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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10年3月30日,星期二,12:19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根据教育和培训部长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第16/2008/QD-BGDDT号决定)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根据教育和培训部长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第16/2008/QD-BGDDT号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管范围和适用对象

1. 本文件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

2. 适用对象包括在国家教育系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教学和教育职责的教师。

第二条 目的

教师道德规范是教师努力提升自身素质,成为受社会尊敬的教师这一职业的依据,同时也是评价、评定和监督教师的依据之一,旨在建立一支政治意志坚定、职业素养和良知纯正、积极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教学方法、拥有规范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真正成为学生榜样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三条 政治素质

1. 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并将其应用于教学活动中,以满足分配的任务要求。

2. 具有组织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组织的指示和任务;具有集体责任感,为共同利益而奋斗。

3. 做履行公民义务的榜样,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职业道德

1. 敬业奉献,有维护教师荣誉和良知的意识;有团结友爱的精神,在生活和工作中帮助同事;有同情心、宽容心、慷慨大方,善待学生和同事;随时准备帮助和保护学生、同事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敬业工作;遵守单位、学校和行业的规章制度。

3. 教学公平,教育公正,正确评估学习者的能力;实行节俭,打击学业病、腐败和浪费。

3. 进行定期、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学习以提高专业知识、外语和信息技术技能,从而成功完成分配的任务,并满足教育事业日益增长的要求。

第五条 生活方式和行为

1. 怀着理想、目标、克服困难的意志、不断奋斗的精神,以纯粹的动机和创造性思维生活;效仿胡志明的道德榜样,践行勤奋、节俭、正直、公正。

2. 拥有与社区融合、符合民族认同、适应社会进步的生活方式;懂得支持和鼓励文明进步的生活方式,批判落后自私的生活方式。

3. 工作作风迅速、高效、科学;在社交关系中,与同事和学生交流时,态度文明礼貌;客观、热情、周到地处理工作。

4. 履行职责时,服装和首饰必须简洁、整洁、得体,符合教师职业,不得冒犯学生或分散学生注意力。

5. 团结互助,帮助同事们圆满完成工作;打击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与民众、家长、同事和学生保持良好亲切的关系和行为;坚决反对违法行为。

6. 建立有教养的家庭,彼此相爱、互相尊重;关心身边的人;在公共场合践行有教养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 维护和传承教师伦理传统

1. 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从事违法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不得给学生和人民带来困难或麻烦。

2. 在学习、科学研究和教学教育工作中,不得作弊或不诚实。

3. 不得压迫、欺压学习者,或对学习者抱有偏见、歧视或成见的态度;不得协助或掩盖学习者和同事在教学、学习和培训中的消极行为。

4.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同事或其他人员的尊严或名誉。不得影响同事或其他人员的工作或生活。

5. 不得违反规定组织额外的教学活动。

6. 不得在工作场所、学校或未经授权的场所吸烟或饮酒,也不得在履行教学职责或参加学校教育活动时吸烟或饮酒。

7. 开会、上课、学习、监考或批改试卷期间,不得使用手机或从事个人工作。

8. 不得在集体和社区活动中制造派系斗争、地方主义或分裂。

9. 不得利用讲台传播或散布与党和国家的观点和政策相悖的内容。

10. 不得推卸责任、逃避职责或未经许可擅离职守;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或缺席教学、删减或压缩课程,或违反影响学校纪律和秩序的职业规章。

11. 不得组织或参与赌博、卖淫、吸毒、迷信等社会恶习活动;不得使用、储存或传播淫秽或有害的文化产品。

第三章
执行组织

第七条 省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1. 指示教育部门与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教师道德规范条例》。

2. 确保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宣传和教育的条件,并提供教师的优秀榜样。

3. 定期检查和审查教育管理机构的执行情况;严肃、及时地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第八条 教育和培训部门

1. 教育培训部部长指示各教育培训部和教育机构深入理解、学习和贯彻执行《教师职业道德条例》;加强对教育机构和教师执行《教师职业道德条例》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表扬和奖励表现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格处理和适当惩戒;在学年结束时定期向教育培训部报告执行情况。

2. 根据职业培训管理分散化原则,与地方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门协调,指导地方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

3. 向地方当局和党委提出有效执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解决方案建议。

第九条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专科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各高校、学院、大学、专科学校校长、职业学校校长、职业学校主任、职业培训中心主任应当按照本条例组织实施;加强教师对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表扬奖励实施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处理并适当惩戒违规的个人和单位;在学年结束时定期向教育培训部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条 管理教育和培训机构的部委

1. 指示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师职业道德条例》。

2. 确保教师职业道德培训、宣传和教育的条件,并提供教师的优秀榜样。

3. 定期检查和审查教育培训机构的执行情况;严肃、及时地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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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人知晓

 标签:消息员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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