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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LV:根据第115/CP号法令行使自主权和自我责任的条件

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21:52
关于研究生杜孟上(Do Manh Thuong)的论文“‘根据政府第115/CP号法令,当今公共科技组织实施自主性和问责制的条件(湄公河三角洲省份先进科技应用中心案例研究)’”的信息,该论文是科学技术管理专业的学生撰写的。
关于研究生杜孟上(Do Manh Thuong)的论文“‘根据政府第115/CP号法令,当今公共科技组织实施自主性和问责制的条件(湄公河三角洲省份先进科技应用中心案例研究)’”的信息,该论文是科学技术管理专业的学生撰写的。1. 学生姓名:杜孟上 2. 性别:男 3. 出生日期:1959年10月26日 4. 出生地:宁平 5. 学生资格认定决定编号:2528/2007/QD – XHNV – KH&SDH,日期:2007年12月14日,由越南国家大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院院长签发。 6. 培训过程变更:无 7. 论文题目:“现行公共科技机构根据第115/CP号政府法令行使自主权和问责制的条件”(以湄公河三角洲省份先进科技应用中心为例)。 8. 专业方向:科技管理;编号:60.34.72 9. 导师:副教授 VU CAO DAM 博士 – 越南国家大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院,河内。10. 论文成果概述:根据第115/2005/ND-CP号法令,公共科技机构向自治自责机制的过渡带来了诸多机遇,但也面临诸多挑战和障碍。许多公共科技机构在过渡后未能充分利用自治自责机制的优势,也未能确保按规定获得定期运营资金。此外,在过渡过程中,法令中提及的旨在支持和促进科技机构运营潜力的各项政策未能及时落实,缺乏主管部门的重视……导致大多数科技机构在过渡后运营效率低下。那么,造成这种低效的原因是什么呢?因此,问题在于:根据2005年9月5日颁布的第115/2005/ND-CP号政府令,科技机构实现自主和问责的条件是什么?在研究、数据综合、分析和评估过程中,作者基于假设和已证实的条件,提出了若干研究成果。这些条件对于科技机构实施向自主和问责过渡并有效运作的路线图至关重要。这些条件包括:1. 科技产品必须实现商业化;2. 国家必须改革科技宏观管理机制。这些条件已在随附的论文报告中进行了分析和具体论证。根据研究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2005年9月5日颁布的第115/2005/ND-CP号政府令,公共科技机构向自治和自责机制过渡的过程表明,这一过渡的许多条件仍然缺失。国家于2010年9月20日颁布的第96/2010/ND-CP号政府令对此予以承认,并对其进行了后续调整和补充,这便是明证。其次,自治和自责模式的本质必须包括对科技发展方向和任务的自主决定权,以及拓展与社会其他伙伴合作关系的权利,而非像中央计划经济时期那样采用“请求-拨款”机制。第三,尽管需要这种自主性和问责制,但我们仍然缺乏许多条件,包括上文提到的关键和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必须由国家为科技组织创造。 11. 实际应用潜力:本项目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完善根据第115/2005/ND-CP号法令实施自主性和问责制的条件,帮助科技组织遵循正确的转型路线图,提高运营效率,并为增强国家的科技潜力做出贡献。12. 进一步研究方向: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创新发展”。13. 与本论文相关的已发表著作:Bach Tan Sinh (2003),《中国研发组织转型经验及其对越南的启示》,《科技政策研究杂志》,2003年第6期,第67页。

硕士论文相关信息

1. 姓名:杜孟祥 2. 性别:男 3. 出生日期:1959年10月26日 4. 出生地:宁平 5. 录取决定编号:2528/2007/QD-XHNV-KH&SĐH,日期:2007年12月14日 6. 学业过程变更:否 7. 正式论文题目:“政府法令115/2005/ND CP赋予公共科技机构自主权和自律的实施条件” 8. 专业:科技管理编号:60.34.72 9. 导师:曹德文教授 10. 论文研究成果概述:政府第115/ND号决定,涉及公共科技机构自主自律机制的规定。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文件,旨在指导科技机构和科研人员在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实施自主自律机制。它也是创新和科技管理活动中的关键问题,是推动科技领域快速高效发展的动力。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该决定也暴露出一些难题,未能满足对公共科技机构的要求。特别是湄公河三角洲地区的科技机构,该地区几乎没有开展任何研发活动,科技人才队伍匮乏且实力薄弱。当地科技机构与大学、学院、科研院所之间的联系仍然薄弱。该地区大多数科技机构的科技水平和技术设备落后,技术创新能力远低于发展需求。上述困难直接影响到政府第115/ND号法令的实施。因此,本报告旨在探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公共科技机构自主自立机制成功转型的条件。基于理论研究、调查和实践观察,本报告提出了促进越南公共科技机构自主自立的两个条件:1)科技产品商业化;2)国家改革科技宏观管理机制。根据以上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根据2005年9月5日政府第115/2005/ND-CP号法令,科技公共机构的转型过程旨在实现自主和自我负责。但事实上,正如国家所证明的,转型条件尚不完善,并已通过2010年9月20日政府第96/2010/ND-CP号法令予以补充调整。- 其次,自主和自我负责模式的本质必须包括科技方向和任务的自主性,以及自我拓展的伙伴关系和社会伙伴合作。- 第三,要实现自主和自我负责,我们仍然缺乏许多条件,包括上文所述的一些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这些条件必须是国家对科技保持“开放”的态度。 11. 实际应用价值(如有):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改善第115/2005/ND-CP号法令规定的自主自责的实施条件,使科技机构能够按计划转型并提高运行效率,从而促进科技管理机制改革和公共研发机构的体制改革。12. 进一步研究方向(如有):完善面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科技创新发展体制。13. 与论文相关的出版物:- Bach Tan Sinh (2003),《中国公共研发机构转型经验:对越南的启示》,《科技政策研究杂志》,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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