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国立大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阮氏秋恒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志明思想中的越南
当前时期
博士论文胡志明研究
河内 – 2020
河内国立大学
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阮氏秋恒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胡志明思想中的越南
当前时期
博士论文胡志明研究
河内 – 2020
介绍
1. 计算紧迫性话题
胡志明主席毕生致力于为越南民族、人民乃至全世界劳动人民的独立、自由和幸福而奋斗。不仅如此,他还为后世留下了无价的理论财富,他的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道成为全党全民革命行动的思想基础和指南针,越南革命由此不断走向胜利。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与世界融合日益深入广泛的时代,我国将持续发展,正如胡志明主席所言,“国家必须有法治精神”,“与世界强国并肩而立”。这意味着建设民主性、法治性、合宪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拥有一支为人民服务的敬业干部队伍等,是胡志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他的思想是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明灯。
法治国家是人类发展史上一种被认为是进步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模式,其本质在于重视法律,并将法律作为保障人权、自由和民主的工具。当然,不可能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民族的法治国家模式,因为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自古以来,一些思想家就通过国家统治者来探讨国家与法律的关系。这些早期的思想逐渐被补充到法治国家的理论中。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法治国家的理念日益发展,传播范围也越来越广。
不同民族根据自身特点和特性,选择不同的法治国家形式来组织、管理社会和发展国家。这造就了各种法治国家形式,这些形式虽然基本特征基本相同,但形式却十分丰富多样。因此,系统地研究法治国家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和建议,在当前形势下是一项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工作。
越南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胡志明思想中很早就形成了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性的认识。胡志明主席和我们党迅速着手建立和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胡志明从“人人都要有法治精神”的观点出发,指出了越南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即国家必须依法、依宪组织,并具有“尊重法律”的精神。这一观点与人类思想史上关于法治国家的理论完全一致,即国家在社会中尊重法律的本质。
当前,我党已把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政治体制创新的中心和根本任务。落实这一任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提出了许多问题。在理论上,法治国家理论还有很多内容没有明确,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新型法治国家下,法治国家理论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在社会实践上,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如:法治国家的模式和运行原则,党的领导机制,法治国家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等等,甚至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关于胡志明法治思想是否存在的争论。因此,研究胡志明法治思想对法治国家的系统化和理论化贡献,至今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阐释。在实践上,国家机器还处于公务员队伍过剩、不足、弱化的状态;特别是法律知识水平和掌握程度不高,导致执法不力。社会上因法律知识匮乏而违法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也是完善民有、民治、民享国家制度的障碍。
从理论研究的要求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局限性可以看出,系统学习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肯定其价值观念,将其运用到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的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
出于上述原因,NCS选择了问题“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其论文题目。
二、研究目的与任务属于话题
研究目的
- 研究、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和思想价值观。
- 从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视角和性质研究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
- 根据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本文提出基本解决方案,为继续按照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建设和完善当代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研究任务
- 概述与主题相关的研究,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的论文问题。
- 系统梳理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分析该思想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事业的价值。
- 根据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分析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指出当前越南法治国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局限性。
- 在认识和实践上提出一些根本性的解决方案,为完善按照胡志明思想的国家建设进程作出贡献。
三、研究对象与范围属于话题
- 研究课题:
一是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及其价值观。
第二,根据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研究和评估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果。
- 研究范围:
+ 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及其对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借鉴意义。
+ 根据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越南法治国家的现状通过总结实践、报告、宪法和越南共产党代表大会文件得到体现。
4.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理论基础:
本论文基于:
+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组织国家机器的方式的观点和理论体系。
+ 世界思想史上关于法治国家的观点
+ 越南共产党关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观点和路线。
- 研究方法:
本论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方法论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时,论文在每一章中运用了许多专门方法和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跨学科方法来解决论文提出的任务。
在研究情况概述一章中,作者主要运用综合法和系统化方法,对“按照胡志明思想在当今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主题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综合。
第二章,在解决本章内容时,为了构建关于法治国家特别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基本理论框架,作者运用多种方法来阐明研究问题。具体而言,在构建一套概念工具时,作者运用了归纳法和演绎法。在探讨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内涵以及这些思想对于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价值时,作者主要运用分析法、逻辑法、历史法以及逻辑法与历史法相结合的方法对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进行系统化。在评价这些思想的价值时,作者主要运用分析法和综合法。
第三章旨在以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为基础,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进行评估。作者主要运用分析法,并结合综合法,指出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仍然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作者主要运用分析与综合的研究方法,旨在提出当前越南依据胡志明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对策。
5. 贡献论文
-系统化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肯定其在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价值。
- 评估越南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以及现阶段越南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局限性。
- 在运用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有助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现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解决方案。
6.理论和实践意义话题
- 理论意义:本论文的研究成果有助于系统化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基本观点,从而肯定该思想对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进程的价值和意义。
- 现实意义:本论文可为研究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内容、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参考。此外,本论文的研究成果将在继承和运用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基础上,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7. 结构话题
论文除引言、结论、参考文献、附录外,共4章。
第一章
法治国家相关研究概述
1. 研究情况
1.1 法治国家理论研究著作
国内作者的研究
一些典型的研究项目例如:了解法治(1992),法治教科书(2015 年),作者 Dao Tri Uc;人道主义法治(2005)武丁浩著;为宪法研究和法治国家建设作出贡献(2006年)裴玉山;限制国家权力(2000),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2007),法治国家的越南国会(2007年),建设法治国家的越南法院(2012)是作者阮当勇的研究著作;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权力划分、协调和制约问题(2011) 作者 Tran Ngoc Duong;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2010) Nguyen Duy Quy 和 Nguyen Tat Vien;建设人民所有、人民所有、人民享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12年),作者:Tran Hau Thanh;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机器和国家机器组织(2015) 阮明端 (2015)。
法治国家的研究课题数量较大,如:国家级科研课题KX 02 - 13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研究(2013)由作者 Nguyen Dinh Loc 主持(2013);国家级社会科学计划 KX 04(2001 - 2005);国家级科学课题 KX 04-28/06-10 由作者 Tran Ngoc Duong 主持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权力划分、协调与制约(2011年)。
关于法治国家的研究也吸引了许多作者的关注,例如:阮孟平(2009)的《论人民政权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国家与法律杂志(第 5 号);Le Van Cam、Duong Ba Thanh(2010),“法治国家权力(及立法权)的控制机制”,立法研究杂志(1/162);范文德(2005),“论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特点”,《哲学杂志》(9);Tran Ngoc Lieu(2004),“胡志明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共产主义杂志(10);武氏孺(2013),“胡志明关于建设民主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哲学”,《哲学杂志》(3/262);Dao Tri Uc(2001),“在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完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科学论据”,国家与法律杂志(11);阮文友(2005),“在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产主义杂志(20)等
- 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问题被许多人选择进行研究并撰写论文,具体包括:阮守安(2017),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越南当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观点和传承价值; Vu Duy Tu (2017),分权理论:对越南现行法治国家机器建设和完善的借鉴意义; 黄氏行(2013),工业化现代化加速推进时期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阮文南(2012),越南当前建设法治国家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何宣光 (2008),1996年至2006年,越南共产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 Tran Ngoc Lieu (2009),马列主义的国家观与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阮氏珠贷款 (2014),JJ Jousseau的政治哲学及其对当今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Vu Trong Lam (2014),越南建设法治国家背景下党的领导体制改革(结合河内市实践);
外国作者的研究成果通过关于法治国家的一般著作有很多,典型的有:法律精神 (摘自《露易丝的灵魂》)法国启蒙运动哲学家孟德斯鸠;论社会契约作者:让·雅克·卢梭,译者:黄清潭 (2013)鼓励学习福泽谕吉著;约瑟夫·西辛著法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治理体制;法治——政策制定者的词典作者:Barry M. Hager(1999 年);David Held(2013 年)现代国家管理模式Raz (1979) 在他的作品中自由和法治;约翰·基恩(1988)民主与公民社会(民主与公民社会)等
1.2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研究著作
工作越南法治国家建设——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作者:阮文年 (1996);建设人民所有、人民所有、人民享有的法治国家作者:Nguyen Trong Thoc (2005); Dao Tri Uc (2005)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孟德斯鸠政治哲学与越南法治国家建设作者:Le Tuan Huy (2006);阮文涛 (2006),建设党领导的法治国家; Nguyen Van Yeu、Le Huu Nghia (2006) 与作品革新时期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Tran Ngoc Duong、Nong Duc Manh (2008) 与书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和政府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向;军事社会科学与人文研究所(2016)发表著作越共十二大文件关于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 Dinh The Huynh、Luu Bao Ky、Tran Ngoc Duong (2015) 与作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经验、中国经验; Le Mau Han (2006) 有两部重要作品:越南国会历史(1946 - 1960)和越南政府历史(1945年至1954年); Le Minh Quan (2003) 与建设法治国家,满足越南当前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要求; Nguyen Van Thao (2006) 撰写了这本书建设党领导的法治国家;阮维贵、阮达文 (2010)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民有、民治、民享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 司法部法学研究所(1993年)胡志明国家与法律思想研究; 范文德(2015),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主, ETC。
除了上述研究工作外,许多作者也通过科学出版物表达了他们的兴趣,例如:Ta Ngoc Tan(2015)的工作越南、老挝在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国家;作者 Pham Van Duc (2015) 的作品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民主, ETC;
1.2.取得的成绩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1.2.1成就
项目研究成果可概括如下:
关于材料表明,在不同的研究中,这些著作对阐明人类法治国家思想史的概念、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相关内容、我党对法治国家认识的观点和过程、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各阶段现状的评估等问题做出了贡献,从而提出了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若干方向和解决方案。
关于方法,c法治国家建设理论与实践中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研究著作,呈现出哲学、法理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对法治国家的不同研究方法。由此可见,法治国家研究需要以全方位、多维的视角和方法去评价,并提出更为全面的解决方案。
从感知角度来看,法治国家研究的历史和研究著作散发着认知意义:研究法治国家和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是许多国内外研究者感兴趣的问题。
1.2.2. 论文待解决的内容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研究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本论文确定如下:
第一个,继续系统化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包括:基本内容;辨明特点;指出其对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
周一论文以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为基础,分析了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指出了当前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优势与局限性。
周二基于对现实情况的评估,本文提出了一些基本解决方案,为当前越南依据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做出贡献。
第一章总结
通过研究状况概述可以看出,法治国家问题,特别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以及越南法治国家建设问题,是一个吸引众多研究者关注的课题,研究成果数量庞大,质量较高。在研究状况概述一章中,本文重点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围绕法治国家思想、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两个方面,对与法治国家问题相关的文献进行整理、研究和学习,总结法治国家理论研究的成果。二是总结法治国家建设相关文献,了解越南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以及法治国家理论在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了解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局限性。
研究现状概述确定了研究问题的提出,并确定了与论文研究问题直接相关的文献来源。在明确前人研究的成果和局限性的基础上,论文将确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的问题。论文的最后一部分阐述了论文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这与论文的目标一致。
第二章
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当代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问题
2.1. 一些基本概念
2.1.1. 法治
“法治”一词在不同语言中的含义是国家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因此,法治最根本的特征是国家法律至上。
在越南,一些作者也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例如,阮克元在其《社会学词典》中指出:“法治国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与独裁、极权国家相对立……法治国家并不等同于依法治国的国家……法治国家建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法律是衡量自由的标准”。[144,第135页]。陶治宇指出:“法治国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国家模式,按照分权原则组织权力。在这样的国家,推行宪政,国家权力受法律体系的限制,法律得到统一、透明、公正的适用,并确保所有主体的行使权利。国家根据法律,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141,第62页]作家阮登勇指出:“法治国家是根据自然权利组织和运作的国家,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法治国家的性质由法律体系决定”[22,第 26-28 页]。
2.1.2. 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
胡志明很早就在其思想和越南民主国家建设实践中提出了法治国家本质的理念。早在1919年,胡志明在递交凡尔赛会议的请愿书中,就提出了以颁布法律取代颁布法令的要求,并提出“人人必须具有法治精神”的观点[76,第438页]。从理论和实践的成果来看,可以肯定的是,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是一个中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宪政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依法治理、依法运行、依法管理社会的国家。
2.1.3.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概念最早由越南共产党于1994年在七届中期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是与社会主义国家相联系的一种国家类型。我党将建设法治国家定义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重视在国家机构组织和运作中实行法治化”[145,第6页]。
通过历次大会,我党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目前,“法治国家”概念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概念相结合,形成“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在越南法治国家,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国家机构在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时存在分工和协调。
三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治国家承认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国家组织和运行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法律体系建立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基础上,具有调节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种关系的作用。
四是国家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五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治国家在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确保严格、善意履行国际承诺。
第六,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越南共产党领导的国家。
2.1.4. 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建设一个民有、民治、民享、党领导的国家;这个国家在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行政管理中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最高地位,以确保国家和社会的人权为目标;国家机器在统一的国家权力基础上组织和运作,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时,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分工、配合、相互制约。
- 根据胡志明思想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确定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内涵的基础上,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解为:将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价值观应用于当今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并结合上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容。提出、鉴定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价值观与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契合点和相似点,并运用于建设当今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2.2. 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内容
2.2.1. 法治国家是尊重法律至上的国家。
胡志明认为,人民民主法治国家必须是一个通过民主法制管理社会的国家。“法治”精神是胡志明思想中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之一。法治国家之所以坚持法律至上,是因为法律本质上是保障公正、民主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基础。法律被视为反映国家本质的镜子。另一方面,国家利用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使社会步入有序稳定的轨道。在法治国家,法律是“民主的助产士”,人民的一切民主权利都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化。没有法律就没有民主,法律是保障人民自由的必要条件。法律与民主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实践手段,也是民主在社会中的尺度。
2.2.2. 法治国家是始终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的国家。
在胡志明的思想中,人权被视为他革命事业的基石和目标。胡志明唯一的愿望是给人民提供食物,给人民提供衣服,给人民提供住所,给人民提供教育。他肯定地说:“如果国家独立了,而人民不自由,那么独立就没有意义”[78, 第152页];“我们争取了自由和独立,如果人民仍然挨饿受冻,那么自由和独立就没有意义。人们只有吃饱穿暖,才知道自由和独立的可贵。””[78,第152页]。因此,胡志明的革命生涯,就是为了寻找一条救国救民的道路,或者说,是为了寻找一条摆脱民族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重新夺回越南人民权利的道路。在胡志明思想中,人权被广泛地理解为民族权利,并在《独立宣言》和国家宪法等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和记录。胡志明认为,人权还体现在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人民有权掌握国家权力。通过选举,人民参与了国家机器机构的创建。国家机器建立后,必须运行并对人民负责,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2.2.3.法治国家在社会管理中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理念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独特内容之一。胡志明对法治国家中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作出了如下阐释:“道德与法律是一体的。这种一体性并非始终不变。但无论它如何变化,随着万物的变化……其根源始终不变。这就是道德与法律的人性。”[58,第327-388页]
在伦理与法律关系的理念中,胡志明并没有将社会中任何因素的作用绝对化,而是在此指出了每个因素的作用,同时强调了法治国家中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法律在建立和保障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作用,但重要的是,法律必须确保社会中的伦理价值观公正平等。因此,法律必须建立并存在于伦理基础之上。民主法治国家的法律不能违背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
2.2.4. 国家权力在国家机关之间既统一又划分。
胡志明基本继承了西方法治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的价值观,并提出了完全符合越南社会本质的创造性观点,即权力在国家。据此,国家权力是统一的,但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时,国家机关之间存在分工和协调。
关于国家机关组织的基本原则,胡志明承认国家权力统一的原则,所有权力都集中在人民选举产生的最高代表机关——国会。国家机关其他机构的组成和运作均在国会的授权下进行。行政和司法国家机关在国会的授权下进行,由国会制定的国家活动被称为“产生”。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统一的思想也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中。
2.3.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对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价值
2.3.1 正确认识法律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对进步法制的看法。
胡志明很早就认识并评价了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他的法律思想和法制思想对于建设越南法治国家尤其具有宝贵价值,具体而言,这些核心价值体现在关于民主法律本质的思想和尊重法律至上精神上。民主法治国家的最高原则之一是国家必须依靠民主法制来治理社会,因为法治国家必须是彻底、全面的民主国家。此外,这个国家必须是合法的、宪政的国家,必须拥有民主的宪政制度。这一思想体现了胡志明思想中民主法治国家的核心本质,同时,自从他担任国家元首、承担创建新民主国家使命以来,这一思想已成为他多年来治理国家活动的原则。
2.3.2. 建设保障人权的国家
胡志明在其建国思想和实践中,特别重视确定人民的权利,并将其载入1946年宪法。胡志明指出:“在法治国家,国家必须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行动。为此,人权必须载入宪法,作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反之,人民可以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22,第142页]。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人权的思想对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人民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机关。这项权利体现了人民在国家创建过程中的作用。在这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活动,并在其选出的代表违背国家利益时予以罢免。
2.3.3.国家在社会管理中始终保证法律与道德相统一的原则。
尊重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至高无上地位,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一大亮点。然而,其独特之处在于,胡志明并没有将法律的作用绝对化,而是将“仁治、德治”与“法治”巧妙地融为一体。胡志明思想中德法合一的理念也体现在他处理违法行为的方式上。一切伦理道德和法律都引导人们走向真、善、美的价值。胡志明关于“理与情”的思想,既体现了客观公正透明的理念,又要求宽容大度,不加任何掩饰。正因如此,胡志明的思想在我国立法和宪法史上具有极高的典型价值。至今,在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中,这一思想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并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3.4.关于建立适当的国家机器权力组织原则
胡志明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观点并非分权,而是指国家机构各部门之间的划分、协调和相互制约。法治国家权力组织理念的基本体现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普选产生的,法治国家的国家权力必须得到划分和制约。
按照胡志明思想划分国家机关,并不意味着这些机构各自独立运作,因为这一概念表明这些机构只是国家机关职能上的不同部门,而是基于宪法规定国家权力集中在人民手中的简单技术性划分。这也不是僵化的划分,而是有助于明确划分国家机关各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胡志明分权思想的价值还体现在这些权力机构虽然职能任务不同,但始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避免权力重叠,避免权力滥用、超越权力和国家公共机构的运作,其目的都是为了确立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胡志明关于权力下放的思想以及在国家机关中建立和明确各机关地位和职责的实践,结束了垄断和专制政权(1945年以前的封建制度),开启了国家和民族发展史上的新时期,即民主时期。同时,权力下放也为公共机关的专业化、职业化创造了机制,有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效率。
第 2 章总结
为了构建基本的理论框架来服务于论文的研究问题,论文的第二章重点讨论了三个基本问题。
首先,提出与研究问题相关的概念,特别是按照胡志明思想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的相关概念。
其次,本文系统地概括了胡志明的法治国家思想。通过本文所呈现和分析的关于胡志明思想的国家特征的观点和理论体系,我们完全可以肯定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存在。这有助于系统地梳理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并解答当前研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是否存在?
第三,论文提出了该思想体系在越南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主要源于胡志明法治国家理论,胡志明有选择地继承并发展了这些理论,并将其与越南革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些价值观被视为越南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实践的原则性指导方针。
第三章
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当代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问题
3.1. 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越南法治国家的成就
3.1.1. 越南党对法治国家思想的发展
在评价当前时期法治国家建设各个领域所取得的成就时,我党对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性的认识和肯定过程也被认为是我党领导思想创新的成果之一。我党关于法治国家的领导思想创新对于当今越南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具有决定性意义。
从我党法治国家观的形成、发展直至完善的过程,特别是七大至今,表明我党对法治国家的认识有了显著的发展。从提出法治国家相关概念、术语,到在党的文件中提出并正式使用法治国家概念,我党迄今已明确并系统化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内容和任务,甚至作出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为推进当前法治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党法治国家观的基本特征表明我党继承了人类思想特别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
3.1.2. 建设民主国家
按照胡志明思想,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即我国迄今为止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工作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就是建设一个民主国家——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建设民主性质国家的实践成果体现在人民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全面当家作主,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其中宪法和法律体系规定了人权,同时体现在国家机器的运行机制中,体现在一切属于人民、民治、民享的目标。这也是在社会生活中践行民主的现实。国家的民主性质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民主。具体而言,人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享有民主权利,例如:政治领域的民主、经济领域的民主、文化领域的民主、社会领域的民主。
3.1.3 建立健全宪法和法律体系,加强革命道德教育
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根本要求,胡志明在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张时对此尤为重视。然而,除了重视法律之外,胡志明也大力提倡革命道德教育。基于社会推行民主的要求,民主越高,法治越严,法治越严,民主就越容易得到落实。因此,越南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一方面秉持“法治”的本质,另一方面推动全社会革命道德的提升。
3.1.4.建立健全国家权力机构间运行机制
在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除了贯彻落实胡志明民主思想、在国家层面推行宪法法律之外,构建和创新具有合理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国家机构,也是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成果之一。值得一提的是,越南法治国家实行国家机构内部分权但相互制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越南法治国家独有的突出特点之一,也体现了越南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3.1.5.建设一支符合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的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
在国家建设进程中,我们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并着力抓好干部队伍建设。1998年颁布的《干部和公务员条例》(2003年修订补充)为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国会将该条例升级为《干部和公务员法》,并颁布了《公务员法》。该法条文还明确规定了干部和公务员在不同工作领域、不同工作岗位上的参与情况,以及干部和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职务。
在加强教育、提高素质的政策指导下,公务员队伍日趋成熟,人员规范,为国家行政工作做出了诸多贡献,取得了一定成效,逐步克服了国家行政活动中的官僚主义、补贴等弊端。特别是,我们党将大量智慧投入到各级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中。在法治国家,仅仅建设一支能力和道德素质过硬的公务员队伍是远远不够的。在“人人都要有法治精神”的国家本质下,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公道自在人心”,是重要而必要的要求。
3.2.越南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一些局限性
3.2.1. 社会民主问题
一些限制
一是民主认识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局限性。
第二,在民主实践方面,国家在推行民主时对人民的责任有时、有些地方不够贴近、不够负责,甚至是不负责任、不够松懈,导致人民群众的不满。
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党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政治体制的运行机制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第二,社会民主意识包括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国家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
第三,在民主实践方法上,针对不同文化程度、不同生活环境、不同地域心理特征的人群,提供适合的民主实践方法,把民主在人民中实践得更彻底,避免形式主义、表面主义、泛泛而谈。
四是信息宣传工作问题。
3.2.2. 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组织、运作和协调问题
一些限制
越南建设法治国家的局限性、困难和障碍中,国家机器的组织、运作和权力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调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之一。局限性集中表现在:国家机器依然臃肿,运作效率依然较低;国家权力机构尚未充分发挥其效能、职责和作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下放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在规范权力下放的国家法律文件体系依然有限,几乎只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权力仍然高度集中于中央机构;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模式大体相同,而各地的条件、基础和地理因素却有很大差异。
提出的问题
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运行和各机关间关系问题,重点是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机关,创新国会、政府、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机关运行方式。
3.2.3. 立法和执法问题
一些限制
总体来看,法律体系还不够同步完善,质量和效率还未真正贴近社会实际,许多法律规定还比较宏观,要真正运用到社会实际中,还需要有细则性的法律文件体系。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方面,我国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还较低;法律法规发展进程还比较缓慢,法律体系还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能全面规范社会关系。
关于执法方面:一个很大的局限性是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意识不高。
问题是
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临的最根本问题是提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的可操作性。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注重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第三章总结
在此基础上,越南法治国家建设和发展遵循胡志明思想的法治国家基本特征。对当前形势的评估,指出了两个基本方面:成就和尚存的局限性。总体而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取得的成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我们党的法治国家观的发展,通过党的文件来体现,通过国家政策和法律来体现。
- 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个方面建设民主国家,强调人的当家作主是“最高”权利,是民主法治国家的核心。
——我国已基本建成完备的基本法律体系,并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保障和发展社会民主作出了贡献。
——建设权力机构分权合理的国家机器,表现为国家机器按照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协调运转的方向组织起来。
——建设一支基本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国家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特别是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素质、革命道德高尚、又具有“为公护法”精神的司法干部队伍。
除了取得的成就之外,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是我们在国家建设中尚未克服的局限性和弱点。这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素质仍然较低,导致国家机关运行不力;社会民主在很多地方仍然流于形式,民主落实不够彻底,有时过于强调成就,而人民对民主的理解和认识仍然非常有限。此外,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立法工作还缺乏社会批判,一些地方的执法还比较松散,包括国家官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还很有限,从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等等。本文从指出这些方面的局限性入手,找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解决方案,克服现行法治国家的局限性,从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四章
胡志明思想在当代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基本方案
4.1. 当前越南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向
一是根据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的思想,我党继续直接、绝对、全面领导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二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阶级联盟,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我们党明确指出:“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政治体制革新的中心任务”。[147]政治体制革新包括更新和提高国家管理活动的作用和有效性,因为国家是政治体制的中心。
4.2. 按照胡志明思想建设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举措
4.2.1. 一些要求
第一,确保民主法治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落实。
第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国家机关各部门同步建设、全面建设、精简高效。
三是完善宪法法律保障机制。
4.2.2. 一些主要的解决方案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建立廉洁、有效、高效的政府机构
-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扬民主
——加强法制观念和革命道德教育
第四章总结
我们根据党的法治国家方向和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提出了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若干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第一,注重推进社会民主。这组方案主要关注以下问题:提高人民在落实民主中的作用、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展民主形式,建设文明、平等、进步的社会。
第二,建设和完善国家机构。关于国家机构的完善,我们重点关注三个需要创新完善的基本问题:国家权力的统一、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分工以及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协调。
第三,创新和提高国家干部队伍和公务员队伍素质。为此,提出的解决方案需要重视干部的使用、选拔以及干部的培养和发展。这些环节对于打造一支符合革新时期革命事业要求的干部队伍至关重要,也决定着建设和完善现代法治国家事业的成败。
第四,完善法制体系,增强守法意识,加强革命道德教育。完善法制体系,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是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也是长远的战略目标。
结论
当前,对越南在胡志明思想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步研究表明:
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是胡志明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是在民族价值观和人类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根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主国家理念。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很早就形成和发展了,这一过程与他的革命活动紧密相连。在越南的制宪立法事业中,胡志明直接参与制定了1946年宪法和1959年宪法两部宪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胡志明思想体系十分宝贵,其根本价值源于胡志明关于法治国家基本特征观点的适应性和正确性,至今他的思想始终被肯定为越南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的指导方针。
第二,以胡志明关于越南法治基本特征的论述为基础,对越南法治现状进行评估,我们可以看到越南法治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存在诸多不足。越南法治国家建设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基本上是民主国家建设和革新事业发展进程的成果。这些成就主要体现在民主政权的建立、立法和宪法方面的成果,即诞生和颁布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民主宪法和法律体系,以及在组织和建立国家权力合一、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方面取得了成就。当然,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各个领域,除了取得的成就外,还存在许多局限性。这正是在提出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案时需要克服的目标。
第三,关于建设和完善当前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项建议,均以党在党的政治文件中所表达的、关于胡志明思想特别是胡志明法治国家思想的理论基础的取向为基础。这些建议基本上聚焦于我们尚未实施或已实施但尚未取得成效的问题。这些建议表明,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也需要在整个政治体系中全面推进。建议的建议也需要涵盖社会各方面和领域。这些建议对完善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作者认为,在这些建议中,注重创新和完善法治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机制是最重要的,因为毕竟国家机关是人民的智力来源,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因此,组织建设一个积极有效的国家机关组织机构,是顺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
研究过程表明,越南学者对建设和完善法治国家所提出的方向和解决方案,均基于越南共产党和胡志明思想的观点。胡志明思想关于法治国家的价值非常重要,继续研究这些内容,如何将其深入应用于越南革新事业,仍然是众多学者关注的课题。这有助于肯定胡志明思想作为越南革命事业各个时代思想基础和指南针的价值。
作者:乌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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