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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LV:根据第 115/CP 号法令行使自主权和自我责任的条件

星期日 - 2010年11月28日 21:52
论文信息“根据政府第115/CP号法令为现有公共科学技术组织实施自治和自我负责的条件”(以湄公河三角洲省份科学技术进步应用中心为例)”由 HVCH Do Manh Thuong(科学技术管理专业)撰写。
论文信息“根据政府第115/CP号法令为现有公共科学技术组织实施自治和自我负责的条件”(以湄公河三角洲省份科学技术进步应用中心为例)”由 HVCH Do Manh Thuong(科学技术管理专业)撰写。1. 学生姓名:Do Manh Thuong 2. 性别:男 3. 出生日期:1959年10月26日 4. 出生地:宁平省 5. 学生认证决定号:2528/2007/QD-XHNV-KH&SDH,由河内国立大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校长于2007年12月14日颁发。 6. 培养过程的变化:无 7. 论文题目:《根据政府第115/CP号令对当前公共科学技术组织落实自主权和自我责任权的条件》(以九龙江三角洲各省科学技术进步应用中心为例)。 8. 专业:科学技术管理;编号:60.34.72 9. 科研指导老师:副教授,VU CAO DAM 博士——越南国立大学河内社会科学与人文大学。 10. 论文结果总结:按照第 115/2005/ND-CP 号法令的精神,向公共科技组织自主负责机制过渡的实施开辟了许多机遇,但也遇到了许多挑战和障碍。许多公共科技组织在过渡后仍不能发挥自主负责机制的优势,不能按规定确保正常的运营开支。随着过渡进程,法令中提到的支持提升科技组织运营潜力的政策没有及时实施,缺乏主管部门的重视……,导致大多数过渡后的科技组织运作效率低下。那么,造成这种低效运作的原因是什么?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根据第115/2005/ND-CP号法令,科技组织实现自主负责制需要哪些条件?在调研、研究、数据汇总、分析和评估过程中,作者提出了一系列假设性研究成果,并证明这些条件对于科技组织实施自主负责制和有效运行机制转变路线图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些条件是:1. 科技产品必须实现商业化。2. 国家必须创新科技宏观管理机制。以上条件已在所附论文报告内容中进行了分析和具体论证。从以上研究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政府2005年9月5日第115/2005/ND-CP号法令,公共科技组织正在实施向自主负责制模式的转变。实际情况表明,转变仍需诸多条件,国家对此予以认可,并通过政府2010年9月20日第96/2010/ND-CP号法令对其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其次,自主负责制模式的性质必须包括自主决定科技任务方向的权利,自主拓展与社会其他伙伴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像中央计划经济时期那样采用“索取-给予”的机制。第三,尽管具备这些自主负责制的要求,但我们仍然缺乏许多条件,包括上述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些条件必须是国家本身必须为科技组织开放的条件。11. 实践应用性: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完善按照第115/2005/ND-CP号议定实施自主负责制的条件,帮助科技组织遵循正确的转型路线图,提高运行效率,为增强国家科技潜力做出贡献。12. 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有必要继续开展“完善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研究。13. 与本论文相关的已发表著作:白新生(2003),中国研发组织转型的经验及对越南的一些启示,《科技政策研究》第6/2003期,第67页。

硕士论文信息

1.姓名:DO MANH THUONG 2.性别:男 3.出生日期:1959年10月26日 4.出生地:宁平省 5.录取决定号:2528/2007/QD-XHNV-KH&SĐH,2007年12月14日。 6.学制变更:否 7.论文题目:《政府令第115/2005/ND CP号公共科学技术组织自主权和自我负责的实施条件》。 8.专业:科学技术管理;编号:60.34.72 9. 指导教师:D. VU CAO DAM 教授 10. 论文研究结果摘要:政府关于制定公共科技组织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机制的第115/ND号政府决定。这是科技组织和科学家在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条件下落实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机制的重要法定文书。这也是创新和科技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们是科技领域快速有效发展的动力。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该决定暴露出一些难题,未能满足对公共科技组织提出的要求。特别是湄公河三角洲地区的科技组织,该地区几乎没有开展研发活动。科技干部队伍缺乏且薄弱。地方科技组织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协作能力还比较薄弱。大多数科技组织的科技水平、技术装备落后,技术创新水平与发展要求相比还很低。造成上述困难的原因直接影响到政府第115/ND号法令的执行。因此,本报告的目的是寻找成功转变九龙江三角洲地区公共科技组织自主负责机制的条件。基于理论研究、调查和实践观察的结果,本论文提出了促进越南公共科技组织自主负责的2个条件,包括:1)科技产品商品化。2)国家必须改革科技宏观管理机制。从以上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向自主负责、自负其责模式的转型过程,是根据政府2005年9月5日第115/2005/ND-CP号关于公共科技机构的法令进行的。事实上,转型条件尚不具备,国家已明确,并同意进行调整,政府2010年9月20日第96/2010/ND-CP号法令也对此进行了补充。——其次,自主负责模式的本质应包括自主确定科技方向和任务、与社会其他伙伴建立自主发展的伙伴关系。——第三,为了实现自主负责、自负其责模式的要求,我们还缺少许多条件,包括如上所述的一些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这些条件必须是国家对科技保持“开放”的条件。 11. 实际应用性:本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改善按照第115/2005/ND-CP号法令实行自主负责制的条件,促进科技机构按计划转型,提高运行效率,促进科技管理机制改革和公共研发机构的体制改革。 12. 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完善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发展体制。 13. 论文相关出版物: - 白新生(2003),中国公共研发机构转型的经验:对越南的启示,《科技政策研究》杂志,第103页。

作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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