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仲裁庭刚刚就东海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来源、一些具体设施及其海域的地位,以及菲律宾认为中国违反《公约》的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裁决。您能否介绍一下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的基本内容?
副教授 Pham Quang Minh 博士:首先,菲律宾依据该机制提起诉讼,必须满足以下程序性条件:一是证明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存在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二是已与中国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但未达成结果;三是双方未选择《公约》以外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中方认为菲律宾不具备上述条件,无权提起诉讼。然而,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定中,确认菲律宾已具备程序性条件,并承认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诉讼的权利。
从内容上看,要向仲裁庭提起诉讼,菲律宾提出的争端必须是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执行的争端,且不属于仲裁庭无权管辖的例外情况。菲律宾在仲裁声明中请求仲裁庭考虑15项诉求。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管辖权裁定中,驳回了中国关于本案为主权或海域划界争端的主张,认定其对菲律宾15项诉求中的7项拥有管辖权,涉及的问题包括:九个实体的划分;菲律宾在黄岩岛的海域区域和传统捕鱼权的确定;以及中国违反环境保护和海上安全的行为。其余15项诉求中的8项拥有管辖权,涉及的问题包括:九段线;关于美济礁和仁爱礁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认定,以及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侵犯渔业和石油资源等行为,以及中国加剧争端等问题,将在裁决书中就案情实质进行进一步审议和结论。
菲律宾向法院提交的基本内容包括四大类问题。一是,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裁定,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尽管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历史上曾在南海这些区域进行开发和利用,但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对该海域或资源行使过专属控制。此外,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资源的历史性权利因其与《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相抵触而失效。据此,仲裁庭裁定,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的主权、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些主张超出了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的海域范围。
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澄清南海若干岛礁的法律地位。菲律宾认为,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属于“低潮高地”,即低潮时高于水面,高潮时沉没于水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低潮高地不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在上述低潮高地中,美济礁和仁爱礁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除了低潮高地之外,菲律宾还请求仲裁庭认定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仅仅是“岩石”,因为它们“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的经济生活”。因此,它们只有12海里的领海,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
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近期在南海的部分活动非法。具体而言,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中国干涉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的传统捕鱼活动并阻止菲律宾渔民谋生的行为是非法的。中国违反了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黄岩岛和仁爱礁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中国在美济礁的占领和建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并且是非法企图侵占这些岛礁。中国以危险的方式部署执法船只,对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的碰撞风险,违反了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的义务。此外,中国还干涉菲律宾的通行权,并阻止仁爱礁菲律宾军队的补给,危及他们的健康和士气。
第四,菲律宾请求仲裁庭作出如下结论:中国今后应停止进一步提出非法主张和开展非法活动;应停止继续提出菲律宾在诉状中列举的非法主张和开展非法活动;中国应尊重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并应停止今后采取进一步侵犯菲律宾权利和自由的行动;尊重其保护环境的义务;南沙群岛岛礁的最大领海范围为12海里,且没有任何岛礁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中国无权对这些岛礁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记者:请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来核实菲律宾诉求的真实性?
副教授 Pham Quang Minh 博士:由于中国奉行“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程序”的政策,仲裁庭的任务更加繁重。这体现在,仲裁庭除了需要全面客观地考量中国参与仲裁可能提出的问题外,还必须考虑中国参与仲裁可能提出的问题。因此,仲裁庭对菲律宾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进行了认真的考量。
法院向菲律宾提出了诸多问题,要求菲律宾补充并澄清其提交给法院的案卷中的诸多内容。代表中国出席仲裁庭的仲裁员也向仲裁庭和菲律宾双方提出了诸多问题,以确保仲裁庭的最终裁决真实客观,反映争端的全部现实情况。此外,仲裁庭还任命了独立专家,就技术问题向仲裁庭提交报告,并收集与东海建筑物相关的历史证据,并将这些证据转交案件当事方征求意见。
PV:副教授,医生,为什么法院确认其有足够的权力审理此案?
副教授 Pham Quang Minh 博士: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管辖权裁决,确认仲裁庭合法且正当组成。该裁决依据的是《公约》第288条,该条规定:“对于法院或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发生争议时,该事项应由该法院或仲裁庭决定”。在管辖权听证会(2015年7月)上,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得到了充分讨论。根据听证会结果,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管辖权裁决,驳回了中国关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主张。该裁决于12-7-2016解决法院在 2015 年 10 月 29 日的管辖权判决中未决定的剩余管辖权问题。
还应补充的是,根据《公约》第 296 条和附件七第 11 条,12-7-2016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最终决定权。
PV:非常感谢您,副教授,博士。
《人民报》记者洪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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