人权与民族权利的传承与发展
《独立宣言》1776 年的美国宣言 人权与公民权利《独立宣言》诞生于1789年,诞生于北美十三个英国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斗争和法国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两部宣言在继承启蒙运动时期进步思想的基础上,在反抗封建专制政权的斗争中,对人权、民族权利和“人民主权”原则进行了令人信服的肯定,引导人们走向民主价值观,走向自由、平等、博爱的高尚人类价值观。
《宣言》确认了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权利”。(1)。
在版本中《独立宣言》美国作家托马斯·杰斐逊肯定了殖民地必须享有成为自由独立国家的权利,并从废除英国殖民统治开始,北美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斗争也旨在争取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两份宣言蕴含着如此伟大的价值,在民族解放和人类解放事业中树立了里程碑。这是一份具有深厚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价值的宣言,为后来法国和美国建立进步民主宪法奠定了基础。
复制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91年法国大革命的宣言中也指出:“人生而自由,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必须永远保持自由和平等的权利。”(2)。
在《独立宣言》 设置1945年《越南独立宣言》开篇即引述了两大历史性宣言中最著名的语句:“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如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胡志明主席以此为起点,将全人类崇高的人类价值作为越南人民斗争的基础和目标。他由此肯定,越南人民解放斗争也是为了实现合法、神圣、无人可以侵犯的权利,是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高举的民族解放和人类解放旗帜的延续。
胡志明主席在新时期继承、拓展和发展了历次宣言的价值观。《独立宣言》在美国,“所有人”的原文是“所有人”。原文设定的背景是18世纪末的美国,当时奴隶制仍然存在,种族歧视和歧视现象十分严重,《宣言》中提到的享有权利的人只有白人男性。因此,基本人权,那些与生俱来的权利,并非人人享有,而只是白人男性的权利。而胡志明则明确肯定了“所有人”的权利,无论其地位、构成、宗教、性别、民族如何。这是一种绝对的扩展,带来了伟大的价值观,也与人类的进步发展相一致。
胡志明主席也从肯定人类的道德和正义出发,揭露了法国殖民主义的虚伪面目和残酷本质。《独立宣言》他深刻总结了法国殖民主义近百年统治我国的各方面罪行,特别是对天赋人权和民族权利的践踏和剥夺。并由此肯定:在新时代,不仅要废除封建专制政权,更要废除残酷的殖民主义,以保障人权和尊严。只要殖民主义存在,只要一个民族压迫和奴役另一个民族,殖民地和附属民族的人权就必然会被践踏,得不到承认和落实。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胡志明主席从人权出发,推而广之到民族权利:“世界上所有民族都是生而平等的,每个民族都有生存的权利、享受幸福的权利和享受自由的权利”。(3)他从人权出发,推论出国家权利也是自然的、神圣的权利,“这是不容否认的真理”。(4)如果说美国《独立宣言》既提到人权,也提到民族权利,那么越南《独立宣言》则将这两个基本法律范畴辩证地紧密联系在一起。民族独立是保障人权的前提,反之亦然,落实人权就是弘扬民族独立的崇高价值和真谛。最高的人权是生活在自由的国家,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公民。
此外,胡志明主席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了民族权利的概念,这是前几份宣言所未提及的。基于刚刚获得独立的越南殖民地的国情和当时的国际历史背景,胡志明主席强调:民族权利不仅是民族自决权,而且是平等、自由、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权利。民族独立与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与每个民族的生存权和幸福权紧密相连。而且,这里的独立和平等权利必须建立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基础上,无论其大小、强弱或政治制度的差异。因此,《独立宣言》它不再只是越南人民的颂歌,而是对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殖民统治下的弱小民族的激励和神圣的肯定。
从人权到民族权利,《独立宣言》为人类文明新法律和正义体系的创立和确立做出了贡献,该体系旨在实现公平、平等,消除国内和国外的压迫、剥削和不公正。这种正义后来不仅成为越南和许多其他国家的宪法原则,而且随着联合国关于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自决的国际公约的签署,也成为一项国际法律规定。
法国和美国的两项宣言都将人权和民族权利视为神圣的权利,是创世的必然。但作为一名殖民地国家的公民,胡志明主席深刻地认识到,这些神圣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并非自然而然地获得,而必须通过流血、牺牲和奋斗才能获得,必须秉持“宁愿牺牲一切,也决不失国,决不做奴隶”的决心。(5)面对历史的严峻考验,一个不懂得为独立和自由而斗争的民族,不配享有独立和自由。《独立宣言》胡志明主席强调:“我国人民已经挣脱了近百年的殖民枷锁,建立了独立的越南……一个英勇抗击法国奴役八十余年的民族,一个多年来勇敢地与盟军并肩对抗法西斯主义的民族,这个民族必须自由!这个民族必须独立!”(6)这个民族也有着“用全部的精神和力量、生命和财产来维护这个自由和独立”的钢铁意志!(7)。
诞生《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是越南人民历史上,乃至殖民地人民解放斗争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如果说,法国和美国的两份《独立宣言》是反封建斗争、争取人类解放事业的重要里程碑,那么,《独立宣言》则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一个世界范围内摆脱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出来的时代,一个被压迫、被剥削的民族重新获得生存权、独立权和自由权的时代。
人民主权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在工作中吸收进步思想社会契约让·雅克·卢梭《独立宣言》美国确认了这一真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人民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8)。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大革命领袖指出:“对人权的无知、漠视或蔑视,是造成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一切政治组织的目标都是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9)……两份历史性宣言都明确了建立一个以保护人权和人类幸福为最高目标的民选政府的必要性。此外,“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了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新政府应以他们认为最能保障人民安全和幸福的原则为基础,并以他们认为最能保障人民安全和幸福的形式组织其权力。”(10)。
胡志明主席领导的越南八月革命,不仅是一场肩负着民族解放、挣脱法国殖民主义和日本法西斯主义奴役枷锁的革命,更是一场推翻近千年君主专制制度的革命。越南从殖民地封建国家走向了民主共和政体下的独立国家。
在《独立宣言》胡志明主席明确指出,革命的主体是人民,革命的成果是人民创造的,人民是捍卫革命成果的人:“我国人民推翻了近百年的殖民枷锁,建立了独立的越南。我国人民推翻了几十年的君主制,建立了民主共和国。” 可以说,胡志明主席在此明确肯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即人民是新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主体。此外,他所使用的“人民”概念并不局限于任何阶级或阶层,而是所有爱国的越南人民,不分性别、地位、宗教或阶级。
民主共和国政权是胡志明主席在宣言越南人民政权是彻底、切实地践行“人民主权”原则的政权,是人民斗争的成果,是各阶层人民的愿望,是人民“独立、自由、幸福”的崇高目标。他的这一思想后来在他主持起草的越南第一部民主宪法——1946年宪法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越南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贫富、阶级和宗教信仰。”宪法第七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所有越南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才能和美德参与治理国家和建设国家。人民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可以说,在两大历史性《人类宣言》发表一百多年后,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独立宣言》越南继承、提炼和发展了前两份宣言的核心、最可持续和最普遍的价值观。秉承这些价值观,《独立宣言》《越南独立宣言》不仅是一个独立的宣言,诞生了一个追求“独立——自由——幸福”目标的越南民主共和国,而且也是对民族解放、人类解放和人类幸福事业的重要贡献。
来源:中宣部宣传杂志社
文章链接:《独立宣言》:时代进步思想价值观的继承与发展|宣传杂志(tuyengiao.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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