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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规定

星期三 - 2010年6月16日 20:40
根据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校长 2008 年 6 月 3 日第 707/QD-XHNV-TC 号决定颁布的兼职人员条例。
根据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校长 2008 年 6 月 3 日第 707/QD-XHNV-TC 号决定颁布的兼职人员条例。 下载文本(MS Word 格式,36KB)第一条 总则:
  1. 越南河内国家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大学下属单位兼职人员是指不属于大学正式工资范围、符合岗位要求、根据单位具体要求和大学规定受聘兼职的人员。
  2. 兼任人员可受聘担任部门正、副部门长(如仍处于管理年龄);部门正、副部门长;中心主任、副主任;教学人员。
  3. 经学校直属单位负责人提议,经被聘任教职工同意,经其所在单位同意,校长作出聘任决定;兼职期限在兼职决定书中明确。
第二条具体规定:2.1. 年龄: - 招聘兼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离休干部除单位专业推荐外,须自愿申请兼职教学。 2.2. 职称和学位: - 现任干部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 离休干部须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 - 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2.3. 兼职干部须直接参与教学和指导学生科研工作。第三条 兼职形式:3.1. 符合以下条件的兼职人员可享受月兼职工资: - 拥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副教授职称。 - 1学年内参与讲授2门以上科目或4个以上学分(相当于60学时)或讲授至少1门科目,并兼任院系或部门管理职务。 3.2. 河内国立大学其他科目及教职人员的兼职人员不享受月兼职工资。第四条:兼职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1. 兼职人员负责执行与单位约定的具体工作任务。个人工作变动影响兼职任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兼职所在单位负责人。
  2. 参与系、院、中心、学院的教学、科研和业务活动;开发、编写教材、讲义;根据单位计划完成其他培训任务。
  3. 参与班级学生管理,指导学生及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按照系、院、院计划撰写学位论文。
  4. 符合3.1规定条件的受训人员,学校将根据其职称、学位及兼职工作性质,每月发放兼职工资。
第五条:实施:
  1. 每年7月份,各单位根据新学年本单位工作量及工作计划,按前款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兼职人员队伍进行评审,报请学校按第三条规定的形式签署聘任兼职人员的决定。
  2. 首次受邀兼职的官员,须具备科研履历,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3. 本文件自2008-2009学年起生效。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适当之处,应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审议并调整。

作者:行政

 标签:消息员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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