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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道德规范

星期二 - 2010年3月30日 12:19

教师道德规范
(教育培训部部长 2008 年 4 月 16 日第 16/2008/QD-BGDDT 号决定发布)

教师道德规范
(教育培训部部长 2008 年 4 月 16 日第 16/2008/QD-BGDDT 号决定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 本文件规范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主体包括在国民教育系统各教育机构中履行教学教育职责的教师。

第二条 目的

师德规范是教师努力修炼成为受社会尊敬的教师的依据,同时也是评价、分类和监督教师的依据之一,旨在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高、良知纯正、学习积极主动、不断改进业务水平和教学方法、生活作风规范、行为举止得体、真正为学生树立榜样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政治素质

1.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学习实践,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运用于教学教育工作,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2、具有组织纪律性,严格服从组织的动员和任务分配;具有集体责任感,为共同利益而奋斗。

3. 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自觉维护教师的荣誉和良知;在生活和工作中富有团结友爱、帮助同事的精神;富有同情心、宽容大度,善待学生和同事;随时帮助和维护学生、同事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敬业爱岗,遵守单位、学校、行业的规章制度。

3.教学教育公平,正确评价学习者的实际能力;厉行节约,反对“成绩病”,反对腐败和浪费。

3.经常进行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外语、信息技术等水平,顺利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教育事业日益提高的要求。

第五条 生活方式和行为

1. 树立理想、有目标、有克服困难的意志、不断奋斗的精神、纯洁的动力和创造性的思维;践行勤俭、廉洁、公正的品德,效仿胡志明的道德榜样。

2. 拥有融入社区、符合民族特性、适应社会进步的生活方式;懂得支持和鼓励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表现,批判落后自私的生活方式表现。

3、工作作风迅速、紧迫、科学;在社会交往中、与同事、与学生交往中保持文明、礼貌的态度;客观、热情、周到地解决工作问题。

4. 履行职责时的衣着和首饰必须简洁、整洁、礼貌,适合教师职业,不得冒犯或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5. 团结协作,做好本职工作;严厉打击和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妥善处理与群众、家长、同事、学生等的关系,规范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 建设文明家庭,互相关爱、互敬互爱,关心身边的人,在公共场所践行文明生活方式。

第六条 维护和保护师德传统

1.不得利用职务、职权,违反规定、法规,给学习者和人民群众造成困难和困扰。

2.在学习、科研和执行教学、教育任务中不得有欺骗、不诚实的行为。

3. 不压迫、欺压学习者,或对学习者抱有偏见、歧视、成见的态度;不协助或掩盖学习者及同事在教学、学习和培训中的不良行为。

4. 不得侵犯学生、同事及他人的身体、侮辱其荣誉和尊严。不得影响同事及他人的工作和生活。

5. 不准违反规定组织课外教学。

6. 不准在工作场所、学校或未经批准的场所,以及在履行教学职责或参加学校教育活动时吸烟或饮酒。

7. 开会、上课、学习、监考、考试等期间,请勿使用手机或从事个人工作。

8.不得在集体及社区活动中引起派系主义、地方主义和不团结。

9.演讲台不得被利用作为宣传、传播与党和国家观点和政策相悖内容的场所。

10、不推卸责任、不逃避义务、不擅离职守;不迟到早退、不旷课、不逃课、不删减课程、不违反业务规定,影响学校纪律和秩序。

11.不组织、不参与赌博、卖淫、吸毒、迷信等社会不良风气的活动;不收藏、储存、传播淫秽、有害文化制品。

第三章
实施组织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1.指导教育部门配合各委员会、部门、组织组织实施《教师道德条例》。

2.保障师德师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培训、宣传教育条件。

3.定期检查、审核教育管理机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和组织,依法及时、严肃处理。

第八条 教育培训部门

1.教育培训厅厅长指导各教育培训厅、各教育机构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本地区教师师德条例;加强对教育机构贯彻落实师德条例情况和教师个人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表彰奖励表现良好的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适当处分;定期在学年末向教育培训部报告执行情况。

2.配合地方劳动荣军社会部指导地方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职业培训管理分级负责制,落实《教师师德规范》。

3.向地方政府和党委提出有效落实本文件规定的建议。

第九条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各大专院校、学院院长、大专院校校长、高职院校校长、职业培训中心主任应当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教师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表现良好的组织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给予适当处分;每年学年末向教育培训部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部门

1.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师师德条例》。

2.保障师德师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培训、宣传教育条件。

3.定期检查、审核教育培训机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严肃、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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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人知晓

 标签:消息员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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