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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最终裁决。

2016年7月21日,星期四,03:29
为了阐明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附件七设立的菲律宾与中国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裁决的基本内容,《人民报》记者采访了越南河内国家大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院院长范光明副教授。现将采访内容呈献给读者。
Phán quyết của Tòa Trọng tài có tính ràng buộc pháp lý và tính chung thẩm
仲裁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最终裁决。

PV:仲裁庭刚刚就南海历史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某些特定结构及其海洋区域的地位,以及菲律宾认为中国违反《公约》的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裁决。请您详细说明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的基本要点?

副教授,范光明博士:首先,菲律宾若要根据此机制启动法律程序,必须满足以下程序条件:第一,证明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存在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议;第二,已与中国就争端解决机制交换意见但未达成解决方案;第三,双方均未选择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外的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认为,菲律宾未满足上述条件,因此无权启动法律程序。然而,仲裁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确认,菲律宾已满足程序要求,并承认菲律宾有权单方面启动法律程序。

就案件实质而言,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争议必须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执行,且不得属于仲裁庭无管辖权的任何例外情形,方可向仲裁庭提起仲裁。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的论据中,请求仲裁庭审理其提出的15项争议。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管辖权裁定,驳回了中国关于这些争议涉及主权或海洋划界的论点,并认定其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争议中的7项具有管辖权,这些争议涉及以下问题:九个实体的分类;确定菲律宾在黄岩岛(斯卡伯勒浅滩)的传统捕鱼区和权利;以及中国违反环境保护和海洋安全的行为。其余8项争议涉及以下问题:九段线;法院将进一步考虑并最终裁定黄岩岛和海草园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以及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进行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其他违法行为,以及中国加剧争端的行为。

菲律宾向法院提交的基本内容包括四大类问题。一是,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裁定,中国主张对“九段线”水域内的资源拥有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尽管中国和越南以及其他国家的海员和渔民历史上曾开发利用南海的这些区域,但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曾对整个区域或其资源行使过专属控制权。此外,中国对“九段线”内资源的历史性权利无效,因为这些权利与《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相抵触。基于此,仲裁庭确认,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的主权、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些主张超出了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的海域范围。

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澄清南海若干岛礁的法律地位。菲律宾认为,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加文礁和麦肯南礁(包括休斯礁)均为“水下浅滩”,即低潮时露出水面,高潮时淹没于水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水下浅滩不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在这些水下浅滩中,美济礁和仁爱礁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

除了间歇性淹没的浅滩外,菲律宾还请求仲裁庭认定斯卡伯勒浅滩、约翰逊礁、夸特隆礁和永暑礁仅仅是“岩礁”,因为它们“不适宜居住,也没有自身的经济生活”。因此,它们仅享有12海里的领海,无权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

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中国近期在南海的若干活动为非法行为。具体而言,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享有和行使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中国干涉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的传统捕鱼活动,妨碍其生计,此举构成非法行为。中国违反了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的关于保护和养护黄岩岛和仁爱礁海洋环境的义务。中国在美济礁的占领和建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上人工岛屿、构筑物和建筑物的规定;违反了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的保护和养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构成旨在侵占这些实体的非法行为。中国以危险的方式部署执法船只,对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构成严重碰撞风险,此举也违反了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的义务。此外,中国阻碍了菲律宾的航行权,妨碍了菲律宾士兵在第二仁爱礁的补给,危及他们的健康和士气。

第四,菲律宾请求法院裁定,中国不得在未来提出任何非法主张或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中国不得继续提出菲律宾诉状中所列的非法主张或从事非法活动;中国必须尊重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并停止今后侵犯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必须履行其环境保护义务;南沙群岛各实体的领海最大范围为12海里,均不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中国无权就这些实体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PV:教授,请问仲裁庭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来核实菲律宾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副教授,范光明博士:由于中国奉行“既不接受也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仲裁程序”的政策,法院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这一点体现在,除了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外,法院还必须考虑中国如果参与仲裁程序可能提出的问题。因此,法院认真审议了菲律宾提交的所有证据。

法院向菲律宾提出了诸多问题,要求菲律宾补充和澄清其提交文件中的诸多内容。被指定代表中国出席仲裁庭的仲裁员也向仲裁庭法官和菲律宾提出了许多问题,以确保法院的最终裁决真正客观,并反映争端的全部事实。此外,法院还指定了独立专家,负责就技术问题向法院提交报告,并收集与南海结构物相关的历史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提供给案件各方征求意见。

PV:教授,法院为何宣布其对本案拥有充分的管辖权?

副教授,范光明博士: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确认其合法且正式地设立。该裁决依据《公约》第288条,该条规定:“如对仲裁庭或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发生争议,该事项应由仲裁庭或机构自行决定。” 在2015年7月进行的管辖权听证程序中,与仲裁庭管辖权相关的问题得到了充分讨论。根据听证程序的结果,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驳回了中国关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主张。该裁决于[日期]作出。12-7-2016为了解决法院在 2015 年 10 月 29 日的管辖权判决中未作出裁决的剩余管辖权问题。

还应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日期为12-7-2016它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最终裁决。

PV:非常感谢您,副教授,博士。

据《人民报》记者洪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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