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培训部长的决定
关于授予第二个大学学位的培训规定。
教育和培训部长
- 根据 1993 年 3 月 2 日第 15/CP 号政府法令,规定了各部委和部级机构的国家管理职责、权力和责任;
- 根据 1994 年 3 月 30 日第 29/CP 号政府法令,规定了教育和培训部的职责、权力和组织结构;
——应高等教育部门主任的要求,
决定
1. 第二个大学学位是指授予已经拥有至少一个大学学位的人,在成功完成新研究领域的完整大学培训课程,并符合大学学位认可和授予资格要求后获得的学位。
2. 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旨在满足职业转变、知识和技能提升的需求,并提高劳动力面对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的适应能力。
3. 第二大学学位培训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式进行,采用以下学习体系和形式:
a. 非正规教育:边工作边学习(非连续全日制学习 - 以前称为兼职教育)、远程学习、指导式自学。
b. 全日制课程:在学校进行持续的、在校学习。
4. 正在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的男性学生,已达到征兵年龄,且不符合1995年1月16日第3-CP号政府令第1条第1款和1995年6月15日国防部和教育培训部联合通函第1144/TTLB-QP-GDĐT号规定的和平时期暂缓征兵条件。
1. 符合卫生部-大学、职业技术教育部(现教育培训部)1989年8月18日第10/TTLB号联合通知和教育培训部1990年8月20日第2445/TS号指导文件规定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越南公民,且目前未被调查或面临刑事诉讼,并已获得大学学位,有资格注册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课程。
2. 请按大学要求完整、及时地提交申请材料。第二个大学学位申请表详见本决定附件。
3. 符合学校规定的入学要求。
1. 第二学位课程只能在经教育培训部授权的机构(或经国家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岘港大学等成员大学和附属学院授权的机构)开设,且该学科必须已获准进行全日制培训,并且至少有两届全日制毕业生。
2. 培训机构须向越南教育培训部(通过高等教育司和计划财政司)以及越南国家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和岘港大学(针对隶属于大学的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明确说明各领域拟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人数、该领域目前开设的全日制课程规模,以及确保培训质量的条件,例如师资力量(人数、资质、师生比)、设备、设施和教学材料等。
3. 教育培训部将根据培训机构的提议、年度本科招生名额和质量保证条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分配第二本科课程的招生名额。(大学向其成员大学和附属院系分配第二本科课程的招生名额)。
1. 校长收到第二学位课程名额后,确定每个课程招收的第二学位学生人数,并在招生期开始前至少两个月通过大众媒体公布招生计划。
2. 入院方法和程序
a. 以下情况可免考:
- 已获得正规大学学位的人员可以在同一所大学攻读同一专业的新正规或非正规课程。
- 从正规大学自然科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可以注册学习工程、技术、经济或外语等专业的非正规课程。
- 从正规大学自然科学、工程或技术专业毕业的学生可以注册学习经济学或外语等新的非正规课程。
如果申请人数超过分配的培训名额,培训机构校长将组织考试,选拔足够数量的候选人以满足名额要求。考试科目、内容和形式由校长决定并通知考生。
b. 考试形式
- 凡不符合本条第2款a项规定的免考条件者,以及注册攻读第二个本科正规课程者,可免修第二专业通识教育知识部分的两门课程。
培训机构负责人确定考试科目、内容和形式,并提前通知考生。
- 所有关于考试题目设置、考试安全、考试组织和评分的规定均应适用教育和培训部长于 1999 年 2 月 23 日颁布的第 05/1999/QD-BGD&ĐT 号决定所规定的正规大学、学院和职业高中入学条例。
3. 对于教师培训、国防安全以及文化、艺术和体育等专业领域,培训机构校长应当规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内容、形式和入学考试组织安排。
第五条 培训和知识保留计划
1. 每个学习领域的第二个学位课程是该培训机构目前正在提供的该学习领域的全日制课程。
2. 学生必须完成第二专业课程中包含的所有模块,这些模块在第一专业中没有涵盖,或者虽然涵盖但未达到要求的完成率。
3. 学生只能保留其第一专业课程的学分等于或大于新专业课程的学分,且成绩达到 5 分或以上的课程的学业成绩。
4. 根据文凭附带的成绩单上显示的学业成绩,培训机构的校长决定每个学生的知识保留、知识量、模块和非学术内容。
1.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学生人数、学生之前的学习领域、学生希望学习的领域、培训体系以及第二大学学位课程的形式来组织学生的课程。
2. 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体系或学习形式,均应按照现行关于该方法、体系和学习形式的培训、考试、测试和毕业认可以及文凭授予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a. 以兼读/夜校学习形式(以前在职学习制度)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非正规教育制度中规定的考试、测验、学习成果评估和毕业认可的规定;如果他们符合毕业要求,他们将获得以兼读/夜校学习形式(以前在职学习制度)获得的第二个大学学位。
b. 通过远程学习或指导式自学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针对这种学习方式规定的考试、测验和毕业认可方面的规定;如果他们符合毕业要求,他们将通过远程学习或指导式自学获得大学学位。
c. 在学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必须完全遵守正规教育制度规定的入学考试、理论学习、实践培训、作业、项目、论文、毕业论文或期末考试、测验和学习成果评估等方面的规定;如果他们符合正规教育制度的毕业条件,将被授予正规大学学位。
3. 在文凭中,明确规定了培训形式,在“大学文凭”字样下方,用括号注明了“第二学位”。
1. 培训机构必须在完成招生程序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培训部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招生学生名单报告,并在每门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获得文凭的学生名单报告,以便进行监督。
2. 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和岘港大学的成员大学和附属学院应向其管辖下的大学提交报告。
3. 跟踪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的学生的入学、学业成绩和文凭颁发情况的记录将在教育机构长期存档。
1. 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的费用由学生或其资助机构承担。收取的学费构成大学的补充资金。
2. 学费的收取和使用应符合现行的州法规。
1. 本文件适用于2001-2002学年入学的学生。此前经教育部批准的试点第二学位课程,可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进行直至完成。
2. 各部门负责人、大学系主任、教育部下属相关单位负责人、大学校长和大学院长负责执行本决定。
| 致教育和培训部长 副部长 武玉海 (签名) |
作者: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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