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为直接与税务机关结算税款的官员(即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入来源的个人)提供 2009 年个人所得税结算指南。
1. 税务结算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 需提交以下文件:税务最终申报表(表格编号 09/KK-BTC),以及随附财政部第 20/2010/TT-BTC 号通知的附件表格(表格编号 09A/PL-TNCN);如有家庭扣除登记,则需提交随附财政部第 84/2008/TT-BTC 号通知的附件表格(表格编号 09/PL-TNCVN)。- 需提交证明该期间已扣缴并临时缴纳税款金额的文件,申报依据为缴款单位出具的扣缴凭证。- 如从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收取收入或从国外收取收入,则需提交证明或确认缴款单位或组织已缴纳税款金额的文件,并附上根据随附财政部第 84/2008/TT-BTC 号通知出具的表格(表格编号 20/TXN-TNCN)出具的年度收入确认函。
2. 提交税务结算文件的截止日期:不迟于2010年5月31日
3. 违规行为的处理
3.1. 逾期提交税务登记资料、逾期通知信息变更的处罚:罚款 550,000 至 2,000,000 越南盾。3.2. 税务资料申报信息不完整的处罚:罚款 550,000 至 3,000,000 越南盾。3.3.逾期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处罚——逾期5至10天:罚款550,000越南盾至1,000,000越南盾;逾期10至20天:罚款1,100,000越南盾至2,000,000越南盾;逾期20至30天:罚款1,650,000越南盾至3,000,000越南盾;逾期30至40天:罚款2,200,000越南盾至4,000,000越南盾;逾期40至90天:罚款2,750,000越南盾至5,000,000越南盾;逾期90天以上将被视为逃税,根据违规程度,处以应纳税额1至3倍的罚款。3.4.逾期缴纳税款的罚款:罚款金额为逾期税款的0.05%,按每日计算,逾期天数包括节假日和休息日。3.5. 因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的罚款:少缴税款金额的10%。3.6. 逃税和税务欺诈的罚款:除需补缴全部逃税金额外,还需处以逃税金额1至3倍的罚款。
4. 纳税人必须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这些教职工的收入来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支付渠道(一个是学校,另一个是校外机构)。以上是2009年度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基本操作指南,适用于直接前往税务局申报的教职工。教职工需将税务申报材料发送至税务申报电子信息门户网站:www.tncnonline.com.vn,同时携带全套材料前往河内市税务局(地址:河内市江武街187号)。敬请各单位负责人通知教职工知悉并执行。
下载
表格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