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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
该指令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已蔓延至全球,感染人数达数百万,死亡人数达数十万,严重影响全球社会经济活动。根据总理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的第16/CT-TTg号指令,全国实施社会隔离三周后,已在全国范围内发现并迅速控制了疫情暴发,持续控制和限制了社区感染率,治愈了大部分感染者,且无死亡病例。然而,疫情仍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发展,疫情暴发的风险依然很高,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时重启和持续发展经济,保障社会安全稳定,总理要求:
1.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人民委员会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继续深入掌握和严格贯彻下列观点、原则和口号:
一、统一意识和行动,彻底掌握“抗击疫情如同抗击敌人”的方方面面,动员整个政治体制和全体人民参与,树立领导纪律、秩序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政治局、书记处、全国人大、政府和总理的指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在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具体管理下,在具体条件下,实现继续发展生产经营、创造就业的目标;
(b) 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c) 始终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原则:预防、发现、隔离、控制、遏制疫情,同时做好治疗,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坚持“四人现场”的原则,绝不疏忽或主观;
d)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已实施的疫情预防和控制限制措施得到放松;在确保疫情得到良好控制的前提下,社会经济活动得以恢复,尤其是在河内、胡志明市和主要城市。
2. 各部委、机关、省人民委员会、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继续指导落实下列措施:
a) 人们应该经常用肥皂或消毒剂洗手;外出时戴口罩;接触时保持安全距离;不要在公共场所、办公室、学校和医院外聚集;
b) 继续暂停节庆活动、宗教仪式、体育赛事、公共场所大型集会、体育场馆及其他不必要的大型活动。
c) 根据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或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决定或指示,暂时中止非必要服务业(游乐园、美容院、卡拉OK厅、按摩院、酒吧、夜总会等)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
d) 除上文第2节c点所述场所外,商业和服务场所(批发、零售、彩票、酒店、住宿场所、餐馆、餐饮场所等)、体育训练场、文物遗址和风景名胜区允许恢复营业,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安全和防控疫情:为员工提供防护装备,测量到访客人的体温;在场所内充分安排洗手和消毒的设施和材料,并确保接触时保持距离。
d) 省际和省内公共客运活动可以恢复,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指示实施防控疫情的安全措施,例如:乘客和司机必须佩戴口罩,并为乘客提供充足的洗手用品、肥皂和消毒液。
特别是对于航空客运,应采取航空业特有的适当措施,以确保乘客安全并防止疾病传播。
e) 减少和分散教室中的学生人数,错开学习、午餐和小组活动时间,以确保没有大规模聚集;对教室进行消毒和清洁;结合在线学习,并对学生实施疾病预防措施。
g) 工厂和生产设施继续运转,必须对工人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h) 机构、单位、组织或设施的负责人有责任为该机构或单位制定合适的工作计划,以确保官员和雇员的安全;不组织不必要的、人数众多的会议或研讨会;不让工作停滞不前,特别是那些有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或诉讼时效的工作,以及为人民和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
对于真正有必要举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地方党委和有关部门必须决定并实施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例如:戴口罩、消毒双手、保持社交距离;进行医学监督;不举办节庆活动。
3. 总理应根据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并决定各省市的疫情传播风险等级。
4. 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除了指导实施上文第二节规定的措施外,还负责组织实施与风险等级相对应的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满足下列要求:
a) 各省、中央直辖市和高风险地区继续严格按照总理2020年3月31日第16/CT-TTg号指示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b) 面临风险的省份和中央直辖市:
建议民众如非必要不要外出,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
- 除办公室、学校和医院外,公共场所不得聚集超过 20 人;接触时保持至少 1 米的距离。
c) 低风险省份和中央直辖市:
- 宣传并动员人们,非必要不要外出,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 除办公室、学校和医院外,公共场所不得聚集超过 30 人;接触时保持至少 1 米的距离。
d)有关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确定当地高风险区域的范围,并按照总理2020年3月31日第16/CT-TTg号指示,指导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5. 卫生部的工作重点是指导:
a) 及时发现、隔离、定位和彻底处理疫情;运用信息技术搜索和识别有感染风险的病例。
b) 从病人接待阶段开始,组织适当的治疗流程和路线,防止医疗机构内发生感染,确保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老年人、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弱势群体的安全。
c) 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交通工具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指导。
6. 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继续指示严格执行入境限制;严格管控入境人员;所有入境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隔离。
7. 国防部、卫生部、各省市人民委员会要继续做好隔离工作,改善集中隔离设施的生活条件。
8. 各部委和部级机构指导在其职权范围和管理区域内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确保设施和活动的安全。
9. 信息通信部、科技部、教育培训部、工业贸易部和政府办公厅指导信息技术在医疗检查和治疗、在线工作和学习、电子商务、无现金支付以及行政程序和公共服务的实施等方面的应用,促进电子政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10. 各部委、部级机关、省人民委员会和中央直辖市继续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和社会经济发展信息宣传工作;加强检查,严格处理不负责任或者违反疾病预防控制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相关部委、机构、省人民委员会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重点指导实施社会经济发展措施,包括:
a) 工贸部及相关部委、部门重点推进与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国家签订出口合同;准备必要的条件和货物,特别是具有出口优势和潜力的货物,以便在各国解除封锁、重新开放后立即部署。
b) 继续审查、确保生产和出口所需投入材料的供应和运输。
c) 促进国内市场发展,采取措施刺激需求,促进消费,特别是发展电子商务和零售体系,确保各方面人民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逐步恢复国内旅游。
d) 主动研究和制定重启社会经济活动的计划,确保疾病预防和控制的安全原则。
12. 劳动部、荣军部和社会事务部、财政部和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2020年4月9日政府关于援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众的措施的第42/NQ-CP号决议,紧急落实保障社会安全的措施,确保及时、公开、透明、有针对性。
13. 建议越南祖国阵线和群众组织与各级政府协调,加强动员人民提高认识,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14. 请各部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机关负责人、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指示。
作者:政府电子信息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