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对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收入来源的个人,出具了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指导意见。
1.税务清算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 税务清缴申报表第09/KK-BTC表格、随财政部第20/2010/TT-BTC通知附表第09A/PL-TNCN表格、随财政部第84/2008/TT-BTC通知附表第09/PL-TNCVN表格(如登记亲属扣除) - 期间扣除及暂缴税额证明文件,申报以支付单位开具的税务扣除文件为准。 - 凡从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收取收入及从国外收取收入的,须提供支付收入单位或组织支付金额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并附上财政部第84/2008/TT-BTC号通知随附的第20/TXN-TNCN号表格的年度收入确认函。
2. 提交税务清算档案截止日期:不晚于2010年5月31日
3.违规处理
3.1. 3.2. 逾期提交税务登记文件、逾期通知变更信息将被处以罚款 550,000 至 2,000,000 越南盾。税务记录中信息申报不完整的罚款:罚款 550,000 至 3,000,000 越南盾 3.3。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处罚 - 5 至 10 天:罚款 55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 越南盾 - 10 至 20 天:罚款 1,1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 越南盾 - 超过 20 天至 30 天:罚款 1,65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 - 超过 30 天至 40 天:罚款 2,2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 越南盾 - 超过 40 天至 90 天:罚款 2,75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 越南盾 - 超过 90 天被视为偷税,将根据违法程度处以税款 1 至 3 倍的罚款。 3.4.滞纳金:每逾期一日,按滞纳税款的0.05%计算罚款,滞纳税款的天数包含节假日、休息日。 3.5.申报不正确导致少缴税款的罚款为少申报税额的10% 3.6.偷税、骗税的处罚:必须补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至3倍的罚款。
4. 纳税主体必须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是指收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支付来源(一个是学校,一个是校外机构)的官员。以上是关于2009年度学校教职工直接到税务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税务官员将税务结算文件发送到接收税务结算申报电子信息门户网站的地址:www.tncnonline.com.vn,同时将全套文件带到河内税务局,地址为 187 Giang Vo, Hanoi。请各单位负责人通知员工知悉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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