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校长于 2008 年 6 月 3 日颁布的第 707/QD-XHNV-TC 号决定,制定了关于兼职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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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 越南河内国家大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下属各单位的兼职人员是指不在大学正式编制内的人员,他们符合根据单位具体要求和大学规章制度邀请担任的职位标准。
- 兼任员工可被邀请担任部门主管或副主管(如果他们仍达到管理年龄);部门主管或副主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或教学人员。
- 根据学校下属各单位负责人的提议,经受邀人员和受邀人员所在机构的同意,校长作出聘用该人员为兼职人员的决定;兼职聘用期限在兼职聘用决定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具体规定:2.1 年龄:- 邀请担任兼职职务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对于退休干部,除单位的专业推荐外,还须提交自愿申请参与兼职教学。2.2 职称和学位:- 在职干部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退休干部须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2.3 兼职干部必须直接参与教学和指导学生科研工作。
第三条:并存职位的形式:3.1 符合以下条件者,兼职人员可领取月薪:- 拥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副教授职称;- 在一个学年内参与教授两门课程或四个学分(相当于60个学时)或以上,或教授至少一门课程并同时担任院系或部门管理职务。3.2 河内国家大学其他课程和教职工的兼职人员不享受月薪。
第四条:兼职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 兼任多项职务的警员负责执行与所在单位商定的特定任务。如果警员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影响到其兼任的任务,则必须立即通知其兼任任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
- 参与系、院、中心、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专业活动;编写和整理教材和讲义;根据单位计划完成其他培训任务。
- 参与课堂学生管理,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科研,按照系、学院和学校的计划撰写论文和学位论文。
- 根据职称、学位和兼职工作的性质,受第 3.1 条规定约束的人员将每月从学校领取兼职工资。
第五条:实施:
- 每年七月,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标准,结合新学年的工作量和工作计划,对兼职人员队伍进行审查,并请求学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形式签署聘用兼职人员的决定。
- 首次被邀请兼任多个职务的官员必须具备科学资历,并获得其所在机构的同意。
- 本文件自 2008-2009 学年起生效。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不妥之处,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长报告,以便校长考虑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