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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规定

星期三 - 2008年4月16日 22:46

教育和培训部长的决定

关于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规定

教育和培训部长

- 根据1993年3月2日政府第15/CP号关于国家管理各部委和部级机构的任务、权限和责任的规定;

- 根据1994年3月30日政府第29/CP号法令,规定教育和培训部的任务、权限和组织结构;

- 应大学系主任的要求,

决定

第一条:一般规定

1. 第二大学学位是指在完成新培训领域的完整大学培训计划后,向至少拥有一个大学学位,并有资格获得大学学位认可和授予的人员颁发的学位。

2. 开展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满足职业转型的需要,培养知识、技能,提高人力资源对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的适应能力。

3.获得第二大学学位的培训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方式进行,其学习体系和学习形式如下:

a. 非正规系统:边工作边学习(间歇性全日制学习-旧式非全日制系统)、远程学习、有指导的自学。

b.全日制:在校连续学习。

4.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持有第二个大学学位者,不享受政府 1995 年 1 月 16 日第 3-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 款和国防部教育培训部 1995 年 6 月 15 日第 1144/TTLB-QP-GDĐT 号联合通告规定的和平时期缓服兵役。

第二条:攻读第二大学学位的条件

1.凡符合越南卫生部-大学、职业中学和职业培训部(现教育培训部)1989年8月18日第10/TTLB号联合通报及教育培训部1990年8月20日第2445/TS号指导文件规定身体健康、未在服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已获得大学学位的越南公民,可报名攻读第二个大学学位。

2. 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完整地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学位申请表详见本决定附件。

3.符合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

第三条:获得第二大学学位的条件

1. 第二大学学位培训只能在教育与培训部授权的培训机构(或成员大学和附属学院由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岘港大学)进行,培训专业必须至少完成该专业两门常规课程的学习并毕业。

2. 培训机构须向教育培训部(通过高校司和计划财政部)以及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和岘港大学(大学下属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须明确各专业第二学位的数量、该专业常规培训体系的规模、确保培训质量的条件,例如师资队伍(数量、资质、师生比例)、设备、设施、教学材料等。

3. 教育培训部根据培训机构申请情况、高校年度常规培训名额及质量保障情况,向符合条件的院校分配第二学位招生名额。(高校向成员高校及其所属院系分配第二学位招生名额)。

第四条:入场

1.校长在获得大学第二学位培养名额后,确定学校各培养专业第二学位招生名额,并于招生日期前至少2个月在大众媒体上公布招生计划。

二、录取形式及录取机构

a. 下列情况可免试:

——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原就读院校、同专业、同专业组的新进普通本科或非普通进修项目。

- 普通高校自然科学专业毕业生,可报考工程、技术、经济、外语等新的​​非普通专业。

- 普通高校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报考经济学、外语类新非学历专业。

报名考试人数超过培训定额的,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考试,招收合格人员。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确定,并告知考生。

b. 考试形式

- 不属于本条第2款a点免试对象及报考第二全日制大学学位的学生,须在第二培训专业通识教育知识部分选修两门科目。

- 培训机构负责人应规定考试的科目、内容和形式,并提前通知考生。

- 有关考试题目、考试安全、考试组织和考试评分的所有规定均适用教育与培训部长 1999 年 2 月 23 日第 05/1999/QD-BGD&DT 号决定颁布的全日制大学、学院和职业中学招生条例的规定。

3.对于教育、国家安全、国防专业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和体育运动领域的特定专业,培训机构负责人应明确报名条件、考试科目、内容、形式和录取组织等规定。

第五条 培训计划和知识保留

1.各培训专业第二学位培训项目是培训机构实施的该专业的常规培训项目。

2.学生必须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第一专业未修读或已修读但未达到要求的课程。

3.学习者仅可保留第一专业培养方案中与新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相等或更高的课程的学习成果,且达到5分及以上。

4.培训机构校长根据毕业证书所附成绩单上的学习成绩,决定每个学生的保留知识点、知识量、学分及非学习内容。

第六条:组织培训、评估学习成果、审议毕业认定、颁发毕业证书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学生数量、学习专业、报考专业、培养体系、第二学位学习形式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学生班级。

2.按照任何方法、制度或学制进行授予第二大学学位的培养,适用该方法、制度或学制现行关于组织培养、考试、测验、毕业认可和授予毕业学位的规定,具体如下:

a. 边工作边学习(旧非全日制)的学生,须遵守非全日制有关考试、测验、学习成果评定、毕业考核及认可等规定;如符合毕业要求,可获大学第二学位(旧非全日制)。

b. 远程学习或辅导自学的学生,须按本表规定参加考试、测验及毕业认定;符合毕业认定条件的,经远程学习或辅导自学,授予大学学位。

c.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须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理论学习、实践操作、作业、项目、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期末考试、测验、学习成果考核等规定参加学习;如符合普通高校毕业考核和认定条件,将授予普通高校学位证书。

3. 毕业证书上应注明培训形式。在“大学文凭”字样下方,用括号注明“二级学位”。

第七条 学业记录的报告和管理

1.培训机构最迟须在招生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培训部和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名单,并于每期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培训部和主管部门报送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名单。

2. 国立大学、顺化大学、太原大学、岘港大学的成员大学及附属学院向所属大学提交报告。

3.第二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习成果、毕业证书等资料由培养机构长期保存。

第八条:培训费用

1. 第二大学学位的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或派遣机构承担。收取的学费作为学校预算的额外来源。

2.学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施细则

1.本文件适用于2001-2002学年起招生的课程。此前已获教育培训部批准试办的第二大学学位培训课程,可按该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至课程结束。

2.办公室主任、高校司司长、部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各大学校长、各大学校长负责实施本决定。

 教育和培训部长
副部长
武玉海
(签名)

作者:无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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