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对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处及以上收入来源的个人,就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作出了指导。
1.税务清算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 税务结案申报表编号09/KK-BTC,随财政部第20/2010/TT-BTC通知一起发布的附件编号09A/PL-TNCN表格,随财政部第84/2008/TT-BTC通知一起发布的附件编号09/PL-TNCVN表格(如有亲属扣除登记) - 期间扣除和暂缴税额证明文件,申报以支付单位出具的扣除税额文件为准。 - 接收来自国际组织、大使馆、领事馆及来自国外的所得时,须提供支付该所得单位或组织支付金额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并附上根据财政部第84/2008/TT-BTC通知一起发布的编号20/TXN-TNCN表格确认年度收入的函件。
2. 提交税务清算档案截止日期:不晚于2010年5月31日
3.违规处理
3.1. 逾期提交税务登记文件、逾期通知变更信息,罚款 550,000 至 2,000,000 越南盾 3.2. 逾期提交税务登记文件、逾期通知变更信息,罚款 550,000 至 3,000,000 越南盾 3.3. 3.4. 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处罚 - 5 至 10 天:罚款 55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 越南盾 - 10 至 20 天:罚款 1,1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 越南盾 - 超过 20 天至 30 天:罚款 1,65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 - 超过 30 天至 40 天:罚款 2,2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 越南盾 - 超过 40 天至 90 天:罚款 2,75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 越南盾 - 超过 90 天被视为偷税,罚款为税款的 1 至 3 倍,具体取决于违法程度。3.4.滞纳金:每滞纳一日,处以滞纳税款0.05%的罚款,滞纳天数包含节假日、休息日。 3.5.因申报不实而少缴税款的罚款:少缴税款的10%。 3.6.偷税、骗税的罚款:必须全额补缴所偷税款,此外,还处以所偷税款1至3倍的罚款。
4. 纳税主体必须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是指收入来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收入来源(一个是学校,另一个是校外机构)的干部。以上是关于学校干部2009年个人所得税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基本内容的指导意见。干部需将汇算清缴材料发送至税务汇算清缴申报电子信息平台(www.tncnonline.com.vn),同时携带全套材料报送河内税务局(地址:Giang Vo, Hanoi, 187)。敬请各单位领导通知干部知悉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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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