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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官员兼任多个职务的规定。

2010年6月16日,星期三,晚上8:40
关于兼职人员的规定是根据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校长于 2008 年 6 月 3 日签署的第 707/QD-XHNV-TC 号决定颁布的。
关于兼职人员的规定是根据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校长于 2008 年 6 月 3 日签署的第 707/QD-XHNV-TC 号决定颁布的。 下载文档(MS Word格式,36KB)第一条:总则:
  1. 在越南河内国家大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院下属单位担任双重职务的教职工,并非该大学的正式教职工,符合其受邀担任的职位标准,并根据单位的具体要求和大学的规定被分配到这些双重职务。
  2. 身兼两职的员工可能会被邀请担任部门主管或副主管(前提是他们仍处于管理年龄);学科领域主管或副主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或担任教学人员。
  3. 根据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的建议、受邀教职工的同意以及教职工所在机构的意见,校长作出决定,任命该教职工兼任该职位;兼任职位的期限在《兼任职位决定》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具体规定:2.1 关于年龄:- 受邀承担额外教学任务者的最高年龄为70岁。- 退休人员除需经原单位正式邀请外,还须提交自愿申请方可参与额外教学任务。2.2 职称及学位:- 在职人员须持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退休人员须持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2.3 承担额外教学任务的人员须直接参与教学工作并指导学生科研。第三条:双重角色的形式:3.1. 担任兼职且领取月薪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副教授职称。- 在一个学年内教授至少两门课程或四个学分(相当于60个学时),或在担任院系管理职务的同时教授至少一门课程。3.2. 担任兼职但不领取月薪的人员,其资格适用于越南河内国家大学的其他所有人员和教职工。第四条:兼职官员的义务和权利
  1. 身兼两职的警员负责执行与所在单位商定的具体任务。如果其个人工作发生变动,影响到其双重职责的履行,则必须立即通知其担任双重职务所在单位的负责人。
  2. 参与系、院、中心和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专业活动;编写和整理教材和讲义;并按照单位计划执行其他培训任务。
  3. 参与课堂学生管理,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按照系、学院和大学的计划撰写论文和学位论文。
  4. 根据其学术级别、学位和兼任职责的性质,符合第 3.1 点规定的个人将每月从学校获得兼任职责的报酬。
第五条:实施:
  1. 每年七月,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标准对担任双重职务的教职工进行审查,并根据新学年的工作量和活动计划,向学校提议签署邀请其担任双重职务的决定,该决定应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形式执行。
  2. 首次被邀请承担额外职责的官员必须具备科学背景,并获得其所在单位的批准。
  3. 本文件自 2008-2009 学年起生效。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偏差,各单位应向校长提交书面报告,以便进行审查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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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消息人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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