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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摘要:阮氏秋姮

2020年5月10日,星期日,22:51

越南河内国家大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阮氏秋�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志明思想下的越南

在当前时期

 

 

博士论文胡志明研究

 

 

 

 

 

 

 

 

 

 

 

 

 

 

 

 

 

 

 

河内 – 2020

 

越南河内国家大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阮氏秋�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志明思想下的越南

在当前时期

 

 

博士论文胡志明研究

 

 

 

 

 

 

 

 

 

 

 

 

 

 

 

 

 

 

 

河内 – 2020

 

 

介绍

1. 计算紧迫性话题

胡志明主席毕生致力于为越南民族和人民以及全世界劳动人民争取独立、自由和幸福。不仅如此,他还为后世留下了无价的理论财富。他的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道,成为全党全民革命行动的意识形态基础和指南针,正是凭借这些思想,越南革命才取得了一场又一场的胜利。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与世界日益紧密融合的时代,我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正如胡志明主席所期望的那样,“与世界强国并肩而立”。他指出,一个国家“必须具有法治精神”。这意味着,建设一个具有民主性质、法治、宪政特征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拥有一支为人民服务的忠诚干部队伍,是胡志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他的思想是指引越南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的道路和方向的明灯。

法治国家被认为是人类发展史上一种进步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模式,其本质在于重视法律,并将法律作为保护人权、自由和民主的工具。当然,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通用法治国家模式,因为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自古以来,一些思想家就通过研究统治者来探讨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早期思想逐渐发展成为法治国家的理论。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国家的理念也日益完善并广泛传播。

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国情,不同民族选择了不同的法治国家模式来组织、管理社会和发展国家。这形成了多种法治国家模式,它们基本特征相同,但形式却非常丰富多样。因此,在当前形势下,系统研究法治国家理念,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和指导,具有特殊的科学价值。

越南共产党领导越南人民取得政权后不久,胡志明主席的思想中就形成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性。胡志明主席和越南共产党迅速着手建立和建设一个全新的民主国家——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胡志明主席从“人人都要有法治精神”这一观点出发,指出越南法治国家的核心特征是:国家必须依法依宪组织,并具有“法治”精神。这一观点与人类思想史上关于法治国家的理论完全一致,也符合一个尊重法律的社会国家的本质。

如今,我们党已明确,在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体制创新的一项核心和根本任务。完成这项任务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提出了诸多问题。在理论层面,法治国家理论仍有许多内容尚未明确,尤其是在新的背景和新型法治国家模式下;在社会实践层面,也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治国家的模式、运行原则、党的领导机制、法治国家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等等,甚至在当前的理论研究界,关于胡志明法治思想是否存在仍存在争议。因此,对胡志明法治思想的研究,以及对法治国家体系化和理论化的贡献,尚未得到令人满意的阐释。在实践层面,国家机器仍然存在公务员过剩、短缺和薄弱等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低,导致法律执行不力。在社会上,因缺乏法律理解而导致的违法行为仍然十分普遍。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缺乏对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是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也阻碍了人民当家作主、民有、民治的国家建设的进程。

从理论研究的要求和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局限性来看,系统研究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价值观,应用于当今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是极其必要的。

基于上述原因,NCS选择了该问题“今天在越南按照胡志明的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他论文的主题。”

2. 研究目的和任务属于话题

研究目的

- 研究和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和思想价值观。

- 从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视角和性质出发,研究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 基于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本文根据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提出了有助于继续建设和完善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解决方案。

研究任务

- 概述与该主题相关的研究,指出论文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的问题。

- 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分析该思想对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

- 根据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分析越南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指出越南法治国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局限性。

-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提出一些关于认知和实践的基本解决方案,以完善国家建设进程。

3. 研究对象和范围属于话题

研究对象:

首先,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及其价值观的思想。

第二,根据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研究和评价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果。

研究范围:

+ 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及其在越南建立法治国家中的价值。

+ 通过总结实践、报告、宪法和越南共产党代表大会的文件,展现了越南法治国家按照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现状。

4. 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 理论基础:

该论文基于以下几点:

+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国家机器组织方式的观点和理论体系。

世界思想史上关于法治国家的观点

+ 越南共产党关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和指导方针。

研究方法:

本论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基础。同时,为了解决论文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各章节还运用了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多种专门方法和跨学科方法。

在“研究情况概述”一章中,作者主要运用综合方法和系统化方法,对与“根据胡志明思想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主题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概括和综合。

第二章旨在构建法治国家,特别是胡志明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框架,为此,作者运用多种方法阐明研究问题。具体而言,在构建概念工具体系时,作者采用了归纳和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在分析胡志明法治思想的内容及其对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时,作者主要运用分析法、逻辑法、历史法以及逻辑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对胡志明法治思想进行系统梳理。在评价这些思想的价值时,作者主要采用分析和综合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章旨在基于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评估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作者主要采用分析法,并辅以综合法,指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的成就和尚存的问题。

第四章旨在根据胡志明的思想,为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解决方案,作者主要采用分析和综合的研究方法。

5. 贡献论文

- 系统梳理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以重申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评估越南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并分析越南在当前时期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就和局限性。

- 在应用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促进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

6. 理论和实践意义话题

- 理论意义:通过研究成果,本论文有助于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基本观点,从而肯定了这一思想对于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价值和意义。

- 实践意义:本论文可为研究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及其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相关内容提供参考。此外,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在继承和运用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基础上,为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7. 结构话题

除了引言、结论、参考文献列表、附录之外,该论文由 4 章组成。

第一章

法治国家相关研究概述

1. 研究背景

1.1 关于法治国家的理论研究

国内作者的研究

一些典型的研究工作包括:了解法治(1992年)法治教科书(2015)作者 Dao Tri Uc;人道主义法治(2005)作者:Vu Dinh Hoe;为宪法和法治国家的研究做出贡献(2006 年)作者:裴玉山;国家权力的限制(2000年)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想法(2007年)越南国会在法治国家(2007)越南法院在构建法治国家的背景下(2012)是作者阮登勇的研究作品;关于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权力划分、协调和控制的一些问题(2011) 作者 Tran Ngoc Duong;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有、民治、民享——理论与实践(2010) Nguyen Duy Quy 和 Nguyen Tat Vien;建立人民的、民有的、民治的、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12)作者:陈厚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机器和国家机器组织(2015) 阮明端 (2015)。

关于法治国家的研究课题数量相当庞大,例如:国家级科学课题 KX 02 - 13对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的研究(2013)由作者阮廷禄(Nguyen Dinh Loc)主持;国家级社会科学项目KX 04(2001-2005);国家级科学专题KX 04-28/06-10由作者陈玉阳(Tran Ngoc Duong)主持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权力的划分、协调与控制(2011年)

对法治国家的研究也吸引了许多作者的文章,例如:阮孟平(2009 年)的《论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州与法律杂志》(第 5 号);Le Van Cam、Duong Ba Thanh(2010 年),“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和立法权)的控制机制”,《立法研究杂志》(1/162);Pham Van Duc(2005),“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特殊性”,哲学杂志(9);Tran Ngoc Lieu(2004),“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意识形态”,共产主义杂志(10);Vu Thi Loan(2013),“胡志明关于建立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哲学”,哲学杂志(3/262);Dao Tri Uc(200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时期完善国家机器的科学论证”,《州与法律杂志》(11)阮文耀(2005),“在越南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时期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产主义杂志(20)等。

- 关于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问题已被许多人选择作为研究和撰写论文的主题,特别是:Nguyen Thu An(2017),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越南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观点和传承价值观; Vu Duy Tu (2017)权力下放理论:对构建和完善越南现行法治国家机器的参考价值; Hoang Thi Hanh (2013)在越南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时期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阮文南(2012),在越南当前构建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法律与伦理的关系;何宣光 (2008),1996年至2006年,越南共产党领导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斗争。; Tran Ngoc Lieu (2009)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观点;阮氏珠贷款 (2014),JJ Jousseau的政治哲学及其对当今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 Vu Trong Lam (2014)在越南建立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更新党的领导层(参考河内市的实践;

外国作者的研究成果通过以下方式展现出来关于法治国家的通论著作有很多,典型的例子有: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孟德斯鸠的著作;关于社会契约让·雅克·卢梭著,黄清潭译(2013 年);鼓励学习福泽谕吉著;约瑟夫·泰辛著法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治理体制法治——政策制定者词汇表巴里·M·哈格 (1999);大卫·赫尔德 (2013) 著现代国家管理模式拉兹(1979)在他的作品中自由与法治;约翰·基恩(1988)民主与公民社会(民主与公民社会)等。

1.2关于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研究工作 

工作在越南建立法治国家——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者:阮文年 (1996);建立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作者:阮仲托 (Nguyen Trong Thoc) (2005);道智宇 (Dao Tri Uc) (2005) 及其作品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与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作者:Le Tuan Huy (2006);阮文涛 (2006),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法治国家; Nguyen Van Yeu、Le Huu Nghia (2006) 与作品在越南革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Tran Ngoc Duong、Nong Duc Manh (2008) 与书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会和政府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向军事社会科学与人文研究所(2016年)发表了该研究成果。在越共十二大文件中,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 Dinh The Huynh、Luu Bao Ky、Tran Ngoc Duong (2015) 与作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的经验,中国的经验勒茂汉(2006 年)有两部重要作品:越南国会历史(1946-1960)越南政府历史(1945-1954);黎明君(2003)在当今越南,建设符合社会主义方向国家发展要求的法治国家; Nguyen Van Thao (2006) 撰写了这本书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法治国家;阮维贵、阮达文 (2010)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治国家——民有、民治、民享——理论与实践司法部法律科学研究所(1993年),对胡志明关于国家和法律的思想的研究; Pham Van Duc (2015)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践民主, ETC。

除了上述研究工作外,许多作者也通过科学出版物表达了他们的兴趣,例如:Ta Ngoc Tan (2015) 的研究。在越南和老挝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设法治国家作者 Pham Van Duc (2015) 的作品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践民主, ETC;

1.2.已取得的成就和待解决的问题

1.2.1成就

这些项目的研究成果可以概括如下:

就文档而言研究表明,在不同的研究层面上,这些著作有助于阐明以下问题:人类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史概念;与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相关的内容;我党对法治国家的看法和认识过程;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现状的评估,并就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提出了若干方向和解决方案。

就方法而言,c不同领域和理论与实践中关于构建法治国家的研究工作表明,从哲学、法理学、历史、政治等不同角度对法治国家进行了探讨。这表明,对法治国家的研究需要采用全面、多维的视角和方法,以评估并提出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就感知而言,l关于法治国家的研究历史和研究著作散发着认知意义:对法治国家的研究以及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是国内外许多研究者感兴趣的问题。

1.2.2. 需要解决的论文内容

通过调查发现,对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研究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对此的结论如下:

第一个继续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包括:基本内容;识别特征;指出其对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

周一本文以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为基础,分析了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指出了当前形势的优势和局限性。

周二根据对现实的评估,该论文提出了若干基本解决方案,以期根据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为当今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第一章概要

通过对研究现状的概述可以看出,法治国家问题,特别是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以及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吸引了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研究成果数量庞大且质量上乘。在“研究现状概述”一章中,本论文着重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综合、研究和分析与法治国家问题相关的文献,重点关注法治国家的思想和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旨在总结法治国家理论研究的成果;二是总结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文献,以期了解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以及法治国家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分析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局限性。

研究现状概述确定了研究问题的出现,并明确了与论文研究问题直接相关的文献来源。基于对先前研究成果和局限性的分析,论文将确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阐明的问题。最后一部分阐述了论文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这与论文的研究目标一致。

第二章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问题

2.1 一些基本概念

2.1.1. 法治国家

“法治”一词在不同语言中都意味着国家必须遵守法律。因此,法治最根本的特征是法律在国家中的至高无上地位。

在越南,一些学者也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例如:阮克源在其著作《社会学词典》中指出:“法治国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与独裁、极权国家相对立……法治国家并非等同于依法统治的国家……法治国家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法律是自由的尺度”[144,第135页]。陶智宇指出:“法治国家是一种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国家模式,其权力组织遵循权力下放的原则。在这种国家,宪政主义得到推行,国家权力受到统一、透明、公平适用的法律体系的限制,并确保所有公民享有诉讼权利。国家依据法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权力,以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141,第62页]。作者阮登勇:“法治国家是按照自然权利组织和运作的国家,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法治国家的性质由法律制度决定”[22,第26-28页]。

2.1.2. 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

胡志明在其思想和越南民主国家建设实践中,很早就提及了法治国家的基本性质。早在1919年,胡志明在提交给凡尔赛会议的请愿书中,就提出建立法律制度而非法令制度,并强调“人人都要有法治精神”[76,第438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果来看,可以肯定的是: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是……的想法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一个依法运作、依法管理社会、由共产党领导的宪政法治国家。

2.1.3.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词最早由越南共产党于1994年在第七次全国中期代表大会文件中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是与社会主义国家相关的一种国家类型。我党将建设法治国家定义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器的组织和运作中重视法治”[145,第6页]。

通过历届党代会,我党的法治国家思想得到了发展。目前,“法治国家”概念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概念相结合,形成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可概括如下:

一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由人民建立,为人民服务;一切国家权力都属于人民。

第二,在越南这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在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时,国家机关之间存在分工和协调。

三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治承认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国家的组织和运作均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法律体系建立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之上,并具有规范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所有关系的作用。

四是国家始终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

五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它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越南作为成员国所签署的各项国际条约,确保严格、真诚地履行国际承诺。

第六,越南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是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国家。

2.1.4. 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胡志明的思想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建设人民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为民的国家、党领导的国家;这个国家尊重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目标是保障国家和社会的人权;国家机器的组织和运作基于国家权力统一,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时实行分工、协调和相互制衡。

-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确定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的内涵的基础上,根据胡志明的思想,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理解为:本文将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应用于当今越南建设法治国家,并结合上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容,探讨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与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价值观的契合点和相似之处,以期为实现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提供借鉴。

2.2 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内容

2.2.1. 法治国家是指尊重法律至上的国家。

根据胡志明的观点,人民民主法治国家必须是一个通过民主法律体系管理社会的国家。“法治”精神是胡志明思想中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国家之所以坚持法律至上,是因为法律本质上是保障公平、民主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基础。法律被视为反映国家本质的镜子。另一方面,国家运用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使社会回归秩序与稳定。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民主的助产士”,人民的一切民主权利都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化。没有法律就没有民主,法律是保障人民自由的必要条件。法律与民主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践民主的手段,也是衡量社会民主程度的标准。

2.2.2. 法治国家是指始终致力于保护人权的国家。

在胡志明的思想中,人权被视为他革命生涯的基石和目标。胡志明唯一的愿望是:为人民提供食物、衣物、住所和教育。他断言:“如果国家独立了,但人民却不自由,那么独立就毫无意义”[78,第152页];“我们赢得了自由和独立,但人民仍然挨饿受冻,那么自由和独立就毫无用处。只有当人们吃饱穿暖时,他们才懂得自由和独立的价值。”[78,第152页]。因此,胡志明的革命生涯旨在找到拯救国家和人民的途径,换言之,就是找到一条摆脱民族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恢复越南人民权利的途径。在胡志明的思想中,人权被广泛理解为民族权利,并在《独立宣言》和《国家宪法》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和记录。胡志明认为,人权还体现在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力。人民通过选举参与了国家机器的建立。国家机器建立后,必须运作并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2.2.3. 法治国家在社会管理中将法律与伦理紧密结合起来。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理念是胡志明法治国家的独特内容之一。胡志明解释了法治国家中伦理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伦理与法律是一体的。这种统一性不可能永远保持不变。但无论它如何变化,随着万物的变化……它的起源始终不变。这就是伦理与法律的人性本质。”[58,第327-388页]

在伦理与法律的关系这一概念中,胡志明并没有将任何因素绝对化,而是指出了每个因素的作用以及二者在法治国家中的结合。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更重要的是,法律必须确保社会中的伦理价值观公平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建立在伦理基础之上。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中,法律不能违背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

2.2.4. 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并且分散在各个国家机构中。

胡志明基本上继承了西方法治国家权力分立原则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全符合越南社会性质的创新观点,即国家权力集中于国家层面。据此,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各国家机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调。

在国家机器组织的基本原则方面,胡志明承认国家权力统一的原则,即所有权力集中于人民选举产生的最高代表机构——国会。国家机器中的其他机构均在国会的授权下成立和运作。行政和司法机构均在国会的授权下成立和运作,国会制定的国家活动统称为“产生”。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统一的思想也体现在国家和社会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的原则上。

2.3 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在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价值

2.3.1. 正确识别法律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对进步的法律体系发表看法。

胡志明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并对其进行了评估。他对法律的思考对于建设越南法治国家尤为宝贵。具体而言,这些核心价值观体现在他对民主法律本质的理解以及对法律至上精神的坚持中。民主法治国家的最高原则之一是,国家必须通过民主的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因为法治国家必须是一个彻底而全面的民主国家。此外,这个国家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宪政的国家,并且必须拥有民主的宪政体系。这一思想体现了胡志明对民主法治国家核心本质的理解。同时,自他担任国家元首,肩负起建立新民主国家的使命以来,这一原则也贯穿于他多年来的国家治理活动中。

2.3.2. 建设一个保障人权的国家

在胡志明构筑国家的过程中,他特别重视确定人民的权利,这在1946年宪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胡志明指出:“在法治国家,国家必须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为目的行事。为此,必须在宪法中规定人权,作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反之,人民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22,第142页] 从根本上讲,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人权的思想对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人民有权选举代表参与国家机器。这项权利体现了人民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在这里,人民扮演着国家权力主体的角色,人民有权监督其代表的活动,并在其损害国家利益时罢免他们。

 2.3.3. 国家始终确保社会管理中法律与伦理的统一原则。

在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中,尊重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至高地位是一项重要的价值。然而,特别之处在于,胡志明并没有将法律的作用绝对化,而是将“人道治理、道德治理”与“依法治国”巧妙地结合起来。胡志明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也体现在他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上。所有伦理和法律都引导人们走向真、善、美的价值观。胡志明关于“理性与情感”的观点表明,他的观点既包含客观、公正和透明,也要求宽容和慷慨,不加任何掩饰。正是由于这种独特性,它在我国的立法和宪政史上创造了一种非常典型的价值。时至今日,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它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3.4. 关于确立国家机关权力组织适当原则

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分立的观点并非权力分散,而是国家机器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协调和相互制衡。其核心思想是,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最高领导人由人民通过普选产生,国家权力必须分立并相互制衡。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国家机器内部的权力划分并非意味着各机构独立运作,而是指它们在国家机器中职能上的不同分支,是基于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手中这一原则而进行的简单技术划分。这种划分并非僵化的,而是为了清晰划分国家机器中各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胡志明关于权力下放思想的价值还体现在这些权力机构虽然职能和任务有所划分,但始终相互协调、相互制衡,以避免权力重叠、滥用权力、权力凌驾于国家公共机构之上等问题,最终目的是为了确立和保障人民的权力。胡志明关于权力下放的思想以及在国家机器中构建和确立各机构地位和责任的实践,终结了垄断和专制政权(1945年以前的封建政权),开启了国家和民族发展史上的新篇章——民主时期。同时,权力下放也为公共机构建立了专业化和职业化机制,有助于提高国家机器的效率。

第二章概要

为了构建服务于本论文研究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本论文第二章重点关注三个基本问题。

首先,介绍与研究问题相关的概念,特别是与根据胡志明思想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相关的概念。

其次,本文系统地概括了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通过本文呈现和分析的胡志明关于国家特征的观点和理论体系,我们可以完全肯定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的存在。这有助于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并回答当前研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是否存在。

第三,本文阐述了越南法治国家建设中该意识形态体系的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主要源于胡志明的法治国家理论,胡志明对其进行了有选择地继承,并根据越南革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发展。这些价值观被视为越南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原则性指导方针。

第三章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问题

3.1. 根据胡志明思想在越南建立法治国家过程中取得的成就

3.1.1. 越南党的法治国家思想发展

在评价当前时期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各领域取得的成就时,我党对越南建设法治国家必然性的认识和肯定,也是党领导思想创新的一项成就。党领导思想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的创新,对当今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决定性意义。

从党的七大至今,我们党的法治国家观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特别是从七大至今,都展现出党的法治国家观取得了显著发展。从引入法治国家相关概念和术语,到在党的文件中正式引入和使用法治国家概念,我们党已经明确和系统化了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内容和任务,并就国家机关改革作出了决定,为建设当前法治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党法治国家观的基本特征表明,我们党继承了人道主义思想,特别是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

3.1.2. 建设民主国家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迄今为止,我国在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那就是建设了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在实践中,建设民主国家所取得的成果体现在人民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全面掌控,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体系对人权的保障,以及国家机器以“一切皆民、民治、民享”为目标的运作机制。这也是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国家的民主性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民主。具体而言,人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享有民主权利,例如:政治领域的民主、经济领域的民主以及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民主。

3.1.3. 建设和完善宪法和法律体系,同时推进革命伦理教育

在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项基本要求,胡志明在阐述其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时对此给予了特别重视。然而,除了重视法律之外,胡志明也大力推进革命伦理教育。基于社会民主实施的需要,民主程度越高,法治就越严格;法治越严格,民主就越容易得以实施。因此,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一方面倡导“法治”的本质,另一方面也致力于提升全社会的革命伦理水平。

3.1.4. 构建国家权力机构间具有适当运行机制的国家机器

在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除了贯彻胡志明的民主思想、在国家推行宪法和法律之外,按照胡志明的思想构建和建立组织运作方式合理的国家机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法治国家实行国家机器各部门间权力分立,但各部门相互监督,所有权力均属于人民。这是越南法治国家独特而突出的特征之一,也充分体现了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3.1.5. 组建一支符合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国家官员和公务员队伍

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重视干部工作。1998年颁布的《干部公务员条例》(2003年修订补充)为干部公务员队伍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将该条例升级为《干部公务员法》,并颁布了《公务员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干部公务员在不同工作领域、不同工作小组的参与,也明确规定了干部公务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随着加强教育、提高素质的政策实施,公务员队伍日趋成熟,人员结构趋于规范化,为国家行政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步克服了官僚主义、补贴和国家行政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党投入了大量精力开展各级干部干部的工作和人员培养。在一个法治国家,仅仅建设一支具备足够能力和道德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不够的。在“人人都要有法治精神”的国家性质下,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干部“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保持公正无私”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要求。

3.2 越南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一些局限性

3.2.1. 社会中的民主问题

一些限制

首先,人们对民主的认识有限,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缺乏认识。

其次,就民主实践而言,国家在实施民主过程中对人民的责任有时在某些地方并不真正密切和负责,甚至不负责任和松懈,导致人民感到沮丧。

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明确“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控制”这一政治体制的运行机制。

第二,社会对民主的认识包括人民的认识以及对国家党员和官员的认识。

第三,关于民主的实践方法,我们将提供适合不同教育水平、生活环境和地域心理特征的人们的方法,力求在人民中更彻底地实践民主,避免形式主义、敷衍了事和笼统化。

第四个问题是信息和宣传工作。

3.2.2. 国家电力机构的组织、运作和协调问题

一些限制

在越南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局限、困难和障碍,其中国家机关的组织、运作、分工和协调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些局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机关机构臃肿,运作效率低下;国家机关尚未充分发挥其效能、职责和作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下放和分工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规范权力下放和分工的国家法律文件体系仍然有限,几乎停留在原则层面;权力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机关;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模式大同小异,而各地实际情况、基础和地理因素却大相径庭。

提出的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运作和各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其重点在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家机关,并革新国家机关的运作方式,包括国会、政府、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构的运作。

3.2.3. 立法和执法问题

一些限制

总体而言,现行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其质量和效率与社会实践仍存在较大差距。许多法律法规仍处于宏观层面,因此,要将其落实到社会实践中,需要建立一套子法律文件体系。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方面,我国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仍然较低;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仍然缓慢,法律体系仍然没有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不能充分规范社会关系。

关于执法方面:主要限制之一是大多数人对法律和执法的认识不高。

问题是

在越南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临的最根本问题是提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可行性。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同时关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第三章概要

在此基础上,越南按照胡志明思想中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建设和发展法治国家。对当前形势的评估指出了两个基本方面:已取得的成就和尚存的不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我党对法治国家观点的演变体现在党的文件中,并通过国家政策和法律得以实现。

- 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社会方面建立民主国家,强调人类的主导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依法统治的民主国家的核心。

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基本法律体系,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执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民主做出了贡献。

- 国家机器的建立体现了国家权力机构之间合理的权力下放制度,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器的组织朝着劳动分工的方向发展,但在运作中又相互控制和协调。

- 建立一支基本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国家官员队伍,特别是一支司法官员队伍,他们不仅具备专业素质和充分的革命道德,而且具有“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的精神。

除了已取得的成就之外,越南当前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仍然面临诸多问题。这些是我们在国家建设中尚未克服的局限性和弱点。这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队伍素质仍然较低,导致国家机关运作效率低下;社会民主在很多地方仍然流于形式,民主落实不够彻底,有时过分强调成果,而民众对民主的理解和认识仍然非常有限。此外,法律体系尚未真正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立法工作仍然缺乏社会批判,一些地方的执法仍然松懈,包括国家官员在内的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仍然非常有限,导致违法行为频发,甚至给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等等。本文通过指出这些方面的局限性,确定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克服当前法治国家局限性的解决方案,以完善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四章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探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基本方案

4.1. 越南党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一是按照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党继续直接、绝对、全面地领导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二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阶级联盟,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我们的党重申,“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体制更新的核心任务”[147,第54页]。政治体制更新包括更新和加强国家管理活动的作用和效力,因为国家是政治体制的中心。

4.2.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有助于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解决方案

4.2.1. 一些要求

首先,确保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彻民主原则和法治。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在国家机器的各个部门中同步、全面地朝着精简高效运行的方向发展。

第三,完善保护宪法和法律的机制。

4.2.2. 一些主要解决方案

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建立廉洁、高效、有效率的政府机构

-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促进民主

加强法律意识和革命伦理方面的教育

第四章概要

我们根据党的法治国家方针和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提出了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基本问​​题展开:

首先,要着重促进社会民主。这一系列解决方案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增强民众在民主实践中的作用、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展民主形式;以及建设一个文明、平等和进步的社会。

第二,建设和完善国家机器。关于完善国家机器,我们重点关注三个需要创新以实现完善的基本问题:国家权力的统一、国家权力机构间的分工以及国家权力机构间的协调。

第三,要创新和提高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为此,提出的解决方案需要重视干部的运用、选拔和培养。这些步骤对于打造一支符合革新时期革命事业要求的干部队伍至关重要,也决定着当前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事业的成败。

第四,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守法意识,加强革命伦理教育。完善法律体系、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改善社会伦理,既是当前可行的解决方案,也是构建和完善法治国家具有长远价值的措施。

结论

基于胡志明思想,对当今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的初步研究表明:

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是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思想形成和发展于民族价值观和人类文化精髓之上,其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主国家的理念。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形成和发展历程很早就开始了,并且与他的革命活动紧密相连。在越南的宪政立法事业中,胡志明直接参与了1946年宪法和1959年宪法的制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胡志明的思想体系极具价值。其基本价值源于胡志明对法治国家基本特征的正确认识和合理性,时至今日,他的思想仍然被奉为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方针。

其次,根据胡志明关于越南法治基本特征的观点来评估越南当前的法治状况,我们可以看到显著的成就,但也存在诸多不足。越南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取得的成就,基本上是民主国家建设和改革进程的结果。这些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民主政体;立法和宪法方面的成果,例如制定和颁布民主宪法和法律体系以保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在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器运行机制方面取得的成就,这些机制遵循国家权力统一、分权、协调和制衡的原则。当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各个领域,除了已取得的成果之外,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这正是我们在提出建设和完善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案时需要克服的目标。

第三,为建设和完善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基于党的政治文件中所体现的党的方针,并以胡志明思想的理论基础,特别是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为基础。这些解决方案主要集中于我们尚未实施或已实施但尚未取得成效的问题。这些解决方案的确定表明,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需要在整个政治体系中全面推进。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需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和领域。所有这些解决方案在完善法治国家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论文作者认为,在这些解决方案中,着重于创新和改进法治国家国家机器的组织和运行机制的方案最为重要,因为归根结底,国家机构是人民的智慧大脑,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因此,组织和建立有积极有效的国家机构的体制,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功建设的重要条件。

研究过程表明,越南研究者构建和完善法治国家的方向和提出的解决方案,均基于越南共产党的观点和胡志明的思想。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价值至关重要,继续研究其内容以及如何将其彻底应用于越南的创新事业,仍然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这有助于肯定胡志明思想作为越南革命各个时期意识形态基础和方向的宝贵价值。

作者:乌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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