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河内国立大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阮氏秋�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志明思想中的越南
在当前时期
博士论文胡志明研究
河内 – 2020
越南河内国立大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阮氏秋�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志明思想中的越南
在当前时期
博士论文胡志明研究
河内 – 2020
介绍
1. 计算紧迫性话题
胡志明主席毕生致力于为越南民族、越南人民以及全世界劳动人民争取独立、自由和幸福。此外,他还留下了无比宝贵的理论知识;他的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起,成为全党和全人民革命行动的意识形态基础和指导原则,使越南革命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与世界日益深入融合的时代,我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如胡志明主席所构想的那样,“与五大洲强国并肩而立”,建立一个“必须奉行神圣法治”的国家。这意味着要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合宪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拥有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队伍等等,这些都是胡志明思想的基本要素。他的思想犹如明灯,指引着越南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
法治被视为人类发展史上一种进步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模式,其特点是强调法律作为保护人权、自由和民主的工具。当然,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单一法治模式,因为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国情。自古以来,一些思想家就从当权者的视角探讨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早期思想逐渐发展成为法治理论。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并广泛传播。
根据各自的具体特征和独特情况,不同国家选择不同的法治形式来组织、管理和发展社会。这导致法治形式虽然本质上相似,却又千差万别。因此,在当前形势下,系统地研究法治思想,并据此提出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议,以适应我国的具体条件和国情,是一项尤为重要的科学研究。
越南共产党领导全国夺取政权后,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便已深深植根于胡志明的思想之中。胡志明主席和我们党迅速着手建立和建设一个全新的民主国家——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基于“一切都必须具有法治的神圣力量”的观点,胡志明明确了越南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它必须依法依宪组织,秉持“法律至上”的精神。这一观点与人类思想史上的法治理论完全一致,体现了一个重视法律的国家的本质。
今天,越南党已将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和根本任务。落实这项任务引发了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理论上,法治国家理论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尤其是在新的背景和新型法治国家模式下;实践上,仍存在诸多社会问题,例如:法治国家的模式和运行原则、党的领导机制、法治国家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等等,甚至在当前的理论研究界,关于胡志明法治思想是否存在仍存在争议。因此,对胡志明法治思想的研究,对于法治国家的系统化和理论构建尚未得出真正令人满意的解释。实践上,国家机器仍然面临着公务员队伍过剩和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尤其缺乏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导致执法不力。在社会上,由于缺乏对法律的理解而导致的违法行为仍然相当普遍。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出现的社会关系,这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这些也阻碍了完善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的进程。
鉴于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实施方面的局限性,系统研究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肯定其价值,并将其应用于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建设和完善,是绝对必要的。
基于以上原因,NCS选择了“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在越南建立现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论文的主题。”
2. 研究目标和任务属于话题
研究目标
- 研究和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和意识形态价值观。
- 从胡志明设想的法治国家的视角和性质出发,研究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 基于所提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该论文根据胡志明的法治思想,提出了有助于继续建设和完善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性解决方案。
研究任务
- 对该主题相关的研究进行概述,以确定论文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的问题。
- 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分析该思想对于在越南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
- 分析越南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状况,根据胡志明的思想,重点阐述越南当前法治国家的成就和局限性。
- 从理解和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一些根本性的解决方案,以促进按照胡志明思想改进国家建设。
3. 研究对象和范围属于话题
研究对象:
首先,胡志明关于法治及其价值观的思想。
其次,研究和评价根据胡志明法治思想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果。
研究范围:
+ 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及其对在越南建立法治国家的价值。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越南当前的法治状况体现在实践经验的总结、报告、宪法以及越南共产党代表大会的文件中。
4. 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 理论基础:
该论文基于以下几点:
+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国家机器组织方法的观点和理论体系。
+ 世界思想史上的法治视角。
+ 越南共产党关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和政策。
研究方法:
本论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为基础,并在每一章中运用了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若干专门和跨学科方法来解决论文中提出的任务。
在“研究情况概述”一章中,作者主要运用综合和系统化方法,总结和综合了与“根据胡志明思想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主题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旨在构建法治,特别是胡志明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框架。作者运用多种方法来阐明研究问题。具体而言,在构建概念框架时,作者采用了归纳法和演绎法。关于胡志明法治思想及其对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作者主要运用分析法、逻辑法和历史法,并将这些方法结合起来,系统梳理胡志明的法治思想。为了评价这些思想的价值,作者主要运用了分析法和综合法。
第三章旨在根据胡志明的法治思想评估越南社会主义法治的现状,主要采用分析方法;同时运用综合方法来突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并指出其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旨在根据胡志明的思想,为当今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解决方案,其研究主要采用分析和综合方法。
5. 贡献论文
- 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以肯定其在越南建立法治国家中的根本价值。
-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评估越南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状况,重点分析其成就和局限性,尤其是在当前时期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
- 根据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提出若干解决方案,为在当今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6. 理论和实践意义话题
- 理论意义:通过研究成果,本论文有助于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的基本观点,从而肯定了这一思想对于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价值和意义。
- 实践意义:本论文可为研究胡志明法治思想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参考。此外,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将通过继承和运用胡志明法治思想,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为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做出贡献。
7. 结构话题
除了引言、结论、参考书目和附录之外,论文正文由 4 章组成。
第一章
法治国家相关研究概述
1. 研究现状
1.1 法治理论研究
国内作者的研究
一些值得关注的研究成果包括:了解法治。(1992年)法治教科书(2015)作者 Dao Tri Uc;人道法治(2005)作者:Vu Dinh Hoe;为宪法和法治的研究做出贡献。(2006 年)作者:裴玉山;国家权力的限制(2000年)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2007)越南国会在一个法治国家中(2007年),越南法院在构建法治国家的背景下。2012)是作者阮登勇的研究作品;关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权力划分、协调和控制的一些问题。(2011) 作者 Tran Ngoc Duong;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2010) 作者 Nguyen Duy Quy 和 Nguyen Tat Vien;建立人民的、民有的、民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12)作者:陈厚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机器和国家机器组织(2015) 阮明端 (2015)。
关于法治的研究课题数量相当庞大,例如:国家级科研项目KX 02 – 13研究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2013)由作者阮廷禄(Nguyen Dinh Loc)领导(2013);国家级社会科学项目KX 04(2001-2005);国家级科学研究项目KX 04-28/06-10由作者陈玉阳(Tran Ngoc Duong)领导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权力的划分、协调和控制。(2011年)
对法治的研究也吸引了许多作者的文章,例如:阮孟平(2009 年)的《论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州与法律杂志》(第5号);Le Van Cam、Duong Ba Thanh(2010),“法治国家中控制国家权力(和立法权力)的机制”,《立法研究杂志》(1/162);Pham Van Duc(2005),“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某些独特特征”,哲学期刊(9)Tran Ngoc Lieu(2004),“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共产主义杂志(10);Vu Thi Loan(2013),“胡志明关于建设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智慧”,哲学期刊(3/262);Dao Tri Uc(2001),“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时期完善国家机器的科学论证”,《州与法律杂志》(11)阮文耀(2005),“在越南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时期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产主义杂志(20)vv。
- 法治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问题已被许多人选为研究和论文的主题,例如:Nguyen Thu An (2017),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在当今越南建立法治国家中的基本观点和传承价值观。; Vu Duy Tu (2017)三权分立理论:对越南当前法治国家机器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Hoang Thi Hanh (2013)在越南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时期,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阮文南(2012),在当今越南建立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何宣光 (2008),1996年至2006年,越南共产党领导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斗争。; Tran Ngoc Lieu (2009)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国家及其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的观点。;阮氏珠贷款 (2014),JJ Jousseau 的政治哲学及其对当今越南建立法治国家的意义。; Vu Trong Lam (2014)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革新党的领导方式(以河内市的实践经验为例);
外国作者的研究成果通过以下方式得到展示关于法治的集体著作有很多,例如: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孟德斯鸠著;探讨社会契约让·雅克·卢梭著,黄清潭译(2013 年);促进教育福泽谕吉著;约瑟夫·泰辛及其著作法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治理体系;法治——政策制定者词汇表作者:巴里·M·哈格 (Barry M. Hager) (1999);大卫·赫尔德 (David Held) (2013) 著现代国家行政模式; Raz (1979) 在作品中自由与法治;约翰·基恩(1988)民主与公民社会(民主与公民社会)等。
1.2关于在越南建立法治国家的实践方面的研究。
工作在越南建立法治国家——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者:阮文年 (1996);建立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作者:阮仲托 (Nguyen Trong Thoc) (2005);道智宇 (Dao Tri Uc) (2005) 及其作品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与越南法治国家的构建作者:Le Tuan Huy (2006);阮文涛 (2006),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法治国家。; Nguyen Van Yeu、Le Huu Nghia (2006) 与作品在越南革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Tran Ngoc Duong、Nong Duc Manh (2008) 与书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会和政府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向。军事社会科学与人文研究所(2016年)出版了该著作在越共十二大文件中,建立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inh The Huynh、Luu Bao Ky、Tran Ngoc Duong (2015) 与作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的经验和中国的经验。勒茂汉(2006 年)有两部重要作品:越南国会历史(1946-1960)和越南政府历史(1945-1954);黎明君(2003)在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方向上,建设符合国家发展要求的法治国家。; Nguyen Van Thao (2006) 撰写了这本书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法治国家。;阮维贵、阮达文 (2010)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治:民有、民治、民享——理论与实践。司法部法律科学研究所(1993年),研究胡志明关于国家和法律的思想; Pham Van Duc (2015)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实践民主。, ETC。
除了上述研究工作外,许多其他作者也通过科学出版物表达了兴趣,例如 Ta Ngoc Tan (2015) 的研究。在越南和老挝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法治国家。作者 Pham Van Duc (2015) 的作品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实践民主。, ETC。;
1.2.已取得的成就和需要解决的挑战。
1.2.1成就
这些研究的研究结果可以总结如下:
就文档而言尽管这些研究工作在不同的层面上进行,但它们对阐明以下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法治的历史概念;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内容;党对法治的观点和理解;以及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状的评估,并就越南法治建设提出了一些方向和解决方案。
就方法论而言,c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各个领域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法治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哲学、法律、历史、政治等。这表明,对法治的研究需要从整体和多维的角度进行评估,并提出更全面的解决方案。
就感知而言,l对法治的研究和调查的历史揭示了以下认知意义:对法治和胡志明法治思想的研究是国内外许多研究人员非常感兴趣的问题。
1.2.2. 论文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调查显示,正如论文中所述,目前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的研究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第一个这延续了胡志明关于法治思想的系统化,包括:其基本内容;界定其特征;并指出其对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
周一本文以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和价值观为基础,分析了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指出了当前形势的优势和局限性。
周二根据对当前形势的评估,该论文提出了一些根本性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这符合胡志明的法治思想。
第一章概要
从研究现状来看,法治问题,特别是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以及越南法治建设,是一个吸引了众多研究者关注的课题,相关研究成果数量庞大且质量上乘。在研究现状概述章节中,本论文着重探讨两个基本问题:首先,对有关法治问题的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重点关注法治思想和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两个方面,旨在总结法治理论研究的成果;其次,总结有关法治建设的文献,以期了解越南法治建设的现状以及法治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分析越南法治建设实践的成就和不足。
研究现状概述部分明确了研究问题的特征,并梳理了与该研究问题直接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分析了前人研究的成果和局限性之后,本论文将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阐明的问题。最后一部分阐述了本论文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这些问题与论文的研究目标相一致。
第二章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问题
2.1 一些基本概念
2.1.1 法治
不同语言中“法治”一词的含义都一样,即国家必须遵守法律。因此,法治国家最根本的特征是法律至上。
在越南,一些学者也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例如:阮克源(Nguyen Khac Vien)在其著作《社会学词典》中指出:“法治国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与独裁、极权国家相对立……法治国家并非等同于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法律是自由的尺度”[144,第135页]。陶智宇(Dao Tri Uc)指出:“法治国家是一种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并按照权力分立原则组织权力的国家模式。在这种国家中,宪政主义受到强调,国家权力受到统一、透明、公平适用的法律体系的限制,并确保所有公民享有诉讼权利。国家依据法律,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权力,以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141,第62页]。作者阮登勇:“法治国家是按照自然权利组织和运作的国家,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法治国家的性质由法律制度决定”[22,第26-28页]。
2.1.2. 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
胡志明在其思想和越南民主国家建设实践中,很早就阐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性质。早在1919年,胡志明在提交给凡尔赛会议的请愿书中就提出建立以法律而非法令为基础的制度,并表达了“一切都必须具有法治的神圣权威”的观点[76,第438页]。从理论和实践的结果来看,可以肯定的是:胡志明的法治思想是 a 的想法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依法运作、依法治理社会、由共产党领导的宪政合法国家。
2.1.3. 社会主义法治;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词最早由越南共产党于1994年在党的第七届中期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是与社会主义国家相关的一种国家类型。我党将建设法治国家定义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重视国家机器组织和运行中的法治”[145,第6页]。
在历届党代会中,党的法治思想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目前,“法治”概念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概念相结合,形成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可概括如下:
第一的,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的国家,由人民建立、为人民服务;国家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
第二,在越南这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在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时,国家机构之间存在分工和协调。
第三是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治承认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国家的组织和运作都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法律体系建立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之上,并在规范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各种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个是国家始终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
年份是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越南加入的各项国际条约,确保严格、真诚地履行国际承诺。
第六,越南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是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国家。
2.1.4. 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味着建设人民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为民,在党的领导下;这样的国家尊重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目标是保障国家和社会的人权;国家机器的组织和运作建立在国家权力统一的基础之上,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时实行分工、协调和相互制衡。
-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概念内容的界定,按照胡志明思想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理解为:将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价值观应用于当今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识别、确定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价值观与越南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观的相容性和相似性,并将其应用于建设,这就是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2.2. 胡志明关于法治思想的意识形态内容。
2.2.1. 法治国家是指尊重法律至上的国家。
根据胡志明的观点,人民民主法治国家必须是一个通过民主法律体系管理社会的国家。“法律至上”的精神是胡志明思想中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国家强调法律至上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质上是保障公平、民主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基础。法律被视为反映国家本质的镜子。另一方面,国家运用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引导社会走上秩序与稳定的道路。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民主的助产士”,人民的一切民主权利都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化。没有法律就没有民主,法律是保障人民自由的必要条件。法律与民主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践民主的手段,也是衡量社会民主程度的标准。
2.2.2. 法治国家是指始终致力于保护人权的国家。
在胡志明的思想中,人权被视为他革命事业的基石和目标。胡志明唯一的愿望是……他断言:“如果国家独立了,但人民却不自由,那么独立就毫无意义”[78,第152页];“我们赢得了自由和独立,但如果人民仍然忍饥挨饿,那么自由和独立就毫无用处。只有当人民吃饱穿暖时,他们才能体会到自由和独立的价值。”“[78,第152页]。因此,胡志明的革命生涯旨在找到拯救国家和人民的途径,换言之,就是找到将越南人民从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枷锁中解放出来的方法。在胡志明的思想中,人权广义上是民族权利,并在《独立宣言》和国家宪法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和承认。胡志明认为,人权也体现在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力。人民通过选举活动参与国家机器的建立。国家机器建立后,必须运作并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2.2.3. 法治国家在社会管理中将法律与伦理紧密结合起来。
“道德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的理念是胡志明法治国家的一个显著特征。胡志明阐述了法治国家中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一体的。这种一体性并非一成不变,但无论它如何变化,随着万物的变化……它的起源始终不变。这就是道德与法律的人文本质。”[58,第327-388页]
胡志明在其关于伦理与法律关系的构想中,并未将二者在社会中的作用绝对化。相反,他指出了二者各自的作用,以及在法治国家中二者如何结合。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至关重要的是,法律必须保障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即公平和平等。因此,法律必须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在民主法治国家,法律不能与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和规范相抵触。
2.2.4. 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机关之间有分工。
胡志明基本上继承了西方法治国家权力分立原则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完全符合越南社会特性的创新视角:国家权力集中于国家层面。根据这一理念,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调,以履行各自的职责。
在国家机器组织的基本原则方面,胡志明承认国家权力统一的原则,即所有权力集中于人民选举产生的最高代表机构——国会。国家机器内的其他机关均在国会的授权下组建和运作。国家的行政和司法部门均在国会的授权下组建和运作;国会制定的所有国家活动均被视为源于这一过程。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统一的思想也体现在国家和社会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的原则上。
2.3 胡志明法治思想对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
2.3.1. 准确识别法律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进步的法律体系的观点。
胡志明自幼便认识到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并对其高度重视。他对法律事务和法律的思考对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尤为宝贵。具体而言,这些核心价值观体现在他对民主法律本质的理解以及对法律至上精神的坚持中。民主法治国家的最高原则之一是,国家必须通过民主的法律体系来管理社会,因为法治国家必须是彻底的、全面的民主国家。此外,国家必须是合法的、合宪的,拥有民主的宪政体系。这一理念体现了胡志明对民主法治国家的核心理解,并贯穿了他作为新民主国家缔造者和国家元首的整个治国理政原则。
2.3.2. 建设一个保障人权的国家
在国家建设的思想和实践中,胡志明特别重视人民权利的界定,这在1946年宪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胡志明指出:“在一个法治国家,国家必须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行事。为此,必须在宪法中明确人权,以此作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反之,人民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事。”[22,第142页] 从根本上说,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人权的思想对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人民有权选举代表参与国家机器的运作。这项权利体现了人民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在这里,人民扮演着国家权力臣民的角色,人民有权监督他们选出的代表的活动,如果这些代表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人民有权罢免他们。
2.3.3. 国家始终确保社会管理中法律与伦理的统一原则。
在社会管理中,尊重法律至上是胡志明法治思想中一项重要的价值。然而,特别之处在于,胡志明并没有将法律的作用绝对化;他的治国思想是“人道治国、道德治国”与“法治”的和谐结合。胡志明思想中德法合一的理念也体现在他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上。一切伦理和法律都旨在引导人们走向真、善、美。胡志明对“理性与情感”的理解表明,他的观点将客观、公正、透明与宽容、大度相结合,没有任何隐瞒。正是这种独特性,在我国的立法和宪政史上创造了一种至今仍具有鲜明特色的价值。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它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并蕴含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3.4. 关于建立国家机器内部权力组织适当原则。
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分立的观点并非权力分散的意识形态,而是国家机关间权力分立、协调和相互制衡的体系。本质上,法治国家的权力组织理念可以概括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普选产生;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必须分立和制衡。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国家机器内部的权力分立并不意味着各机构独立运作。这一概念表明,它们仅仅是国家机器内部不同的职能部门,是基于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手中这一原则而建立的简单技术划分。这并非僵化的划分,而是清晰界定国家机器各机关权利与责任的划分。胡志明权力分立思想的价值还体现在这些权力机关虽然职能和责任有所划分,但始终相互合作、相互制衡,以避免权力重叠和滥用,并确保国家公共机构的活动都旨在确立和保障人民的自治权。胡志明的权力下放思想以及在国家机器内部各机构间建立职位和职责的实践,终结了垄断性的专制政权(1945年以前的封建政权),开启了国家和民族发展史的新纪元:民主时代。与此同时,权力下放也为公共机构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创造了机制,提高了国家机器的效率。
第二章概要
为了构建服务于本论文研究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本论文第二章重点关注三个基本问题。
首先,它介绍了与研究问题相关的概念,特别是与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关的概念。
其次,本文系统地总结了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通过本文提出并分析的胡志明关于国家特征的观点和理论体系,我们可以明确地肯定胡志明法治思想的存在。这有助于系统化胡志明的法治思想,并解答当前研究中关于胡志明法治思想是否存在的问题。
第三,本文着重阐述了该意识形态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与越南法治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这些价值观本质上源于胡志明的法治理论,胡志明对其进行了有选择地继承和发展,使其适应越南革命的实际情况。这些价值观被视为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的原则性指导原则。
第三章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问题
3.1. 根据胡志明思想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方面取得的成就
3.1.1. 越南党的法治思想发展
在评估当前时期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各领域取得的成就时,党对越南建设法治国家必要性的认识和肯定,也被视为党领导思想创新的一项成就。党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的这一领导思想创新,对当前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
在党的法治观念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党的七大至今,党的法治认识取得了显著发展。从引入法治概念和相关术语,到在党的文件中正式使用法治概念,党已经明确和系统化了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内容和任务。党甚至就国家机器内部的改革作出了决定,以促进和有力地推动当前法治国家的建设。党的法治观念的基本特征表明,党继承了人道主义思想,特别是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
3.1.2. 建设民主国家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我国迄今为止在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是建设民主国家——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建设民主国家的实践成果体现在人民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享有的全面自治权,体现在保障人权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体现在旨在实现“一切皆民、民治、民享”目标的国家机器的运作机制。这也是民主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现实。国家的民主性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民主。具体而言,人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享有民主权利,例如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领域的民主。
3.1.3. 建设和完善宪政法律制度,同时推进革命道德教育。
在法治国家,宪政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一项根本要求,胡志明在阐述其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时尤其强调了这一点。然而,在重视法律的同时,胡志明也大力推进革命道德教育。鉴于社会民主实践的需要,民主程度越高,法治就越严格;而法治越严格,民主就越容易实现。因此,越南法治国家在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另一方面则致力于提升全社会的革命道德水平。
3.1.4. 建立国家机器,并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建立适当的运行机制。
在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除了贯彻胡志明民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之外,建立和完善组织运作合理的国家机器是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成就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法治国家实行权力分立,各机构之间相互制衡,所有权力都属于人民。这是越南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性质的显著特征之一。
3.1.5. 建立一支符合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国家官员和公务员队伍。
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重视并优先发展人事工作。1998年颁布的《公务员条例》(2003年修订补充)为构建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将该条例提升为《公务员法》,并颁布了《公共雇员法》。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在不同工作领域和不同工作小组中的参与,也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禁忌行为。
随着加强教育和提高素质的政策实施,公务员队伍日趋成熟,规范化程度提高,为国家行政管理取得一定成果作出了诸多贡献,逐步克服了官僚主义、补贴和国家行政活动中的消极因素。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党投入了大量智力资源用于各级人事工作和人才培养。在一个法治国家,仅仅建立一支具备足够能力和道德品质的公务员队伍是不够的。鉴于“一切事务都必须依法办事”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公务员“公正无私地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秩序”,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必要要求。
3.2 越南在构建法治国家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局限性
3.2.1. 社会中的民主问题
一些限制
首先,在理解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存在局限性。
其次,就民主实践而言,国家在实施民主过程中对人民的责任有时并不彻底和负责,在某些地方甚至不负责任、松懈,导致公众不满。
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明确“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所有制”政治体制的运行机制。
其次,关于社会对民主的看法,这包括人民的看法以及国家内部的党员和官员的看法。
第三,关于民主实践方法,我们引入适合不同教育水平、生活环境和地域心理特征的人群的方法,旨在使人民进行更彻底、更有效的民主实践,避免形式主义、肤浅和模糊不清。
第四,存在信息和通信工作面临的问题。
3.2.2. 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运作和协调有关的问题。
一些限制
在越南构建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局限、困难和障碍,其中国家机器内部各权力机关的组织、运作、分工与协调是当前面临的挑战之一。这些局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机器依然臃肿,运作效率低下;国家权力机关尚未充分发挥其效能、职责和作用;当前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下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规范权力下放的法律文件数量有限,且大多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权力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机构;以及尽管各地情况、基础设施和地理条件存在显著差异,但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模式却几乎千篇一律。
提出的问题
关于国家机器内部各机构的组织、运作和相互关系,问题在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器的建设和完善,重点是改革国家机器的运作,特别是改革国会、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
3.2.3. 与立法和执法相关的问题
一些限制
总体而言,现行法律体系仍不协调、不完善,缺乏质量和效力,也未能真正与社会现实相契合。许多法律条文仍停留在宏观层面,因此,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需要一套附属的法律文件体系。
在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过程中,立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仍然较低;法律法规的制定进展缓慢,法律体系尚未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未能规范所有的社会关系。
关于执法方面:主要限制之一是大多数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执法的信任度还不高。
问题
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面临的最根本问题是提高国家和社会管理中法律的执行力。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同时关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第三章概要
在此基础上,越南按照胡志明设想的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建设和发展法治国家。对现状的评估揭示了两个基本方面:已取得的成就和尚存的不足。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我党的法治思想发展体现在党的文件中,并通过国家政策和法律得以实现。
- 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民主国家,强调人民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权利,这是法治民主国家的基础。
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执行,为保障和加强社会民主做出了贡献。
- 国家机器的组织方式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权力的合理分工,即国家机器的组织方式体现了劳动分工,但运作中又体现了相互控制和协调。
- 建立一支从根本上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国家官员和公务员队伍,特别是一支司法官员队伍,这支队伍不仅具备专业能力和充分的革命道德,而且具有“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的精神。
除了已取得的成就之外,越南当前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仍然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体现了我们在国家建设中尚未克服的局限性和不足。这些局限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队伍素质低下,导致国家机关运作效率低下;社会民主在许多地方流于形式,有时民主落实不彻底,有时过分强调成果,而民众对民主的理解和认知仍然非常有限。此外,法律体系尚未全面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立法过程缺乏社会批判;部分地区的执法力度不足;包括部分国家官员在内的公众对法律的理解非常有限,导致违法行为频发,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通过识别这些局限性,该论文确定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将它们视为提出解决方案的基础,以克服当前法治国家的局限性,旨在完善越南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四章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探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根本解决方案
4.1. 越南党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基本方针。
第一的,根据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党继续在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中提供直接、绝对和全面的领导。
第二在党的领导下,阶级联盟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得到贯彻执行。。
第三,我们的党确认,“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147,第54页]。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改革和提高国家管理活动的作用和效率,因为国家是政治体制的中心。
4.2. 根据胡志明的思想,有助于在越南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些解决方案。
4.2.1. 一些要求
首先,确保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彻民主原则和法治。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国家机关各部门协调一致、全面推进,力求实现精简高效的运作。
第三,完善保护宪法和法律的机制。
4.2.2. 一些关键解决方案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建立廉洁、高效、有效率的政府机构。
但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促进民主。
加强法律意识和革命伦理方面的教育。
第四章概要
我们提出的构建和完善法治的方案,是基于党的法治方针和胡志明的法治思想。这些方案主要关注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要着重促进社会民主。这一系列解决方案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增强人民在民主实践中的作用、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展民主形式;建设一个文明、平等、进步的社会。
其次,建设和完善国家机器。关于完善国家机器,我们认为应该重点关注三个需要改革才能达到完善的根本问题:国家权力的统一、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协调。
第三,必须创新和提升国家干部队伍素质。对此,提出的解决方案应着重于干部的利用、选拔和培训。这些方面对于在改革时期打造一支符合革命事业要求的队伍至关重要,也是当今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第四,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守法意识,加强革命性道德教育。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社会道德水平,既是当下切实可行的措施,也是长远来看对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措施。
结论
基于胡志明思想,对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初步研究表明:
胡志明的法治思想是他整体思想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他的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于民族价值观和人类文化的精髓之上,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国家观为根基。胡志明的法治思想很早就开始发展,这一过程与他的革命活动紧密相连。在越南的宪法和立法工作中,胡志明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直接起草了两部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9年宪法。胡志明的思想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基本特征的论述中提炼出的基本价值观,至今仍是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原则。
其次,根据胡志明关于越南法治基本特征的观点来评估越南当前的法治状况,可以发现越南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诸多挑战。越南法治建设的成就从根本上来说是民主国家建设和改革实施的结果。这些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民主政体;通过颁布民主宪法,在立法和宪法方面取得成果;建立旨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法律体系;以及在国家权力统一、分权、协调、相互制衡的原则下,组织和构建国家机器的运行机制。当然,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除了取得的成就之外,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这正是今天在为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提出解决方案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当前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方案,是基于党的政治文件所体现的党的方针,以及胡志明思想的理论基础,特别是胡志明关于法治的思想。这些方案主要集中于我们尚未解决或已解决但未取得成功的问题。这些方案表明,建设和完善法治需要在整个政治体系内全面推进。所提出的方案也需要涵盖社会各个方面和领域。所有这些方案在完善法治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论文作者认为,在这些方案中,最重要的是着重于法治国家国家机器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和改进。归根结底,国家机构是人民的智慧大脑,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因此,组织和建设一个拥有积极有效运作的国家机器,是成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条件。
研究过程表明,越南研究者构建和完善法治国家的思路和提出的解决方案均基于越南共产党和胡志明思想。胡志明思想中关于法治国家的价值观至关重要,深入研究这些内容以及如何将其全面应用于越南的改革事业,仍然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课题。这有助于确立胡志明思想作为越南革命各个时期思想基础和指导原则的价值。
作者:乌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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