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5日,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举办了一场关于《科学技术法草案》的意见征询研讨会。来自校内外的政策科学领域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在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经过12年的实施,2000年《科学技术法》已显露出一些不再适用且不符合当前国家科技管理需求的方面。这一现实要求对该法进行修订,以推动科技活动迈上新的台阶。对《科学技术法》草案的贡献非常具体,涵盖了从澄清草案中定义的概念到科技运行过程中不合理之处;从明确科技部在科技活动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责到界定科研活动的主体及其角色;以及科研活动的投资和融资问题……政策研究与分析中心主任武高丹副教授博士表示:“《科学技术法》草案存在诸多不足。”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科技活动包括四项内容:研究与开发;知识转移;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服务。在涉及科技活动时,《科技法(草案)》完全缺乏关于技术开发的内容,即“旨在掌握、完善和扩大新技术应用的研究后活动”。此外,《草案》关于科研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说法也不准确,完全忽略了“实验实施”这一概念,即“旨在将基础研究获得的理论和应用研究获得的原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实验活动”。关于科技研究活动的主体,武曹丹副教授博士认为,《草案》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提及民间个人/组织和企业的作用,仅提及国家机关的科技活动。此外,关于科技活动投资资金和融资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其他意见则认为,《科技法》不应包含过于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例如:删除第二章第九条关于科技组织体制规划的规定;审查有关科技部在规划国家科技人才发展方面职责的规定内容;关于“确定和组织实施科技任务”的第四章应以通告形式发布,并符合科技部的职权范围;科技活动登记规定不应像法律草案中那样详细……

在研讨会上,范光明副教授(副校长)强调,此次研讨会意义重大,体现了越南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该国社会科学与人文领域领先的科研和培训中心——在为国家决策机构提供政策建议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预计未来将就该法律草案组织更多磋商,广泛听取校内外学者的意见,以便在5月提交国会审议之前及时完善《科学技术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