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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道德规范条例

2010年3月30日,星期二,下午12:19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与教育和培训部长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第16/2008/QD-BGDĐT号决定一并发布)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与教育和培训部长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第16/2008/QD-BGDĐT号决定一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管范围和适用对象

1. 本文件规定了教师的道德准则。

2. 适用范围包括目前在国家教育系统内的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 目的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践行职业操守、不断提升自我、恪守社会尊重的基石。同时,它也为教师的评价、评定和督导提供了依据,旨在培养一支政治信念坚定、职业道德高尚、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教学方法、品行端正、堪称楷模的教师队伍,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

第二章
单行条例

第三条 政治素质

1. 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学习和提高政治理论知识,将其应用于教学活动中,以满足分配的任务要求。

2. 具有组织纪律意识,严格遵守组织分配的任务和指示;具有集体精神,为共同利益而奋斗。

3. 在履行公民义务和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方面堪称典范。

第四条 职业道德

1. 敬业奉献,有维护教师荣誉和良知的意识;在生活和工作中,对同事抱有团结、友爱和互助的精神;富有同情心、宽容和慷慨,善待学生和同事;随时准备协助和保护学生、同事和社区的合法权益。

2. 认真对待工作;严格遵守单位、学校和行业的规章制度和内部准则。

3. 教学公平,教育公正,准确评估学习者的能力;奉行节俭,反对追求肤浅的成就,打击腐败和浪费。

3. 定期认真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学习以提高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计算机素养,从而有效地完成分配的任务,满足教育部门日益增长的高要求。

第五条 生活方式和行为

1. 怀着理想、目标和意志去克服困难,努力取得成功;怀着纯粹的动机和创造性的思维,不断奋斗;效仿胡志明的道德榜样,践行勤奋、节俭、正直、正义和无私。

2. 拥有与社区融合、符合民族认同、适应社会进步的生活方式;支持和鼓励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批评落后自私的生活方式。

3. 表现出快速、高效、科学的工作方式;在与同事和学生的社交关系和互动中保持文明礼貌的态度;客观、认真、彻底地处理工作。

4. 值班时所穿的服装和配饰必须简洁、整洁、得体,符合教师职业要求,且不得冒犯学生或分散学生注意力。

5. 团结并协助同事顺利完成任务;反对并防止违反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行为。与公众、家长、同事和学生保持适当和密切的关系;坚决打击违法行为。

6. 建立一个充满爱与尊重的有教养的家庭;关心你周围的人;并在公共场合践行有教养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 维护和保护教师的道德传统。

1. 不得滥用职权或权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不得给学生和公众造成困难或不便。

2. 在学习、科学研究或履行教学和教育职责时,不得作弊或不诚实。

3. 不得压制、欺压学生,不得偏袒、歧视或偏见学生;不得教唆或掩盖学生和同事在教学、学习和培训中的不良行为。

4. 不得侵犯学生、同事或其他人员的身体完整性,不得侮辱其名誉或尊严。不得干扰同事和其他人员的工作或日常生活。

5. 不允许开设任何违反规定的额外课程或辅导课程。

6. 在工作场所、学校以及其他不允许吸烟和饮酒的地方,以及履行教学职责和参加学校教育活动期间,禁止吸烟和饮酒。

7. 在会议、课堂、学习会、监考或阅卷期间,不得使用手机或从事个人活动。

8. 避免派系斗争、地方主义,以及破坏团体和社区生活团结的行为。

9. 讲台平台不得用于传播、散布与党和国家的观点和政策相悖的内容。

10. 不得逃避责任、偷懒或擅离职守;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或缺席教学、缩短或压缩课程,或违反影响学校纪律和秩序的职业规章。

11. 不得组织或参与与赌博、卖淫、吸毒、迷信或巫术等社会恶习有关的活动;不得使用、拥有或传播淫秽或有害的文化产品。

第三章
执行组织

第七条 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1. 指示教育部门与相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协调,执行《教师道德规范条例》。

2. 确保为教师职业道德和模范教师的培训、传播和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3. 定期检查监督教育管理机构的执行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严肃、及时处理。

第八条 教育和培训部门

1. 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指示各教育培训处和教育机构彻底了解、学习和执行本地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教育机构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表扬和奖励表现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和适当惩处违反规范的个人和单位;并在每个学年结束时定期向教育培训部报告执行情况。

2. 根据职业培训分散管理制度,与地方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门协调,指导地方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道德规范的实施。

3. 就如何有效实施本文件中的规定向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九条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各大学、学院院长、大学、学院、职业中学校长、职业学院、职业中学校长、职业培训中心主任应当依据本条例组织实施;加强教师对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表扬奖励表现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并适当惩处违反条例的个人和单位;并于每个学年结束时定期向教育培训部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条 管理教育和培训机构的部委

1. 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师职业道德条例》。

2. 确保为教师职业道德和模范教师的培训、传播和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3. 定期检查和监督教育培训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依法及时严肃处理违反本条例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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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人知晓

 标签:消息人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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