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仲裁庭刚刚就东海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来源、部分岛礁及其海洋区域的地位以及菲律宾认为违反《公约》的中国行动的合法性作出了裁决。请问菲律宾向法院提交了哪些基本内容?
副教授 Pham Quang Minh 博士:首先,菲律宾向该机制提起诉讼,在程序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证明菲律宾与中国之间存在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二是与中方就争端解决问题交换意见,但未取得任何结果;第三,双方没有选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外的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中方认为,菲律宾没有满足这些条件,因此不能提起诉讼。但仲裁庭在管辖权裁决中确认菲律宾已满足程序要求,并承认菲律宾有权单方面启动诉讼。
从内容上看,菲律宾提出的争端必须是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和执行的争端,而且不属于仲裁庭无权管辖的例外情况,才能够向仲裁庭提起诉讼。菲律宾在提交给法院的辩论照会中,请求法院考虑15项诉求。 2015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管辖权判决,驳回中国关于该案属于主权或海洋划界争端的论点;并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诉求中的7项做出了管辖决定,其中包括:对9个实体进行分类;确定菲律宾在黄岩岛的传统海域和捕鱼权;中国违反环境保护和海上安全规定。其余 15 份意见书中,有 8 份涉及以下问题:九段线;关于美济礁和仁爱礁属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认定,以及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侵犯渔业和石油资源等行为,以及中国加剧争端等问题,将在裁决书中就案情的实质进行进一步审议和结论。
菲律宾向法院提交的基本内容包括四大类问题。一是,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的结论是,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尽管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家和渔民在历史上开发和利用了南海的这些区域,但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在历史上对整个水域或资源实施了独家控制。此外,中国对“九段线”内资源的历史性权利因与《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相抵触而失效。据此,仲裁庭认定,中国对“九段线”内海域提出的主权、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主张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具有法律价值,因为这些主张超出了《公约》规定中国享有的海域范围。
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澄清南海若干建筑结构的法律地位。菲律宾称,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属于“低潮高地”,即低潮时露出水面,涨潮时没入水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低潮高地不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上述低潮高地中,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万庆礁和托马斯礁属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除了水下礁石外,菲律宾还请求仲裁庭认定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仅仅是“岩石”,因为它们“无法维持人类居住或其自身的经济生活”。因此,它们仅有12海里的领海,而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地位。
第三,菲律宾已请求常设仲裁法院裁定中国近期在东海的一些活动为非法。具体而言,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中国干涉菲律宾渔民在黄岩岛的传统捕鱼活动,妨碍菲律宾渔民谋生,是违法的。中国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保护和保全黄岩岛和仁爱礁海洋环境的义务。中国在美济礁的占领和建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海上结构的规定;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并且是试图占有这些实体的非法行为。中国以危险的方式部署执法船,对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风险,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义务。此外,中国还阻碍菲律宾的海上通行权,阻止对仁爱礁菲律宾士兵的补给,危害他们的健康和士气。
四是,菲律宾请求法院作出结论,要求中国今后不再进行非法主张和活动。停止继续发表菲律宾在诉状中列举的言论和进行非法活动;中国必须尊重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避免今后采取进一步的侵犯其权利和自由的行动,并必须尊重其保护环境的义务;南沙群岛实体最多只有12海里的领海,没有一个实体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此中国无权为这些实体宣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记者:请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采取了哪些必要措施核实菲律宾诉求的真实性?
副教授 Pham Quang Minh 博士:由于中国奉行“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程序”的政策,法院的任务更加繁重。这体现在,除了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之外,法院还必须考虑中国参与时可能提出的问题。因此,法院认真考虑了菲律宾提出的所有证据。
法院向菲律宾提出了诸多疑问,要求菲律宾对提交法院的案卷中的诸多内容进行补充和澄清。代表中国出席仲裁庭的仲裁员也向仲裁庭和菲律宾双方提出了许多问题,以确保仲裁庭的最终裁决真正客观,反映争端的所有事实。此外,法院还任命了独立专家,负责向法院报告技术问题并收集与东海结构有关的历史证据,并将这些证据转交给案件各方征求意见。
PV:副教授,医生,为什么法院确认其有足够的权力审理此案?
副教授 Pham Quang Minh 博士:仲裁庭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作出管辖权判决,确认仲裁庭的组成合法、合法。这是根据《公约》第288条,该条规定“对于法院或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发生争端时,该问题应由该法院或仲裁庭决定”。在有关管辖权问题的诉讼中(2015年7月),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被详细讨论。根据审理结果,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判决,驳回中国关于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判决于12-7-2016解决法院在 2015 年 10 月 29 日的管辖权判决中未决定的剩余管辖权问题。
还应补充的是,根据《公约》第 296 条和附件七第 11 条,12-7-2016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最终决定权。
PV:非常感谢您,副教授,博士。
《人民报》记者洪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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