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仲裁庭刚刚就东海历史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益的来源、一些特定结构及其海洋区域的地位,以及菲律宾认为中国违反《公约》的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裁决。请问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副教授,范光明博士:首先,菲律宾若要依据此机制提起诉讼,必须满足以下程序条件:第一,证明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存在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议;第二,已与中国就争端解决机制交换意见但未达成一致;第三,双方未选择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外的任何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认为,菲律宾未满足上述条件,因此无权提起诉讼。然而,仲裁庭在其管辖权裁决中确认,菲律宾已满足上述程序条件,并承认菲律宾有权单方面提起诉讼。
就内容而言,菲律宾向仲裁庭提起诉讼,其所提交的争议必须是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执行的争议,且不得属于仲裁庭无管辖权的例外情形。在菲律宾提交的仲裁声明中,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审理其提交的15项意见。在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驳回了中国关于此案属于主权或海洋划界争议的论点,并认定其对菲律宾提交的15项意见中的7项具有管辖权,这些意见涉及以下问题:九个实体的分类;确定菲律宾在黄岩岛(斯卡伯勒浅滩)的海洋区域和传统捕鱼权;以及中国违反环境保护和海洋安全的行为。其余15项意见中的8项涉及以下问题:九段线;关于美济礁和第二仁爱礁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认定,以及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渔业和石油活动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中国加剧争端的行为,将在案件实质裁决中进一步考虑和裁定。
菲律宾向法院提交的基本内容包括四大类问题。一是,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裁定,中国主张对“九段线”内水域的资源拥有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尽管中国航海者和渔民以及其他国家航海者和渔民历史上都曾开发和利用南海的这些区域,但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历史上曾对这些水域或资源行使过专属控制权。此外,中国对“九段线”内资源的历史性权利因与《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相抵触而失效。基于此,仲裁庭确认,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的主权、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且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为这些主张超出了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享有的海域范围。
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澄清南海若干岛礁的法律地位。菲律宾认为,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加文礁和麦肯南礁(包括休斯礁)均为“低潮高地”,即低潮时露出水面,高潮时淹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低潮高地不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上述低潮高地中的美济礁和仁爱礁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除了低潮时的海平面高度外,菲律宾还请求仲裁庭认定斯卡伯勒浅滩、约翰逊礁、夸特隆礁和永暑礁仅仅是“礁石”,因为它们“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的经济活动”。因此,它们仅享有12海里的领海,无权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
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宣布中国近期在南海的某些活动为非法行为。具体而言,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和行使其主权权利。中国干涉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的传统捕鱼活动,并试图阻止菲律宾渔民谋生,此举属非法行为。中国违反了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的保护和维护黄岩岛和仁爱礁海洋环境的义务。中国在美济礁的占领和建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上人工岛屿、设施和构筑物的规定;违反了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的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且构成非法侵占这些岛礁的企图。中国以危险的方式部署执法船只,对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构成严重碰撞风险,此举也违反了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的义务。此外,中国还干涉菲律宾的通行权,阻止菲律宾军队在第二仁爱礁获得补给,危及他们的健康和士气。
第四,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应停止今后提出任何非法主张和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停止继续进行菲律宾在其申诉中列举的非法主张和进行任何非法活动;中国应尊重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并停止今后采取任何侵犯菲律宾权利和自由的行动;中国应履行其保护环境的义务;南沙群岛的岛礁领海范围最多为12海里,且没有任何岛礁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中国无权就这些岛礁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PV:请问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来核实菲律宾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副教授,范光明博士:由于中国奉行“既不接受也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仲裁程序”的政策,仲裁庭的任务更加艰巨。这体现在,仲裁庭除了全面客观地审议案件外,还必须考虑中国若参与仲裁程序可能提出的问题。因此,仲裁庭认真审议了菲律宾提交的所有证据。
法院向菲律宾提出了诸多问题,要求菲律宾补充和澄清提交给法院的卷宗中的许多内容。被指定代表中国出席仲裁庭的仲裁员也向审理小组和菲律宾提出了许多问题,以确保仲裁庭的最终裁决真正客观,反映争端的全部事实。此外,仲裁庭还指定了独立专家就技术问题向仲裁庭提交报告,并收集与东海结构物相关的历史证据,并将这些证据移交给案件各方征求意见。
PV:副教授、博士,法院为何确认其有足够的权力审理此案?
副教授,范光明博士:在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确认其合法且适当地组成。这一确认依据是《公约》第288条,该条规定“如果对法院或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发生争议,则该事项应由该法院或仲裁庭裁决”。在管辖权听证会(2015年7月)期间,仲裁庭就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听证会的结果,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管辖权裁决,驳回了中国关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主张。该裁决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12-7-2016解决法院在 2015 年 10 月 29 日的管辖权判决中未作出决定的剩余管辖权问题。
还应补充的是,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该判决12-7-2016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最终裁决。
PV:非常感谢副教授,博士。
据《人民报》记者洪姮报道,《人民报》记者洪姮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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