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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指示在新形势下继续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2020年4月25日,星期六,21:49
政府电子门户网站——总理刚刚发布了第 19/CT-TTg 号指令,指示在新形势下继续实施预防和控制 COVID-19 疫情的措施。
Thủ tướng chỉ thị tiếp tục các biện pháp phòng, chống dịch COVID-19 trong tình hình mới
总理指示在新形势下继续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越南政府总理阮春福

该指令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已蔓延至全球,感染人数达数百万,造成数十万人死亡,严重影响全球社会经济活动。根据总理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的第16/CT-TTg号指令,全国实施了为期三周的社交隔离措施。在此期间,该国迅速发现并控制了疫情暴发,持续遏制和限制社区传播,成功治愈了绝大多数感染者,且无新增死亡病例。然而,疫情仍在以复杂的方式演变,存在较高的疫情反弹风险,将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为有效落实疾病防控措施,同时重启和持续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福利稳定,总理要求:

1.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和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继续深入理解和严格贯彻下列观点、原则和方针:

一、统一认识和行动,彻底掌握“打仗如打仗”的疫情防控方针,动员全政治体制和全体公民参与,坚持纪律、秩序和领导责任,严格执行政治局、书记处、全国人大、政府、总理指示的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在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具体情况,继续推进生产经营、创造就业;

(b) 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c) 坚定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原则:预防、发现、隔离、遏制、根除疫情,同时做好治疗,尽量减少死亡;“四项现场”原则,绝不疏忽大意、麻痹大意;

d) 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放宽为防控疫情而实施的限制措施;在确保良好疫情控制的前提下恢复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在河内、胡志明市和其他主要城市。

2. 各省、直辖市有关部委、机关和人民委员会继续指导实施下列措施:

a) 人们应该经常用肥皂或消毒剂洗手;外出时戴口罩;与他人互动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在办公室、学校和医院以外的公共场所聚集。

b) 继续暂停节日、宗教仪式、体育赛事、在公共场所、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非必要场所举行的大型集会活动。

c) 暂时中止非必要服务企业(游乐园、娱乐场所、美容院、卡拉OK场所、按摩院、酒吧、夜总会等)以及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或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或指示的其他服务企业的经营。

d) 除上文第 2 节 c 点所列的商业和服务场所(批发、零售、彩票、酒店、住宿场所、餐馆、餐饮场所等)、体育训练场、历史遗址和风景名胜区外,允许重新开放,但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并防止疾病传播,例如:为工作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测量游客的体温;在场所内提供充足的洗手和消毒设施及用品,并在互动过程中确保社交距离。

d) 省际和省内公共客运服务可以恢复运营,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指导方针实施防控疫情的安全措施,例如:乘客和司机必须佩戴口罩,并为乘客提供充足的设施、肥皂和洗手液,以便他们洗手。

具体到航空客运,应采取航空业特有的适当措施,以确保乘客安全并防止传染病传播。

e) 减少教室里的学生人数,错开上课时间、午餐休息时间和集体活动时间,以确保不会出现人群聚集;对教室进行消毒和清洁;将在线学习与其他方法相结合,并对学生实施疾病预防措施。

g) 工厂和生产设施继续运营,必须对工人和雇员实施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h) 机构、单位、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制定机构或单位的适当工作计划,以确保员工安全;避免不必要的大型集会和会议,防止工作延误,特别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有截止日期或时间限制的任务,以及为公民和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

对于具有重要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且确实需要举办的活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将决定并实施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例如:戴口罩、洗手、保持社交距离;进行健康监测;不举办宴会或庆祝聚会。

3. 总理应根据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并决定各省市的疫情传播风险等级。

4. 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除了指导实施上文第二节规定的措施外,还负责组织实施与风险等级相对应的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满足下列要求:

a) 各省、中央直辖市和高风险地区应继续严格执行总理2020年3月31日第16/CT-TTg号指示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b) 面临风险的省份和中央直辖市:

建议民众除非必要,否则待在家中,并采取预防措施应对疫情。

- 除工作场所、学校和医院外,公共场所不得聚集超过 20 人;与他人接触时,保持至少 1 米的距离。

c) 低风险省份和中央直辖市:

- 宣传并鼓励人们除非必要情况,否则待在家中,并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 除工作场所、学校和医院外,公共场所不得聚集超过 30 人;与他人接触时,保持至少 1 米的距离。

d) 各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确定辖区内高风险区域的范围,并按照总理2020年3月31日第16/CT-TTg号指示,指导严格执行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

5. 卫生部的工作重点是:

a) 及时发现、隔离、控制和彻底处理疫情;应用信息技术搜索和识别有感染风险的病例。

b) 从患者接待阶段开始,组织合理的患者分诊和治疗路径,防止医疗机构内发生感染,确保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老年人、有基础疾病的人以及弱势群体的安全。

c) 在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运输设施实施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指导。

6. 国防部、公安部和外交部应继续指导严格执行入境限制;严密控制入境旅客;并确保所有获准入境的人员按规定接受隔离。

7. 国防部、卫生部以及有关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要继续有效组织实施隔离措施,改善集中隔离设施的生活条件。

8. 各部委和部级机构应当就其管辖范围内设施和活动的安全防控措施提供指导。

9. 信息通信部、科技部、教育培训部、工业贸易部和政府办公厅应指导信息技术在医疗检查和治疗、在线工作和学习、电子商务、无现金支付以及行政程序和公共服务实施等方面的应用,促进电子政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10. 各部委、部级机关、省市人民委员会要继续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信息宣传工作;加强检查监督,严格处理不负责任或者违反疾病预防控制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各部委、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重点指导实施社会经济发展措施,包括:

a) 工贸部及相关部委、机关应重点推进与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国家签订出口合同;做好必要的条件和准备,特别是那些具有出口优势和潜力的货物,以便在各国解除封锁、重新开放后立即实施。

b) 继续审查并确保生产和出口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和运输。

c) 促进国内市场发展,实施刺激需求和促进消费的措施,特别是发展电子商务和零售体系,确保人民在各种情况下都能获得充足的必需品;逐步恢复国内旅游。

d) 主动研究和制定重启社会经济活动的计划,确保遵守疾病预防和控制的安全原则。

12.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财政部和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立即落实政府2020年4月9日第42/NQ-CP号决议关于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众的措施,确保社会保障,保证及时、透明、精准地惠及民众。

13. 我们建议越南祖国阵线和其他群众组织与各级政府协调,加强动员人民提高认识,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14. 各部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政府机关负责人、省级和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以及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指令。

 

 

 

作者:政府电子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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