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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须知

星期日 - 2009年11月29日 15:39

河内市社会保险局 2009 年 10 月 8 日第 1155/BHXH-PT 号通知,关于补充申报社会保险收入和执行有关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征收的一些新规定

河内市社会保险局 2009 年 10 月 8 日第 1155/BHXH-PT 号通知,关于补充申报社会保险收入和执行有关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征收的一些新规定

按照越南社会保障局关于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健康保险法的规定征收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SI、HI、BHTN)的指导意见,河内社会保障局通知当地雇主申报额外的SI收入,并从2009年10月起实施一些关于征收SI、HI、BHTN的新规定,具体如下:

I/ 失业保险金应收补充申报。

一、2009年10月,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格及填报要求,补充列明2009年1月至2009年10月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名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包括所有已参加社会保险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

1.1.雇用员工10人及以上的单位。

按照本规定计算的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包括管理岗位的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如有)但在单位领取工资的职工、在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或者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人数。

2009年1月以后,用人单位招用职工10人及以上的,从该单位招用职工10人的次月起,应当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经参加失业保险,但当年雇用的从业人员不满10人的,应当按当年雇用的从业人员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截止日期为该会计年度结束。

独立参加社会保险,且雇用职工10人以下的单位及分支机构,其管理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管理单位及分支机构也应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1.2.雇用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的单位。

参加强制性失业保险的主体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为12个月以上的职工;企业、合作社、经营户等管理人员,不履行劳动合同,但领取工资、薪金,并参加了强制性社会保险的; 2003年10月10日前招收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公务员。

2.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主体和缴费标准的几点说明

- 在单位按月领取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被单位派往国外工作、学习,但仍在国内领取工资的,仍可参加失业保险。

- 同时在多家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应当在其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参加失业保险。

- 员工因病、产、按规定休无薪假,且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亦不参加失业保险。

——2003年10月10日前在国有企业录用录用的干部、公务员(含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全部参加社会保险。

- 雇主和雇员各自承担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作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薪金的2%。 (单位缴纳1%,员工缴纳1%)

- 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据的工资薪金是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的工资薪金。

3.社会保险补充申报方式

3.1.国家机关(从中央到县级行政系统的单位,公社、坊、镇人民委员会);政治组织;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至县级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及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单位(截至2009年9月):

各单位主动审核并申报本单位2009年1月至今符合参加失业保险条件的主体,并在2009年10月所附的03a-TBH表第五部分——补充失业保险金中进行申报和补充。

3.2.其余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成分的企业、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单位、合作社……雇用职工10人及以上。

社保经办机构打印2009年9月份征缴结果通知单后,按管理层次,按照03a-TBH表格式复印资料文件,送达各单位,用于支持对全体参加社会保险员工2009年年初至10月份社会保险费应收金额的审核。各单位积极审查并重新确定正确的主题。如果发现任何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合同少于 12 个月),则从数据文件中删除该人的姓名。失业保险金领取起始时间如有错误,请在“从月“以正确的时间发生。

例如,阮文A先生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从2009年1月起缴纳了6个月的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 2009年7月,A某签订了一份为期12个月的劳动合同。资料档案中,A先生应收社保金额是从2009年1月份开始计算的,要求单位更正为2009年7月份。

注:单位只需按上述说明删除按规定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资格的主体名称或更正参加社会保险的起始日期即可。单位不对数据文件中的其他数据进行编辑,因为这是单位已经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原始数据。报告单位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对规定的报告作出调整。

单位审核后,应当将调整后的清单03份按规定确认的资料档案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征缴比对。自2009年10月起,其他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的增加、减少、调整事项,按照下列第二部分新版申报表的说明执行。

3.3.对2009年1月至今参保地点转移的单位,由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补缴自2009年1月起或按规定产生的应收职工社会保险费,直至向区、县、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为止。 (按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各工资等级,在“起始月份”栏中更正参加社会保险的开始时间)。经办社保经办机构需联系单位调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资料文件,核查单位申报信息是否准确。

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申报表。

自2009年10月起,单位需填写的以下表格已发生变化。

1.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的员工名单(表格02a/TBH)。

2.调整后职工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水平清单(表格03a/TBH)

建议当地雇主直接与负责与单位核对税务的税务管理官员联系,以获取表格和申报说明。雇主也可以直接访问该地址:http://bhxhhn.com.vn根据越南社会保障的规定开发和使用新表格。

三2009年10月起实施的其他一些法规

1.作为医保费征收依据的工资薪金必须与作为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费征收依据的工资薪金一致(不含地区补贴,且不超过一般最低工资的20倍)。

2、员工因生育、领养子女而按照社会保险法、健康保险法规定请假的,可以不缴纳健康保险,但计入健康保险缴纳期间。

3.自2009年10月起,河内市社会保险局将按照新规定格式进行核对及通知征收结果,全面更新单位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信息。期间收取的金额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健康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社会保险费。拖欠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30天以上的单位,应当按照越南社会保障局的规定计算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结果,结算职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拖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对于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期间相关科目的,将不予受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申请,不予补办或换发医疗保险卡。欠缴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除必须补缴欠缴费用外,还必须按照越南社会保障的规定,对职工产生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的,负责补偿。

以上是对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内容。本通知内容由各区、镇、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抄送并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执行。 2009年10月31日后,凡未按规定补充申报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按2009年度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职工工资的2%加计征收补充失业保险费。对于不符合社会保险条件的情况,用人单位将在后续期间向下调整申报。

作者:i333

 标签:消息员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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