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校长 2008 年 6 月 3 日第 707/QD-XHNV-TC 号决定颁布的兼职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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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 越南河内国家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大学下属单位兼职人员是指不属于大学正式工资范围、符合岗位要求、根据单位具体要求和大学规定受聘兼职的人员。
- 可聘请兼任员工担任部门负责人或副负责人(前提是他们还处于管理年龄);系主任、副主任;中心主任、副主任;教学人员
- 校长根据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的提议,经被邀请的教职工同意,经其所在单位同意,作出聘任决定;兼职决定中明确规定了兼职问题。
第二条具体规定:2.1.关于年龄: - 兼任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 离退休干部除单位专业建议外,还须有自愿申请参加兼职教学的证明。 2.2.学术职称和学位: - 现任官员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 离退休官员须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 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2.3.兼职人员必须直接参与教学、指导学生科研工作。
第三条 兼职形式:3.1.兼职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月薪: -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 - 于01学年内参与教授2门科目或4个学分(相当于60学时)以上或教授至少01门科目并兼任教授或系主任。 3.2.兼任职务不领取河内国立大学其他科目和工作人员的月报酬。
第四条:兼职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 兼职人员按照与单位约定的职责,负责执行具体工作任务。个人工作发生变化,影响兼职时,必须及时告知兼职单位负责人。
- 参与系、院、中心、学院的教学、科研和业务活动;开发和编写教科书和讲义;根据单位计划完成其他训练任务
- 参与班级学生管理,指导学生及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按照系、院、院计划撰写学位论文。
- 符合3.1规定条件的受训人员,学校将根据其职称、学位及兼职工作性质,每月发放兼职工资。
第五条:实施:
- 每年7月份,各单位根据新学年本单位工作量及工作计划,按前款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兼职人员队伍进行评审,报请学校按第三条规定的形式签署聘任兼职人员的决定。
- 首次受邀兼职的官员,须具备科研履历,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 本文件自2008-2009学年起生效。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适当之处,应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研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