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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说明

2010年5月24日,星期一,05:52
规划咨询部门为直接参与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和解的税务官员提供 2009 年个人所得税和解方面的指导,特别是针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入来源的个人。
规划咨询部门为直接参与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和解的税务官员提供 2009 年个人所得税和解方面的指导,特别是针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收入来源的个人。

1. 税务结算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 需提交以下表格:根据财政部第20/2010/TT-BTC号通知签发的09/KK-BTC号纳税申报表及附件09A/PL-TNCN;如有个人扣除登记,则需提交根据财政部第84/2008/TT-BTC号通知签发的09/PL-TNCVN号附件表格。- 需提交证明该期间已预扣和已暂缴税款金额的文件;申报依据为付款单位出具的预扣税凭证。- 如收入来自国际组织、使领馆或境外,则需提交证明或确认付款单位或组织已支付金额的文件,以及根据财政部第84/2008/TT-BTC号通知签发的20/TXN-TNCN号表格出具的年度收入确认函。

2. 提交纳税申报文件的截止日期:不迟于2010年5月31日

3. 处理违规行为

3.1. 逾期提交税务登记文件或逾期通知信息变更的处罚:罚款55万至200万越南盾。3.2. 税务文件中信息申报不完整的处罚:罚款55万至300万越南盾。3.3.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罚: - 逾期5至10天:罚款55万至100万越南盾 - 逾期10至20天:罚款110万至200万越南盾 - 逾期20至30天:罚款165万至300万越南盾 - 逾期30至40天:罚款220万至400万越南盾 - 逾期40至90天:罚款275万至500万越南盾 - 逾期90天以上将被视为逃税,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将处以应缴税款1至3倍的罚款。 3.4. 逾期缴纳税款的罚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罚款为每日逾期税款的0.05%,包括节假日和周末。3.5. 因申报不实导致少缴税款的罚款:少缴税款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10%。3.6. 逃税和税务欺诈的罚款:除需缴纳全部逃税款外,还需缴纳相当于逃税款1至3倍的罚款。

4. 需要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实体。

本规定适用于从两个或多个直接收入来源(一个来自学校,一个来自外部机构)领取收入的教职工。以上是2009年度学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的基本指南,教职工需直接前往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教职工应将税务申报材料提交至在线报税门户网站:www.tncnonline.com.vn,并同时携带全套材料前往河内市税务局(地址:河内市江武街187号)。请各单位负责人将此信息告知教职工并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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