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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条例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22:46

教育和培训部长的决定

关于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条例

教育和培训部长

- 根据政府 1993 年 3 月 2 日第 15/CP 号法令,关于国家管理部委和部级机构的任务、权力和责任;

- 根据政府 1994 年 3 月 30 日第 29/CP 号法令,规定了教育和培训部的任务、权力和组织结构;

应大学系主任的要求,

决定

第一条:总则

1. 第二个大学学位授予那些至少拥有一个大学学位的人,在完全完成新的培训领域的大学培训计划后,并且有资格获得大学学位的认可和授予。

2. 为满足职业转型需求,培养知识、技能,提高人力资源对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的适应能力,提供授予第二个大学学位的培训。

3. 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的培训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式进行的,采用以下学习体系和形式:

a. 非正规教育体系:边工作边学习(间歇性全日制学习 - 旧式兼职学习体系)、远程学习、有指导的自学。

b. 全日制:在校持续学习。

4. 根据1995年1月16日政府第3-CP号法令第1条第1款和1995年6月15日国防部教育训练部第1144/TTLB-QP-GDĐT号联合通告的规定,拥有第二个大学学位的男性且已达到服兵役年龄的人员,不符合和平时期延期服兵役的条件。

第二条: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的条件

1. 符合卫生部-高校、职业中学和职业培训部(现教育培训部)1989年8月18日第10/TTLB号联合通知和教育培训部1990年8月20日第2445/TS号指导文件规定的身体健康、目前未服刑或未因刑事责任被起诉、且已获得大学学位的越南公民,可以注册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

2. 请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完整地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学位申请表详见本决定附件。

3. 符合学校规定的入学要求。

第三条:获得第二个大学学位的条件

1. 第二个大学学位的培训只能在教育培训部(或国家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岘港大学等成员大学和附属学院)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且所学专业必须已获准纳入正规教育体系,并且至少要完成该专业的两个正规课程才能进行。

2. 培训机构须向教育培训部(通过高校司和计划财政司)以及越南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和岘港大学(大学下属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须明确列明各专业第二学位名额、该专业正规培训体系的规模;以及确保培训质量的条件,例如师资力量(人数、资质、师生比)、设备、设施、教学材料等。

3. 根据培训机构的申请、年度常规高校培训名额和质量保证条件,教育培训部将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分配第二学位招生名额。(高校向其成员高校和附属院系分配第二学位招生名额)。

第四条:准入

1. 校长在获得第二学位培训名额后,应当确定学校各培训项目的第二学位学生人数,并在招生日期前至少2个月通过大众媒体公布招生计划。

2. 入学申请表及组织

a. 以下情况可免考:

- 拥有正规大学学位的人可以注册学习同一专业组、同一所大学开设的新的正规或非正规培训课程。

- 从正规大学自然科学专业毕业的人可以注册学习工程、技术、经济或外语等新的​​非正规专业。

- 从正规大学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专业毕业的人可以注册学习经济学和外语等新的​​非正规专业。

如果报考人数超过规定的培训名额,培训机构负责人应组织一次考试以招收足够的考生。考试科目、内容和形式由负责人确定并通知考生。

b. 考试形式

- 凡未按本条第2款第a点规定免考者,以及注册攻读第二个全日制大学学位者,须在第二专业通识教育知识部分修读两门课程。

-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规定考试科目、内容和形式,并提前通知考生。

- 所有关于考试题目、考试安全、考试组织和考试评分的规定均适用教育和培训部长于 1999 年 2 月 23 日颁布的第 05/1999/QD-BGD&DT 号决定所规定的全日制大学、学院和职业中学入学规定。

3. 对于教育学、国家安全和国防专业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和运动等领域的特定专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规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内容、形式和招生组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培训计划和知识保留

1. 各培训专业的第二学位培训计划是该培训机构正在实施的该专业的常规培训计划。

2. 学生必须学习第二专业培训计划中所有他们在第一专业中未学习过或学习过但未达到要求的课程。

3. 学习者只能将学习成绩保留给第一专业培训计划中与新专业培训计划学分相同或更高的课程,并且获得 5 分或以上。

4. 根据毕业证书所附成绩单上的学习成绩,培训机构负责人决定每位学生的知识保留情况、知识量、学分和非学习内容。

第六条:组织培训、评估学习成果、考虑毕业认可和颁发文凭

1.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学生人数、所学专业、注册专业、培训体系和第二学位形式,为学生组织合适的班级。

2. 对于按照任何方法、制度或形式的培训授予第二个大学学位,现行的培训组织、测试、考试、毕业认可和毕业学位授予规定适用于该方法、制度和形式,具体如下:

a. 边工作边学习的学生(旧非全日制)必须遵守非正规教育制度规定的考试、测验、学习成果评估、毕业考虑和认可等方面的规定;如果他们符合毕业要求,他们将在工作期间(旧非全日制)获得第二个大学学位。

b. 参加远程学习或自学并接受指导的学生,必须遵守本表格规定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认可规定;如果符合毕业认可条件,将授予远程学习或自学并接受指导的大学学位。

c. 全日制学生必须完全遵守正规教育体系规定的入学考试、理论、实践、练习、项目、论文、毕业论文或期末考试、测验、学习成果评估等规定;如果他们符合正规教育体系的毕业考虑和认可条件,将被授予正规大学学位。

3. 文凭上会注明培训形式。在“大学文凭”下方,用括号注明:“第二学位”。

第七条:学籍记录的报告和管理

1. 培训机构必须在完成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培训部和主管监督部提交招生名单报告,并在每门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培训部和主管监督部提交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单报告。

2. 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和岘港大学的成员大学和附属学院向其所属大学发送报告。

3. 第二大学学位学生的入学记录、学习成果和毕业证书将在培训机构长期保存。

第八条:培训费用

1. 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所需的培训费用由学生或派遣机构承担。所收取的学费是学校的额外资金来源。

2. 学费的收取和使用应符合现行的州法规。

第九条:实施细则

1. 本文件适用于2001-2002学年及以后入学的课程。此前经教育部批准的试点第二大学学位培训课程,可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继续实施至课程结束。

2. 教育部办公厅主任、大学系主任、教育部下属相关单位负责人、大学校长、大学院长负责执行本决定。

 教育和培训部长
副部长
武玉海
(签名)

作者: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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