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国立大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阮氏秋恒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志明思想中的越南
当前时期
博士论文胡志明研究
河内 – 2020
河内国立大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阮氏秋恒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志明思想中的越南
当前时期
博士论文胡志明研究
河内 – 2020
介绍
1. 计算紧迫性话题
胡志明主席为越南民族、人民和全世界劳动人民的独立、自由和幸福而奋斗,奉献了毕生精力。不仅如此,他还给后人留下了无价的理论财富。他的思想与马列主义一道成为我全党和全国人民革命行动的思想基础和指南针,越南革命由此不断走向胜利。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与世界接轨日益深入广泛的时代,我国将持续发展,“与世界强国并肩而立”,正如胡志明主席所期望的,“一个国家必须有法治精神”。这意味着建设民主、法制、合宪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一支尽心尽力、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等,是胡志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他的思想是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
法治国家是人类发展史上一种进步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模式,其本质就是重视法律,以法律为工具,保障人权、自由、民主。当然,不可能存在一种适合所有国家、所有民族的法治模式,因为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特点。自古以来,一些思想家就通过国家的统治者来研究国家与法律的关系。这些原始思想逐渐被补充到法治理论中。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理念日益发展和广泛传播。
不同民族根据其具体的特点和特性,选择不同的法治国家形式来组织、管理社会、发展国家。这就造成了各种法治国家形态的基本特征基本相同,但表现形式却十分丰富多样。因此,系统地研究法治国家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和情况的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和建议,在当前形势下是一项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工作。
越南共产党领导我国人民夺取政权后,胡志明思想中很早就形成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性的认识。胡志明主席和我们党迅速着手建立和建设一个新的民主国家——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基于“人人都要有法治精神”的观点,胡志明指出越南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就是国家要依法、依宪法组织,要有“法治”精神。这一观点与人类思想史上的法治国家理论完全一致,国家的本质就是在社会上尊重法律。
今天,我党已把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政治体系革新的中心、根本任务。执行这一任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提出了许多问题。从理论层面看,法治国家理论还有很多内容没有明确,特别是在新的语境下、新型法治国家下;在社会实践方面,对法治国家的模式和运行原则,党的领导机制,法治国家与市场、社会等的关系等还存在很多不足,甚至当前理论研究界还存在是否存在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争论。因此,研究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对法治国家理论的系统化、理论化贡献,至今尚未得到令人满意的阐释。实践中,国家机器仍然存在公务员队伍冗余、不足、弱化的状况;特别是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较低,导致执法不严。在社会上,因不了解法律而违法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缺乏法律规范,是一个突出问题。这也是我们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的障碍。
从理论研究的要求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局限性可以看出,系统学习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肯定其价值观念,将其运用到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的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
出于上述原因,NCS选择了问题“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其论文题目。
二、研究目的与任务属于话题
研究目的
- 研究、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和思想价值观。
- 从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视角和性质研究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
- 根据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本文提出基本解决方案,为继续按照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建设和完善当代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研究任务
- 概述与主题相关的研究,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的论文问题。
- 系统阐述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分析该思想对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事业的价值。
- 根据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分析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指出当前越南法治国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局限性。
- 在认识和实践上提出一些根本性的解决方案,为完善按照胡志明思想的国家建设进程作出贡献。
三、研究对象与范围属于话题
- 研究课题:
一是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及其价值观。
第二,根据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研究和评估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果。
- 研究范围:
+ 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及其对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借鉴意义。
+ 根据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越南法治国家的现状通过总结实践、报告、宪法和越南共产党代表大会文件得到体现。
4.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理论基础:
该论文基于:
+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组织国家机器的方式的观点和理论体系。
+ 世界思想史上关于法治国家的观点
+ 越南共产党关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和路线。
- 研究方法:
马克思列宁主义方法论的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时,论文在每一章中运用了许多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专门方法和跨学科方法来解决论文提出的任务。
在研究情况概述一章中,作者主要运用综合法和系统化方法,对“按照胡志明思想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主题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综合。
第二章,在解决本章内容时,为了构建法治国家特别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基本理论框架,作者运用多种方法来阐明研究问题。具体来说,在构建概念工具包时,作者采用了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在论述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内涵及其对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价值时,笔者主要运用分析法、逻辑法、历史法以及逻辑法与历史法相结合的方法对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进行系统梳理。为了评价这些思想的价值,作者主要采用了分析和综合的方法。
第三章旨在根据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评估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作者主要采用分析法;本文还运用综合法,指出了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也指出了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作者主要运用分析与综合的研究方法,旨在提出当前越南依据胡志明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对策。
5. 贡献论文
-系统化阐述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肯定其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价值。
- 评估越南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以及现阶段越南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局限性。
- 在运用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有助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解决方案。
6. 理论和实践意义话题
- 理论意义:本论文的研究成果有助于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基本观点,从而肯定该思想对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进程的价值和意义。
- 现实意义:本论文可以为研究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内容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相关内容提供参考。此外,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在继承和运用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基础上,为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7. 结构话题
论文除引言、结论、参考文献、附录外,共4章。
第一章
法治国家相关研究概述
1. 研究情况
1.1 法治国家理论研究著作
国内作者的研究
一些典型的研究项目例如:了解法治(1992),法治教科书(2015 年),作者 Dao Tri Uc;人道主义法治(2005)武丁浩著;为宪法研究和法治国家建设作出贡献(2006年)裴玉山;限制国家权力(2000),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2007),法治国家的越南国会(2007年),建设法治国家的越南法院(2012)是作者阮当勇的研究著作;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权力划分、协调和制约问题(2011) 作者 Tran Ngoc Duong;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2010) Nguyen Duy Quy 和 Nguyen Tat Vien;建设人民所有、人民所有、人民享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12年),作者:Tran Hau Thanh;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机器和国家机器组织(2015) 阮明端 (2015)。
法治国家的研究课题数量较大,如:国家级科研课题KX 02 - 13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研究(2013)作者阮廷禄(2013)担任主编;国家级社科项目KX 04(2001 – 2005);国家级科学课题 KX 04-28/06-10 由作者 Tran Ngoc Duong 主持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权力划分、协调与制约(2011年)。
关于法治国家的研究也吸引了许多作者的关注,例如:阮孟平(2009)的《论人民政权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国家与法律杂志(5号); Le Van Cam, Duong Ba Thanh (2010),“法治国家权力(及立法权)的控制机制”,立法研究杂志(1/162);范文德(2005),“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特点”,《哲学杂志》(9); Tran Ngoc Lieu (2004),“胡志明的政权属于人民的思想”,共产主义杂志(10);武氏岫(2013),“胡志明关于建设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哲学”,《哲学杂志》(3/262); Dao Tri Uc (2001),“在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完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机器的科学论据”,国家与法律杂志(11);阮文友(2005),“在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产主义杂志(20)等
- 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问题被许多人选择进行研究并撰写论文,具体包括:阮守安(2017),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越南当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观点和传承价值;武维图(2017)分权理论:对越南现行法治国家机器建设和完善的借鉴意义;黄氏行(2013)工业化现代化加速推进时期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阮文南(2012)越南当前建设法治国家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何宣光 (2008),1996年至2006年,越南共产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 Tran Ngoc Lieu(2009)马列主义的国家观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阮氏周舫(2014)JJ Jousseau的政治哲学及其对当今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武仲林(2014)越南建设法治国家背景下党的领导体制改革(结合河内市实践);
外国作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关于法治国家的一般著作有很多,典型的有:法律精神 (摘自《露易丝的灵魂》)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孟德斯鸠;论社会契约作者:让·雅克·卢梭,译者:黄清潭 (2013)鼓励学习作者:福泽谕吉; Joseph Thesing 拿着这本书法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治理体制;法治——政策制定者的词典作者:Barry M. Hager (1999) David Held(2013)与这本书现代国家管理模式; Raz (1979) 在他的作品中自由和法治;约翰·基恩(1988)民主与公民社会(民主与公民社会)等
1.2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研究著作
工作越南法治国家建设——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作者:阮文年 (1996);建设人民所有、人民所有、人民享有的法治国家作者:Nguyen Trong Thoc (2005); Dao Tri Uc (2005) 及其作品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孟德斯鸠政治哲学与越南法治国家建设作者 Le Tuan Huy (2006)阮文草(2006)建设党领导的法治国家; Nguyen Van Yeu、Le Huu Nghia (2006) 与作品革新时期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Tran Ngoc Duong、Nong Duc Manh (2008) 与书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和政府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向;军事社会科学与人文学院(2016)发表越共十二大文件关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 Dinh The Huynh、Luu Bao Ky、Tran Ngoc Duong (2015) 与作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经验、中国经验; Le Mau Han (2006) 有两部重要作品:越南国会历史(1946 - 1960)和越南政府历史(1945年至1954年);黎明权 (2003) 与建设法治国家,满足越南当前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要求; Nguyen Van Thao (2006) 撰写了这本书建设党领导的法治国家;阮维贵、阮达文 (2010)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有、民治、民享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司法部法学研究所(1993年)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研究;范文德(2015)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主, ETC。
除了上述研究工作外,许多作者也通过科学出版物表达了他们的兴趣,例如:Ta Ngoc Tan(2015)的工作越南、老挝在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国家;作者 Pham Van Duc (2015) 作品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主, ETC;
1.2.取得的成绩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1.2.1成就
项目研究成果可概括如下:
关于材料尽管研究层次不同,但这些著作都对厘清诸如:人类思想史中关于法治国家的概念;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相关内容;我们党对法治国家的观点和认识过程;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各阶段的现状进行评估,从而提出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若干方向和解决方案。
关于方法,c法治国家建设理论与实践中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研究著作,呈现出哲学、法理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对法治国家的不同研究方法。由此可见,法治国家研究需要以全方位、多维的视角和方法去评价,并提出更为全面的解决方案。
从感知角度来看,法治国家研究的历史和研究著作散发着认知意义:研究法治国家和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是许多国内外研究者感兴趣的问题。
1.2.2.论文待解决的内容
通过调查显示,对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研究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论文中对此作出了如下确定:
第一个一、继续系统化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包括:基本内容;识别特征;指出其对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
周一论文以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为基础,分析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指出了当前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优势与局限性。
周二基于对现实情况的评估,本文提出了一些基本解决方案,为当前越南依据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做出贡献。
第一章总结
通过对研究情况的综述可以看出,法治国家问题,特别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以及越南法治国家建设问题,是研究者众多、著述量大、质量高的课题。在研究状况概述部分,本文重点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综合、调研、学习有关法治国家问题的文献,重点围绕法治国家思想、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两个方面,总结法治国家理论研究的成果。第二,概述有关建设法治国家的文献,以了解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以及法治国家理论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研究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局限性。
研究情况概述确定了研究问题的出现,并确定了与论文中的研究问题直接相关的文献库。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与局限性的基础上,论文将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的问题。最后一部分提出了论文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这与论文的目标同义。
第二章
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当代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问题
2.1.一些基本概念
2.1.1.法治
“法治”一词在不同语言中的含义是国家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因此,法治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国家法律至上。
在越南,也有作者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如:阮克元在《社会学词典》中指出:“法治国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反对独裁、极权的国家……法治国家并不等同于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国家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法律是衡量自由的标准”[144,第 135 页]。作家陶智宇指出:“法治国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按照权力分立原则组织权力的国家模式。在法治国家中,推行宪政,国家权力受到法律体系的制约,法律体系统一、透明、公正地适用,并确保所有主体的行使权利。国家依法行使权力,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141,第62页]作家阮登勇指出:“法治国家是根据自然权利组织和运作的国家,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法治国家的性质由法律体系决定”[22,第 26-28 页]。
2.1.2.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
胡志明很早就在他的思想中和越南建设民主国家的实践中提到了法治国家根本性的思想。早在1919年,胡志明在致凡尔赛会议的请愿书中,就提出了以颁布法律的制度代替颁布法令的制度的必要性,并附有“人人都必须具有法律精神”的观点[76,第438页]。从理论和实践结果来看,可以肯定的是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是一个中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宪政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依法治理、依法运行、依法管理社会的国家。
2.1.3.社会主义法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概念是越南共产党1994年在第七次全国党中会议文件中首次提出的。法治国家的概念是与社会主义国家相关的一种国家类型。我们党把建设法治国家定义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重视国家机器组织和运行的法治化”[145,第6页]。
通过这次大会,我们党的法治国家思想有了一定的发展。目前,“法治国家”概念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概念合并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在越南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国家机构在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时存在分工和协调。
三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治国家承认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国家组织和活动依据宪法和法律。法律制度建立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基础上,具有调整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种关系的作用。
四是国家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五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治国家在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确保严格、善意履行国际承诺。
第六,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越南共产党领导的国家。
2.1.4.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建设一个民有、民治、民享、党领导的国家;该国是一个在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行政中尊重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地位的国家,其目标是确保国家和社会的人权;国家机器的构成和运作,是建立在国家权力统一、国家和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协作、互相制约。
- 根据胡志明思想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确定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解为:将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价值理念运用于当今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其内容与上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一致。提出、鉴别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与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价值观的适合点和相似点,为建设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运用。
2.2.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内容
2.2.1.法治国家是尊重法律至上的国家。
胡志明认为,人民民主法治国家必须是通过民主法制体系管理社会的国家。 “法治”精神是胡志明思想中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国家之所以坚持法律至上,是因为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正、民主、社会进步的法律基础。法律被视为反映国家本质的一面镜子。另一方面,国家利用法律工具进行社会管理,使社会步入有序、稳定的轨道。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民主的助产士”,人民的一切民主权利都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化。没有法律就没有民主,法律是保障人民自由的必要条件。法律与民主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行民主的手段,是社会民主的尺度。
2.2.2.法治国家是始终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国家。
在胡志明思想中,人权被视为其革命事业的基础和目标。胡志明唯一的愿望是给人民提供吃饭、穿衣服、居住和教育的条件。他肯定地说:“如果国家独立,而人民不自由,那么独立就没有意义”[78,第152页];我们赢得了自由和独立,但如果人们仍然挨饿受冻,自由和独立就毫无意义。人们只有吃饱穿暖,才知道自由和独立的可贵。”[78,第 152 页]。因此,胡志明的革命生涯就是为了寻找一条救国救民的道路,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寻找一条重新夺回越南人民反对民族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的权利的道路。在胡志明思想中,人权被广泛理解为国家权利,并在《独立宣言》和国家宪法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和记录。胡志明认为,人权还体现在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人民有权掌握国家权力。通过选举,人民参与创建国家机器的机构。国家机器建立起来之后,就要运行,要对人民负责,要受人民的监督。
2.2.3.法治国家在社会管理中,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是胡志明法治国家的独特内容之一。胡志明对法治国家中伦理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作出了如下论述:“伦理与法律是一体的。这种一体性并非始终不变。但不管它如何变化,随着万物的变化……其根本始终不变。这就是伦理与法律的人性”[58,第199页]。 327-388]。
在伦理与法律关系的观念中,胡志明没有将社会中任何因素的作用绝对化。在这里,他指出了各个因素的作用,同时指出了这两个因素在一个法律状态中的结合。法律在建立和确保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作用,但重要的是法律确保该社会的道德价值观是公平和平等的。因此,法律必须建立和存在于道德基础之上。民主法治国家的法律不能违背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2.2.4.国家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既有统一的,也有划分的。
胡志明基本上继承了西方法治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的价值观,提出了创造性的、完全符合越南社会性质的观点,这就是权力在于国家思想。因此,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国家机构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时,存在着分工和协调。
关于国家机器组织的基本原则,胡志明承认国家权力统一的原则,一切权力集中在人民选举产生的最高代表机构——国会。国家机器其他机构系统均在国会的授权下产生和运作。行政和司法国家机构均在国民议会的授权下成立并运作。由国会确定的国家活动称为产生。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统一的思想还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中。
2.3.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对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
2.3.1.正确认识法律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建设进步法治国家的观点。
胡志明从很小的时候就认识并评价了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他的法律和法理思想对于建设越南法治国家尤其具有价值。具体来说,核心价值观体现在民主法律本质思想和尊重法律至上精神上。民主法治国家的最高原则之一,就是国家必须通过民主的法制来管理社会,因为法治国家一定是彻底的、全面的民主国家。此外,该国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国家、一个法治的国家,该国家必须拥有民主的宪政制度。这一思想体现了胡志明思想中法治民主国家的核心性质。同时,这也是他自担任国家元首、担负起创建新民主国家的使命以来,多年来治理国家活动的原则。
2.3.2.建设保障人权的国家
胡志明在其国家建设思想和实践中,特别注重明确人民的权利,并将其规定在1946年宪法中。胡志明认为:“法治国家必须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的。为此,必须在宪法中明确人权,以限制国家权力。国家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而人民也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22,第142页]基本上,胡志明法治国家人权思想对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机器。这项权利体现了人民在创建国家中的作用。在这里,人民扮演着国家权力主体的角色,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活动,如果他们选出的代表违背了国家利益,人民有权罢免他们。
2.3.3.国家在社会管理中始终保证法律与道德相统一的原则。
尊重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鲜明价值观。但特殊之处在于,胡志明并没有将法律的作用绝对化,而是将“仁治、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起来。胡志明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统一也体现在他处理违法行为的方式上。一切伦理道德和法律,都是引导人们走向真、善、美的价值取向。胡志明关于“理与情”的观点表明,他的观点是客观、公正、透明的结合,但同时也要求宽容、大度,没有任何掩饰。正因为这种独特性,它在我国立法史上、宪法史上具有极高的典型价值。至今,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这一思想仍然具有价值,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3.4.论国家机器权力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原则
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观点不是分权思想,而是国家机器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协调和互相制约。法治国家权力组织思想的基本表现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普选产生,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必须得到分配和制约。
按照胡志明思想划分国家机器的权力,并不意味着这些机构各自独立运作,因为这一概念表明,这些只是国家机器职能上的不同部门,是基于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权力都集中在人民手中而进行的简单的技术划分。这并不是一种僵化的划分,而是有利于明确国家机器中各个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胡志明分权思想的价值还体现在,这些权力机关虽然在职能和任务上有所划分,但始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避免权力交叉重叠、避免权力滥用、避免国家公共机关的运转,其目的都是为了确立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胡志明关于权力下放的思想和建立并确定国家机关各机关地位和职责的实践结束了垄断和专制制度(1945年以前的封建制度),开创了国家和民族发展历史的新时期,即民主时期。同时,权力下放也创造了公共机构专业化、职业化的机制,有助于提高国家机器的效率。
第 2 章总结
为了构建基本的理论框架来服务于论文的研究问题,论文的第二章重点讨论了三个基本问题。
首先,提出与研究问题相关的概念,特别是按照胡志明思想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的相关概念。
其次,论文系统地概括了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通过本文所提出和分析的胡志明思想关于国家特征的观点和理论体系,我们可以完全肯定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存在。这有助于系统化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并回答当前研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是否存在。
第三,论文提出了该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这些价值观基本上都来自胡志明的法治国家理论,他有选择地继承了这些理论,并根据越南革命的实际情况加以发展。这些价值观被视为越南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实践的原则指导。
第三章
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当代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问题
3.1.越南在胡志明思想框架下建设法治国家的成就
3.1.1.越南党关于法治国家思想的发展
在评价当前时期建设法治国家各个领域所取得的成就时,我党认识和肯定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性的过程也是我党领导思想更新的成果之一。我党关于法治国家领导思想的创新,对于当今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决定性意义。
经过我们党的法治国家观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七大以来至今,我们党的法治国家观已经有了显著的发展。从提出法治国家概念、术语到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并正式使用法治国家概念,迄今为止,我党已明确并系统化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原则、内容和任务。并作出了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为推进当前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党法治国家理念的基本特征表明我党继承了人类思想特别是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
3.1.2.建设民主国家
按照胡志明思想,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建设一个民主的国家,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迄今为止,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建设民主国家的实际成就,体现在人民全面掌握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规定了人权,同时体现在国家机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由人民、一切为了人民的运行机制上。这也是社会生活中践行民主的现实。国家的民主性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的民主。具体来说,人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享有民主权利,如:政治领域的民主、经济领域的民主、文化社会领域的民主。
3.1.3.建立健全宪法和法律体系,加强革命道德教育
建立健全宪法和法律体系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胡志明主席在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张时特别重视这一点。然而,胡志明除了尊重法律之外,还推行革命道德教育。从社会实行民主的要求看,民主越高,法治越严;法治越严,民主越容易实行。因此,越南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一方面坚持“法治”的本质,另一方面推动全社会革命道德的提升。
3.1.4.建立国家机构,并在国家权力机构之间建立适当的运行机制
当前越南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除了充分运用胡志明民主思想,在国家内部推行宪法法律之外,建设和确立具有相应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国家机器,也是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成果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越南的法治国家是国家机器各部门分权但互相制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越南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性质的独特而突出的特点之一。
3.1.5.建设符合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
在国家建设过程中,我们党和国家始终重视并着力抓好干部工作。 1998年颁布的《公务员条例》(2003年修改补充)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国会将该条例升级为《干部和公务员法》,并颁布了《公务员法》。法律条款还对公务员在不同工作领域、不同工作群体中的参与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公务员不得从事哪些工作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不断成熟,人员队伍规范,为国家行政工作作出了不少贡献,取得了一定成效,逐步克服了国家行政活动中的官僚主义、补贴等弊端。特别是我们党在各级干部人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智慧。在一个法治国家,仅仅建设一支能力强、道德高尚的公务员队伍是远远不够的。在“人人都要有法治精神”的国家本质下,要求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公平公正”是重要而必要的要求。
3.2.越南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一些局限性
3.2.1.社会民主问题
一些限制
一是民主认识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局限性。
第二,在民主实践方面,国家在推行民主时对人民的责任有时、有些地方不够贴近、不够负责,甚至是不负责任、不够松懈,导致人民群众的不满。
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政治体制的运行机制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第二,社会民主意识包括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国家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
第三,在民主实践方法上,针对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生活环境、不同地域心理特征的人群,提供适合的民主实践方法,把民主在人民中实践得更彻底,避免形式主义、表面主义、泛泛而谈。
四是信息宣传工作问题。
3.2.2.国家权力机构间的组织、运作和协调问题
一些限制
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局限性、困难和障碍中,国家机器各权力机构的组织、运作和分工与协调是当前面临的问题之一。这些缺陷集中表现在:国家机构仍然臃肿,运行效率仍然较低;国家权力机构效能、职责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放权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规范分权放权的国家法律文件体系还比较有限,几乎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权力比较集中于中央的状况仍然存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模式大体相同,但各地的条件、设施,甚至地理因素却有很大差异。
提出的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运行和各机关间关系问题,重点是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关,创新国会、政府、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机关运行方式。
3.2.3.法律制定和执行问题
一些限制
总体来看,法律体系还不够连贯、完善,法律质量和有效性还未真正贴近社会实际。很多法律规定还是宏观性的,要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需要有分则法律文件体系。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方面,我国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还较低;法律法规建设进展缓慢,法律体系还未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不能全面规范社会关系。
关于执法方面:一个很大的局限性是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意识不高。
问题是
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临的最根本问题是提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可行性。实现这一要求,必须立法和执法并重。
第三章总结
在此基础上,越南法治国家是按照胡志明思想建立和发展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评估这一问题的现状,可以发现两个基本方面:取得的成就和仍然存在的局限性。从根本上看,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成就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们党的法治国家观的发展,通过党的文件来体现,通过国家政策和法律来体现。
- 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个方面建设民主国家,强调人的当家作主是“最高”权利,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核心。
——我国已基本建成完备的基本法律体系,并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保障和发展社会民主作出了贡献。
——建设权力机构分权合理的国家机器,表现为国家机器按照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协调运转的方向组织起来。
——建设一支基本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特别是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素质、革命道德高尚、又具有“为公护法”精神的司法干部队伍。
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还面临许多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在国家建设中尚未克服的局限性和弱点。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公务员素质不高,导致国家机构不能有效运转;社会上的民主在很多地方还存在形式主义的倾向,民主的落实还不够彻底,有时还过于注重政绩,而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和认识还很有限。此外,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立法工作还缺乏社会批判,一些地方的执法还比较松散,包括国家官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还很有限,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等等。本文从指出这些方面的局限性入手,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解决方案,克服现行法治国家的局限性,从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四章
胡志明思想在当代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基本方案
4.1.当前越南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向
一是根据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我党继续直接、绝对、全面领导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二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阶级联盟,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我们党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147]政治体制创新的任务包括创新、提高国家管理活动的作用和效率,因为国家是政治体制的中心。
4.2.按照胡志明思想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做出贡献的若干措施
4.2.1.一些要求
第一,确保民主法治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落实。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国家机关各部门同步建设、全面建设、精简高效。
三是完善宪法法律保障机制。
4.2.2.一些主要的解决方案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建立廉洁、有效、高效的政府机构
-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扬民主
——加强法制观念和革命道德教育
第四章总结
我们根据党的法治国家方向和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提出了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措施。解决方案小组重点关注以下基本问题:
一是着力推进社会民主化。这组解决方案主要关注以下问题:提高人民在落实民主中的作用、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民主形式,建设文明、平等、进步的社会。
第二,建立和完善国家机器。对于国家机构的完善,我们重点关注需要创新实现完善的三个基本问题:国家权力的统一、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分工、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协调。
三是创新提高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素质。对此,解决方案应注重员工的使用、员工的选拔和员工的培训。这些阶段对于造就一支适应革新时期革命事业要求的干部队伍,决定着当前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事业的成败。
四是完善法制,增强执法意识,加强革命道德教育。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是当前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也具有长远和长远的意义。
结论
当前,对越南在胡志明思想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步研究表明:
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是胡志明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是在民族价值和人类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根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国家概念。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很早就形成和发展,这一过程与他的革命活动紧密相连。在越南的制宪立法生涯中,胡志明对直接制定两部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9年宪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胡志明思想体系非常宝贵。其根本价值在于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基本特征观点的适宜性和正确性,至今其思想始终被肯定为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的指导方针。
第二,以胡志明关于越南法治国家基本特征的论述为基础,对越南法治国家的现状进行评估,可以看到越南法治国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越南法治国家建设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基本上是建设民主国家和实施革新事业的进程的结果。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建立民主政权;立法和制宪的结果,是民主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诞生和颁布,是保卫国家、保护人民的结果,是按照国家权力统一、分工、协调、制约的原则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器的运行机制的结果。当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各个领域,除了取得的成绩之外,还存在着不少的局限性。这是提出建设和完善越南现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解决方案时需要克服的目标。
第三,为建设和完善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的各项解决方案是基于党在党的政治文件中所表达的关于胡志明思想的理论基础,特别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方向。这些解决方案基本上针对的是那些我们还没有能够解决或者已经解决但还没有结果的问题。指出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也需要在整个政治体系中全面推进。提出的解决方案也需要涵盖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这些举措对于完善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论文作者认为,在这些出路中,注重创新和完善法治国家国家机器的组织和运行机制是最重要的出路,因为国家机器毕竟是国家机器的智力大脑,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因此,组织建设一个积极有效的国家机关组织,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胜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研究过程表明,越南研究者对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取向和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基于越南共产党和胡志明思想的观点。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价值十分重要,继续研究这些内容以及如何将其深入运用到越南革新事业中,仍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课题。这有助于肯定胡志明思想作为越南各个时代革命事业的思想基础和指南针的价值。
作者:乌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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