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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道德规范

星期二 - 2010年3月30日 12:19

教师道德规范
(教育培训部部长 2008 年 4 月 16 日第 16/2008/QD-BGDDT 号决定发布)

教师道德规范
(教育培训部部长 2008 年 4 月 16 日第 16/2008/QD-BGDDT 号决定发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 本文件规范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主体为国民教育系统各教育机构中履行教学教育职责的教师。

第二条 目的

师德规范是教师努力修炼成为受社会尊敬的教师的依据,同时也是评价、分类和监督教师的依据之一,旨在建设一支政治意志坚强、职业素养纯正、良知纯正、积极学习、不断改进业务水平和教学方法、生活作息规范、行为举止规范、真正为学生树立榜样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政治素质

1.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学习实践,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运用于教学教育工作,完成所分配的任务要求。

2.具有组织纪律性,严格服从组织的指示和任务;具有集体责任感,为共同利益而奋斗。

3. 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职业道德

1. 忠于职业,自觉维护教师的荣誉和良知;在生活和工作中具有团结友爱、帮助同事的精神;富有同情心、宽容大度,善待学生和同事;随时帮助和维护学生、同事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敬业爱岗,遵守单位、学校、行业的规章制度。

3. 教学教育公平,正确评价学习者的能力;厉行节约,反对“成就病”、反对腐败和浪费。

3.经常进行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外语、信息技术水平,顺利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教育事业日益提高的要求。

第五条 生活方式和行为

1. 生活要有理想、目标、克服困难的意志、不断奋斗的精神、纯洁的动力和创造性的思维;勤劳、节俭、廉洁、公正,效仿胡志明的道德榜样。

2. 拥有融入社区、符合民族特性、适应社会进步的生活方式;懂得支持和鼓励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表现,批判落后自私的生活方式表现。

3、工作作风迅速、紧迫、科学;在社会交往中、与同事、学生交往中文明礼貌;处理工作客观、热情、周到。

4. 履行职责时所穿的服装和首饰必须简洁、整洁、有礼貌,符合教师职业道德,不得冒犯或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5. 团结协作,做好同事工作;打击和预防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妥善处理与群众、家长、同事、学生的关系,规范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6. 建设文明家庭,互敬互爱,关心身边的人,在公共场所践行文明生活方式。

第六条 维护和保护师德传统

1.不得利用职务、职权,违法乱纪、违规办事,不得给学生和群众添麻烦。

2.在学习、科研和执行教学、教育工作中不得有欺骗、不诚实的行为。

3. 不压迫、欺压学习者,或对学习者抱有偏见、歧视、成见的态度;不协助或掩盖学习者及同事在教学、学习和培训中的不良行为。

4. 不得对学生、同事或他人进行人身伤害或侮辱,不得影响同事或他人的工作和生活。

5. 不准违反规定组织课外教学。

6. 不得在工作场所、学校或未经批准的场所,或在履行教学职责或参加学校教育活动时吸烟或饮酒。

7. 开会、上课、学习、监考、考试等期间,请勿使用手机或处理个人事务。

8. 不得在集体及社区活动中引起宗派主义、地方主义和不团结。

9. 不利用演讲台作为宣传、传播与党和国家主张和政策相悖内容的场所。

10、不推卸责任、不逃避义务、不擅离职守;不迟到早退、逃课、旷课、缩减课程、违反业务规章制度等影响学校纪律和秩序的行为。

11.不组织、参与赌博、卖淫、吸毒、迷信等社会不良风气的活动;不收藏、储存、传播淫秽、有害文化制品。

第三章
实施机构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1.指导教育部门配合各部门、行业、组织实施《教师道德条例》。

2.保障师德师风和师德师风的培训、宣传教育条件。

3.定期检查、审核教育管理机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严肃及时处理。

第八条教育培训部门

1.教育培训厅厅长指导各教育培训厅、各教育机构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本地区教师师德规范;加强对教育机构贯彻落实师德规范情况和教师自身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表现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给予适当处分;学年末定期向教育培训部报告执行情况。

2.配合地方劳动荣军社会部,根据职业培训管理分级划分,指导地方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贯彻落实《师德规范》。

3.向地方政府和党委提出有效落实本文件规定的建议。

第九条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各高校、学院院长、高校、职业院校校长、职业院校校长、职业培训中心主任应当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加强对教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执行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给予适当处分;每年学年末向教育培训部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部门

1.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师师德条例》。

2.保障师德师风和师德师风的培训、宣传教育条件。

3.定期检查、审核教育培训机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严肃、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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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人知晓

 标签:消息员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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